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交通违章处罚条例有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公正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警察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应当处罚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章处罚权
第五条当事人被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市公安局、公安局或者相当的公安局、公安分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下(含)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当事人被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当事人被拘留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未满六个月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六个月以上(含)且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所在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处罚决定
第九条当事人受到处罚的,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一)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以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标准条款口头告知。如果适用一般程序,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十条交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核对。论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论据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对两种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处罚或者合并处罚,可以一次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或者罚款收据不服的,在处罚决定或者罚款收据上注明的,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通知;
(二)作出处罚决定后,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四)执行罚款决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通知当事人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二)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含)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应当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的,签名或者盖章,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情况;
(三)书面告知;
(4)如果当事方已经作出陈述和申辩,则进行复审。审查文书应当由当事人和交通警察制作、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公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
合肥交通违章停车罚款怎么缴纳
1.违章停车的处罚
一般都是贴的,也就是违章停车通知单。这种情况,罚款100,不扣分。
2.接受治疗。
持有违章停车通知书后,需要到交通处理大队或中队进行处理,可以到就近的交通处理中心进行处理。
3.注意携带证件。
办理时,应携带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更重要的是你要自己处理,用驾照,不然就白跑一趟。
4.出具简易处罚决定书。
违章停车的处罚是罚款100元。当处罚决定出来后,我们可以用这些收据支付罚款。注意不要弄丢了,不然补发会很麻烦。
5.付款期限。
交警给你的车辆贴上违章停车通知书后,你对违章没有时间限制处理,但一旦下达了简易处罚决定书,你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否则会有3%的滞纳金。
6.缴纳罚款的地方。
一般来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大型国有银行都可以缴纳罚款。
交通罚款条例有哪些
交通罚款具体数额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详细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条例》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理。规划、市政、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第四条 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以及其它组织,应当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支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机动车辆单位、车主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和完善安全行车规章制度。第五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必须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迫、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第二章 车辆第六条 对出租车的发展实行控制。市交通、公安部门根据每年本市经济发展、道路建设、人口增长、交通需要等,编制发展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对超过下达指标或者车型不符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予入户。第七条 禁止机动车辆挂户入籍。个人购置的机动车辆,不得以单位名义申领牌证;单位购置的机动车辆,不得以个人名义申领牌证;地方机动车辆,不得使用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机关牌证。第八条 机动车辆检验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机动车辆检测线检测。
机动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客运汽车和个体汽车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检验。
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违章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进行检验。第九条 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报废,交物资回收部门解体处理,不得继续行驶。
禁止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报废机动车辆。第十条 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承接改变车辆颜色、车型、设计性能、用途、结构,或者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承接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等业务,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许可证明,没有许可证明的,不得承接。第十一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辆的购买、转籍,车主应当在一个月内携带有效证明、证件及车辆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行驶证等有关手续。
非机动车辆应当定期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检验。第三章 驾驶员和行人第十三条 学习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在参加专业培训前,必须通过驾驶适应性检测和卫生救护培训。
对已取得驾驶证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当进行卫生救护培训。第十四条 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人员,应当是下肢残疾,身体其它部位正常,矫正视力4.8以上,并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的。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供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非残疾人不得驾驶。第十五条 本市人员在外地取得驾驶证,需在本市驾驶机动车辆的,必须通过驾驶技术和交通法规复试。
持外国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驾驶证的人员,必须符合有关条件,经考试合格,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准在本市驾驶机动车辆。
本市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交通法规和驾驶技术复试。第十六条 非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驾驶员,不得驾驶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牌证的机动车辆;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驾驶员,不得驾驶地方牌证的机动车辆。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机动车辆驾驶员实行安全考核记分管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应当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安全考核卡。第十八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积极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以及运送财物。对拒绝协助者,交通警察可以强制征用其车辆,并给予处罚。第十九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遵守信号规定。
(三)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依法公正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三条 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交通民警发现交通违章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交通违章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第二章 处罚的权限第五条 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第六条 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下(含)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七条 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第八条 对当事人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一)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由县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二)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第三章 处罚的决定第九条 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一)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使用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口头告知。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第十条 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复核。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一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交通违章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并可以使用一张处罚决定书。第十二条 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的,在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
(二)作出处罚决定的,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款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四)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十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二)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书面告知;
(四)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七)作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饮酒、吸食和注射毒品等嫌疑的,应当及时检验。拒绝检验的,可以强制检验。第十六条 对交通违章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对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第十七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驾驶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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