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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系统清理门户!中央纪委书记重磅部署后,地方成立新领导小组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上传 时间:06-06 手机版

撰文 | 高语阳

2月27日,福建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迟耀云主持召开省纪委常委会(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审议省纪委监委开展教育整顿实施方案,研究具体贯彻措施。

此前,2月24日,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出席会议并讲话。

李希指出,开展教育整顿,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清仓起底全面处置线索,刀刃向己主动说清问题,严肃认真坚决清理门户。

全员参与、全面覆盖

在全系统范围内开展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尚属首次。


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

在2月24日召开的动员部署会议上,李希指出,要以最鲜明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最果断的行动坚决查处“两面人”、坚决防治“灯下黑”,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要刀刃向内自剜腐肉,提高本领担当作为。坚持严字当头、一严到底,直面问题、动真碰硬;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以上率下、分层同步推进。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

李希指出,要坚持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分层分类指导督导,防止运动式,避免“一刀切”,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在这之前,1月9日至10日,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召开。

习近平在全会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勇于自我革命,要完善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从严管理,对系统内的腐败分子从严惩治,坚决防治“灯下黑”。

要结合即将在全党开展的主题教育,把纯洁思想、纯洁组织作为突出问题来抓,严明法纪,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会后发布的二十届中央纪委全会公报指出,要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现象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坚决防治“灯下黑”,打造自身正自身硬的纪检监察铁军。

2月23日,李希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全文公布。

报告中明确提到,要结合主题教育扎实开展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

成立省级领导小组

2月24日动员部署会议以后,已经有省份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召开会议,对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进行进一步部署。

27日,福建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迟耀云主持召开省纪委常委会(扩大)会议。


福建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迟耀云

会议审议了福建省纪委监委开展教育整顿实施方案,研究具体贯彻措施。

会议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整体谋划,成立全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发挥下设办公室的统筹、监督、指导、检查作用,各司其职、分层同步推进教育整顿。

政知君注意到,成立全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及其下设办公室,都是首次出现在公开报道中。

会议还指出,要把握政策要求、突出实干实效,抓住学习教育这个根本,紧盯检视整治这个要害,把握巩固提升这个关键,既要防止走形式、走过场,又要避免运动式、“一刀切”。

迅速行动起来

政知君梳理,新疆自治区纪委监委、山东省纪委监委等都已经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并提出具体要求。

2月26日,新疆自治区纪委常委会召开扩大会议,专题传达学习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精神。新疆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田湘利主持会议。


新疆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田湘利

会议指出,要迅速行动起来,严格落实教育整顿的目标任务,坚持以上率下、分层同步开展教育整顿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学习教育、检视整治、巩固提升,强化教育纯洁思想,清理整顿纯洁组织,刀刃向内自剜腐肉,提高本领担当作为;要坚持严字当头、一严到底,直面问题、动真碰硬,把严的要求传导到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

2月27日,山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夏红民主持召开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学习贯彻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精神,研究有关工作事项。


山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夏红民

会议指出,开展教育整顿,要严字当头、直面问题、动真碰硬、自剜腐肉;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完善工作方案,加强对下指导督导,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防止运动式,避免“一刀切”。

另外,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上还提到,开展教育整顿要与“深学习、实调研、抓落实”工作年活动结合起来。

政知君注意到,2月27日,山东省纪委监委发文称,山东省纪委监委召开会议部署开展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深学习、实调研、抓落实”工作年活动,印发活动方案,明确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和活动安排。

山东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工作年活动是主题教育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的“自选动作”。

资料|新华社 央视新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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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修订背景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11月10日修订后颁布施行。《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学习贯彻《规定》,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规定》,请您介绍一下修订这部法规的背景情况及修订的简要过程。
答:党风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因此,只有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才能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我们党才能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
为了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促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责任,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十多年来,《规定》对于促进各级党委、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高度重视。2008年10月,在《规定》颁布十周年之际,胡锦涛总书记又专门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力度,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党风廉政建设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规定》中有些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须修订,以发挥好《规定》在反腐倡廉制度中的龙头作用。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修订《规定》。
2008年5月,中央纪委成立修订工作小组,着手开展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稿送审稿。2009年11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稿。根据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决定,将文稿普发纪检监察系统征求意见,并委托纪检监察机关代为征求同级党委(党组)、政府,特别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同时,送各中央纪委委员、有关中直单位和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征求意见,并委托他们代为征求同级党委(党组)的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我们对《规定》修订稿进行了认真修改。2010年8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稿,决定呈报中央审议。10月9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送审稿。10月2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送审稿,并于11月10日印发。
问:请您谈谈修订《规定》的基本思路。
答:此次修订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规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使《规定》更好地体现时代性。二是积极吸收借鉴实践经验。原《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其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制度要求。三是着力解决影响责任制落实的突出问题。原《规定》在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四是保持与其他党内法规的衔接。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继颁布施行,通过修订,可以使《规定》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发挥好法规制度的整体效果。
问:请您介绍一下修订后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修订后的《规定》共32条3500余字,分为总则、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和附则五章。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工作机制和基本原则。第二章为责任内容,规定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分工和应当承担的八项领导责任。第三章为检查考核与监督,规定了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考核方式、成果运用等内容和上级监督、同级党委全委会监督、民主生活会与述职述廉监督和党员、群众监督等监督措施。第四章为责任追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情形、追究方式、办理程序以及从重从轻情节、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划分、追究时效、影响期等方面的内容。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授权制定配套办法的机关,以及《规定》的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
总体上讲,《规定》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法规。
问:新颁布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有哪些创新?
答: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更加注重制度创新,力求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面贯彻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修订后的《规定》在总则中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作为《规定》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突出党风廉政建设要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是,充实完善了责任内容。修订后的《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结合实际,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责任内容:第一,增加了责任分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使责任制落到实处。第二,增加了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第三,增加了加强作风建设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修改,使责任内容紧紧围绕教育、监督、制度、改革、纠风、惩处六个主要方面展开,更加符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
三是,充实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措施。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增加了对检查考核的总体要求,要求党委(党组)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第二,增加了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加强巡视监督等监督措施。第三,增加了建立社会评价机制的要求,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具体形式。通过修改,使检查考核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和便于操作,使实施监督的方式更加丰富、有效,在保持自上而下的监督体制的同时,突出了党员、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修订后的《规定》以原《规定》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为基础,结合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重新归纳列举了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七种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上级交办事项不贯彻落实;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班子成员和下属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对下属人员违法行为放任、包庇、纵容,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这些追究情形的设定,重点突出了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责任的追究。
五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方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的三种责任追究方式,即对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进行调整处理。这样就解决了原《规定》只有领导班子责任内容,没有相对应的责任追究方式的问题。同时,还充实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在原有“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的基础上增加了“诫勉谈话、调整职务、降职”等方式,并规定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加大了惩处力度。
六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办理程序、时效和影响期以及再追究程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需要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并按照追究方式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调查主体和处理程序。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这样就解决了原《规定》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不明确的问题,有利于责任追究的实施。修订后的《规定》还增加了责任追究的时效和影响期。强调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并根据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设定了不同的影响期,在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使用。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避免领导干部离开原工作岗位就难以再追究责任和被责任追究后安排、使用上的随意性。同时,增加了再追究程序,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七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追究的力度和效果。为此,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责任划分标准,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或者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同时,完善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规定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这样规定就进一步增强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权责一致,赏罚分明。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中的责任追究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的暂行规定》)中问责的关系?
答:《规定》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与《问责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问责都是对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因此,《规定》与《问责的暂行规定》二者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关系。但二者又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为适用对象不同,《规定》的适用范围大于《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情形不同,《规定》的追究情形侧重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侧重于决策管理失误和滥用职权方面的行为;追究方式不同,《规定》对领导干部的追究方式既包括组织处理,也包括党纪政纪处分,《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问责方式主要是组织处理方式。
问:请您谈谈中央纪委对学习贯彻《规定》有什么要求?
答:认真学习贯彻《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从提高党的执行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组织实施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组织领导干部进行集中学习,使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规定》,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广泛宣传《规定》,为贯彻实施《规定》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要认真查找并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规定》,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使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相互融合、相互促进。要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规定》,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自身职责,推动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

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都有哪些做法

纪律检查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行’胜于‘言’。纪检体制改革不是说着玩的,是要解决问题的。如今已经到了反腐败的紧要关头,改革就是要‘行’。不要小看纪检体制改革给予纪检监察机关的战斗力,也不要低估务实改革对党内痼疾的强势清淤效果,更不要怀疑党中央通过反腐败打破利益藩篱的巨大决心。

  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的六个专项小组之一,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一成立就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现在是腐败多发高发的时期,反腐败斗争的任务尤其紧迫,相关体制改革也就更有必要。”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表示,单独设立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彰显出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体现出高层希望通过改革促使纪委在这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从高层进行的‘顶层设计’来看,中央把纪检体制改革看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点。”高波说。
  十八大以来,在中央纪委的领导和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推进下,纪检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稳步展开,得到多方认可,但也面临一些问题。
  “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日前,通过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点出了影响反腐成效的问题所在,也提到了解决之道,“必须依靠改革和制度创新。”
  如今,中央纪委监察部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已由125个减至14个,对确实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参加的才予以保留,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不再参与,避免出现职能“越位”、“错位”等问题。全国范围内,省级纪委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数量,也由4600多个精简至500多个。
  纪检体制改革跟纪检工作本身紧密联系。改革得好,纪检工作就做得好;如果改革做得不够,纪检的作用恐怕难以充分有效地发挥。“对于束缚和妨碍纪检工作体制机制的深层次矛盾和弊端,有关方面都在破冰破题。”高波说,从这个角度上讲,此次纪检体制改革也是为纪检监察机关增添“装备”、增强底气的过程。
  监督力度大大提高
  实际上,经过近一段时间的改革探索,不仅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改革初见成效,纪检体制改革其他任务的进程也在加快。今年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场合多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出深刻阐述,不断推动各级党委和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并强调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这两种责任的提出,是党的纪律检查史上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现在纪检体制改革一再强调“问责”,很快可以形成强烈的“倒逼”效果,这也促使所有人担负起各自责任。党章规定,地方纪委、基层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而在专家看来,以往在实际工作中,同级党委的领导作用更为明显。现在的双重领导体制下,案件查办线索既要向同级党委汇报,也得向上级纪委汇报,而且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为主。另外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更多是由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来确定。同级党委书记发言权减少了。“上提”查办案件的事权和干部提名的人权,就是要让纪委减少被同级党委干扰的可能,更好地发挥纪委的监督作用。“现在还有哪个党委书记敢压案件?”
  加快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是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主要任务之一。截至去年10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外派驻的纪检组为51个。但在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如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部门,还没有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派驻机构。
  中央纪委正着手起草制定有关党内法规,实现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将弥补对中央一级党政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的“缺位”。这也是纪检体制改革全面发力的重要信号之一。
  相比于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另一项纪检体制改革中的“全覆盖”举措更令人印象深刻。
  十八大以来,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中央要求,围绕“四个着力”,加大巡视力度,扩大巡视范围,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部署开展了巡视工作,共派出208个巡视组对1214个地区和单位进行了巡视。
  除实现中央及省区市巡视工作对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全覆盖,还探索开展了“专项巡视”,强调“针对一个地方、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某个方面、某个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机动灵活、出其不意、短平快的特点”。
  中央巡视组真是‘战功卓著’。其主要的职责就是“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如今更是对有关趋势“形成遏制”,巡视制度改革的变化已经见到成效。
  改革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一定要唯实,不能做表面文章!
   《实施方案》诠释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谁负责”等诸多实际问题,也让今后一个时期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方向更加明确。
  《实施方案》中的七大项主要任务,归纳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卓有成效的理念、措施,同时把中央纪委“三转”过程中的实践成果进行“后评估”。

 《实施方案》指出,要建立健全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并明确提出了一系列举措。这些举措进一步明确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工作的知情权、话语权和指导权,将使得各级纪委视线“上移”、责任“上挂”。
  为更好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支持和促进下级纪委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三项实体性任务:一是研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具体办法,明确报告范围、报告形式和处置机制;二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徇私包庇的,严肃问责;三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防止执纪不统一和处理畸轻畸重。“这将促使同级党委的话事权收窄,上级纪委的管控面加宽,既可以视为对下级纪委不作为的监督机制,也是对下级党委乱作为的有效制约机制。”
  在干部任用管理等方面,《实施方案》细化提出建立健全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明确上级纪委、组织部门等在提名考察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纪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库及其管理制度,健全交流推荐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在规范程序中做实纪委的监督权力,推动纪委负责同志提名和考察工作‘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通过这些实在的改革“落点”,能看出高层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而是将看得准的、做得到的、用得上的这些“改革红利”做出系统集纳后进行再梳理,同时沿着既定的路线、有效的路径,坚定地往下走。
  治标为治本先声 
  现在纪委的工作既有治标内容,也有治本内容。从长远看,随着反腐败进程的推进,下一步或将凸显治本的任务。反腐治标其实是为最终治本创造条件,两者紧密关联,最后看的还是反腐成效。他举例说,清除改革的“拦路虎”,既可说治标,也能说治本。甚至很多时候,治标就是治本。“有效治标可称为治本有效的必然的外化表现。”
  2020年全面完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任务,逐步形成切合实际、有效管用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一方面,它本身有紧迫性。这个时间不算长,能完成并不太容易;另一方面,我认为又是可以实现的。”随着反腐败过程的推进,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会有具体的创新。在这一背景下,解决具体问题并不是一件特别困难的事情。
  如果《实施方案》中的目标和措施都能逐一落实,将可能带来以下五点“预期收益”:第一,施政观感会提高,百姓看得见的不正之风会大大减少;第二,党内监督难的瓶颈将会突破,战略格局会初显成效;第三,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执纪能力和稳定性会有更大提升;第四,被监督者的工作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在“倒逼”的压力下,产生决定性的改变;第五,党外监督会在一个有序的健康的轨道上运行。

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通报的内容

一、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党全社会抓反腐倡廉建设的良好局面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不断深化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的认识,深刻总结反腐倡廉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我国现阶段反腐倡廉形势得出的科学结论,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一)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继承中发展、实践中创新,作出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战略决策。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2004年9月,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十七大将反腐倡廉建设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写入党章,用党内根本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是对近年来反腐倡廉理论和实践的科学总结和充分肯定。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党中央先后在2005年1月颁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8年5月,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各级党委、政府按照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效。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党中央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是一以贯之的,反腐倡廉建设的方针、原则和政策是在不断深化、发展和完善的。构建和完善惩防体系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通过统筹协调、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自觉承担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腐败问题,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努力探索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从严纠风、坚决惩治等方面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取得新的进展,全党全社会抓反腐倡廉建设的局面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治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出问题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多措并举防治腐败的综合效能进一步显现。
去年以来,各级党委、政府把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确定年度工作目标,明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工作任务,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发挥了反腐倡廉责任主体作用。2009年初,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惩防体系建设39个牵头单位、132家中央国有重要骨干企业、12家中央金融企业党委(党组)普遍召开反腐倡廉工作部署会,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提要求。中央纪委召开2009年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部署会议后,各地区各部门迅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和《办法》,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审定。目前,已有8个省的省委书记及省级领导干部带队对惩防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他省(区、市)正在积极开展这项工作。
(三)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惩防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抓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合力。目前,中央和国家机关17个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建立惩防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文件,确定了工作程序。财政部针对承担的7项牵头任务,分别与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建立分工合作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监总局等单位,利用联席会议这个平台,定期与协办单位研究工作。中央纪委监察部与中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个部门建立了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一些省(区、市)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制定了联系合作的工作规范,形成了抓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合力。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了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监督检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中央政令畅通,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这方面做的工作主要有:
(一)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去年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紧紧围绕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深入开展监督检查,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组成24个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分三轮深入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重点对2008年新增1000亿元和2009年新增2800亿元中央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进展缓慢、配套资金未足额落实、项目审批建设程序不严格、资金拨付管理不到位、招标投标不规范、项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有效防止了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发生,促进了中央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据统计,24个中央检查组在三轮检查中实地检查项目3963个(次),截至2009年11月10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扩内需促增长政策落实中的违纪违法案件88件。
(二)加强对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一些地方单位借口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非法擅自批地用地的行为,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严肃查处未报即用违法用地的通知》,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行为;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支出要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去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33643件,其中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001件。
(三)加强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开展对节能减排目标落实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规审批或核准立项,特别是借机上马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等问题。2009年1—11月,全国立案查处环保违法违规案件10489件,会同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了5起环境违法案件。
三、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监督制约,提高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是预防腐败的基础性工作,是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保证,在加强教育的同时,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对于增强反腐倡廉教育效果,规范权力运行,有效预防腐败起到关键作用。
(一)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一是分级举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专题培训班,重点培训党政主要领导,明确党纪政纪要求。不少地方开展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专题教育,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做辅导报告,对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提出党纪政纪要求。二是充分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许多地方建立警示教育示范基地,利用典型案例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三是加强岗位廉政教育。一些地方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岗位廉政教育试点,教育引导公职人员结合岗位职责和纪律要求,规范履职行为。四是积极开展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考试试点工作。有些省(区、市)积极推进考试试点,以考促学,取得初步成效。五是中央纪委监察部与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廉政公益广告展播活动,推动廉政文化创建活动进一步开展,增强全社会反腐倡廉意识,形成廉荣贪耻的思想道德基础和社会文化氛围。
(二)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着力解决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以解决领导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大力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一是运用多种载体,开展作风建设主题实践活动。各地区各部门把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列入2009年抓落实的重点工作,以“加强党性修养,弘扬优良作风”、“服务经济保增长,改善民生保稳定”等为主要内容,开展了一系列主题实践活动。二是以落实中央厉行节约要求为切入点,狠刹铺张浪费之风。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八项要求的通知》(中纪发〔2009〕11号),对贯彻落实中办发11号文件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三是针对突出问题,组织专项治理。一些地方针对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宗旨淡化、推诿扯皮、作风懒散或效率不高等问题进行了治理。四是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各地建章立制,加强监督,推动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
各地区各部门通过财政预算压缩出国(境)、车辆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等三项经费158.06亿元;全国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人次数和经费数与近三年平均数相比分别下降了49.0%、45.5%和37.6%。公款出国(境)旅游得到进一步遏制,2009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办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103件,涉案人数319人,追缴涉案金额537.1万元。
(三)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促进权力的规范运行。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积极开展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处理办法试点工作。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推进。巡视工作始终把发现问题作为着力点,把强化巡视成果运用作为生命线,把促进工作作为根本目的,中央巡视组先后对浙江等12个省(区、市)、中国保监会等4个中央金融单位、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等4个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进行了巡视,对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进行了巡视回访,促进了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了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巡视组也完成了对149个市(地、州、盟)的巡视,并对199个省直部门、371个县(市、区、旗)、29家省(区、市)属国有骨干企业和12所省(区、市)属高校的巡视。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深入,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取得重要突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施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对7036名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
2009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严肃查处了一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一)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2009年1—1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1318362件(次),初步核实违纪线索140828件,立案115420件,结案101893件,处分106626人。在受处分人员中,给予党纪处分85353人,给予政纪处分29718人。严肃查处了王益、米凤君、陈少勇、朱志刚、皮黔生、黄松有、陈绍基、王华元、郑少东等大案要案,体现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震慑了腐败分子,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二)扎实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2009年7月,中央作出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并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的通知》等文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或指导意见。设立了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并向社会公布,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建立了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执纪执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和重要案件协查机制。据统计,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3517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21人,专项治理工作开局良好。
(三)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围绕工程建设、土地出让、金融等重点领域和方面,突出查办国家公务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在商业活动中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索贿受贿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一批涉案金额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受到严肃查处。据统计,2009年1—11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3858件,涉案金额32.9亿元,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2906件,涉及国家公务员3202人。同时,积极妥善应对和处置跨国(境)商业贿赂案件,大力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中资企业的境外经营行为。
五、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了群众利益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使人民群众感受到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实际成效。
(一)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国共清理党群系统各种评比达标表彰项目75588个,撤销73726个,撤销率为97.54%。通过大幅削减项目,减轻了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推动了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
(二)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央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全国各地共清理涉农收费文件2933个、收费项目5865个,纠正和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问题,减轻农民负担6.7亿元。
(三)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工作。积极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和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邮递等渠道销售假药专项整治,食品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进一步减少。
(四)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共下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291.2亿元,各省配套252.7亿元。全国取消教育收费项目累计106项(次)。全国共查处教育乱收费问题涉及金额4.1亿元,已清退2.45亿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3530人。
(五)有效遏制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全面推进,药品流通、销售领域的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和收费行为更加规范,乱收费问题明显减少。
(六)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和救灾救济资金的监管。各地加强审计和财政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滞留、浪费、违规使用资金问题,严肃查处贪污、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责任追究,促进了资金管理和运行的规范。通过治理,全国各地共查处“四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规违纪问题4245个,涉及资金44.5亿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1574人。
(七)从源头上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力度加大。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的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工作进展顺利,各地取消涉及交通和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17项,涉及金额392.49亿元;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1430个。
六、不断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2009年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2009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一次审议通过三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为推动三项法规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2009年7月13—14日,中央纪委召开全国纪委书记座谈会,就有关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政府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除此之外,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了一批具体制度和措施,大力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
(一)完善廉洁从政、廉洁从业行为规范。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监察部等部委公布了《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二)完善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制度。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中央纪委印发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公布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为惩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中央纪委正式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推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法律制度相衔接。2009年5—9月,监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3次派员赴维也纳参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查和技术援助政府间工作组会议。应联合国秘书处邀请,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组团于2009年11月,赴卡塔尔多哈参加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次缔约国大会。
七、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进一步深入
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是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根本途径。今年以来,一批改革措施得以实施,工作进展顺利。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新成效。按照严把合法关、合理关和监督关的要求,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实际,本着“应减必减”的原则,对国务院部门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新一轮审核论证。对国务院一些部门提出的拟新设审批事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督促取消和调整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2009年各省(区、市)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925项,下放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2116项。
(二)财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收支两条线”制度进一步完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或停止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全面深化,中央和地方超过32万个基层预算单位实施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超过23万个执收单位实施了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2009年采购额预计达到6000亿元。
(三)治理金融领域突出问题取得新进展。中央纪委会同证监会推动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加大对泄漏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力度。“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果,截至11月底,全国通过自查和重点检查共发现“小金库”22884个,涉及金额101.58亿元,因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98人。
国家预防腐败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发挥,预防腐败试点工作逐步推进,条件成熟的地区建立了预防腐败机构,加强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反映腐败现状指标体系和腐败预警机制建设,推动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干部人事、司法、投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深化。
八、深入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在主题实践活动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注意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认真查找和解决存在问题,增强了自身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大力开展向四川省南江县原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王瑛等优秀纪检监察干部学习活动,树立了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增强了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为加强县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2009年4月,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办案装备配置标准和实施办法的通知》,这是改革开放30年来第一次专门就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作出规定。截至2009年11月底,中央纪委监察部为全国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补配办公办案设备装备工作基本完成。为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素质,中央纪委监察部制定了《2009—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提出5年内将纪检监察干部轮训一遍的目标。去年上半年,中央纪委分3期对全国近2000名县纪委书记进行了集中培训,这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各省(区、市)也加强培训工作,北京、浙江、陕西、黑龙江等地举办了乡镇纪委书记培训班。
在充分肯定这些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解决,特别是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做到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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