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机动车报废新标准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机动车使用、安全技术和排放检验状况,对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该企业按照规定对报废机动车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寿命;
(二)经修理调整,仍不符合在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3)采用修理、调整或控制技术后,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在用车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四)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如下:
(一)使用小型、微型出租车8年,中型出租车10年,大型出租车12年;
(二)租赁客车15年;
(3)小型客车使用10年,中型客车使用12年,大型客车使用15年;
(4)客车客车已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型、微型客车使用10年,大型、中型客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已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车除外)使用满20年;
(8)三轮汽车、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微型货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货车使用10年,其他货车(含半挂车牵引车、全挂车牵引车)使用15年;
(九)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满15年,不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满30年;
(10)运输危险货物的全挂车、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使用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小型、微型出租汽车客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车客车的使用年限不得少于6年,普通三轮摩托车不得少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少于11年。
小型和微型非营运客车、大型非营运汽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没有使用寿命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登记日期计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交付之日计算。
第六条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标准:
(一)营运客车与非营运客车之间的转换,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与大型非营运客车转换为营运客车的,累计使用年限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计算,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营运客车按严格的使用年限相互折算报废;
(三)需要调出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型、微型出租汽车客车、摩托车,按照规定报废,使用年限严格;
(四)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车与其他货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车报废规定执行。
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不满1年(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的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国家引导报废达到一定里程的机动车。
达到下列里程的机动车,车主可以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小型、微型出租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出租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出租车行驶60万公里;
(2)租用客车60万公里;
(3)中小型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客车行驶60万公里;
(4)客车客车行驶40万公里;
(5)其他小微客车跑60万公里,中型客车跑50万公里,大型客车跑80万公里;
(6)专用校车运行40万公里;
(七)小微非营运客车和大型非营运客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非营运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非营运客车行驶60万公里;
(8)微型货车行驶50万公里,中轻型货车行驶60万公里,重型货车(含半挂牵引车和全挂车牵引车)行驶70万公里,危险品运输货车行驶40万公里,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公里;
(9)特种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公里;
(10)三轮摩托车跑10万公里,其他摩托车跑12万公里。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客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的个人客车;运输危险货物的货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等危险货物的车辆;使用性质的变化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向非营运或由非营运向营运的变化,小型、微型出租、租赁、长途客车等不同类型营运客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向其他货车的变化。本规定所称检验期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间。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型、微型出租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条道路拖拉机报废标准另行制定。
贵阳机动车登记业务办理所需资料清单是什么
注册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车辆证书;3.车辆购置发票(第四联);4.交通保险复印件;5.车辆购置税;6.车辆/汽车照片2张;7.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帧数的拓片,需要提供:1。委托书;2.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准备好以上资料,提交机动车检验!
转入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机动车档案3。有效期内的交通保险;4.2 .车辆照片/车;5.第6帧的摩擦膜。尾气检验单⑴。外省调入车辆必须达到国ⅳ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达到国家五级以上(含五级)排放标准的,无需进行尾气排放检测;转入本省的?Vehicles应当达到国家3号及以上排放标准。如果车辆符合国四标准(含国四标准)以上排放标准,则无需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如果委托他人办理,需要提供:1。委托书;2.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准备好以上资料,提交机动车检验!转移登记(转移、迁出行政管辖区)1。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二手车交易发票;3.注册证书原件;4.驾驶证原件;5.机动车号牌原件6张,车辆照片2张/车;8.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帧数的拓片,需要提供:1。委托书;2.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准备好以上资料,提交机动车检验!变更登记(移出行政管辖区)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注册证书原件;3.驾驶证原件;4.车架号码摩擦膜变更登记(整车更换)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4.更换后的5号机动车车架的摩擦膜。机动车制造商出具的整车更换证明。被更换机动车的出厂合格证。
车辆报废标准是什么?
车辆报废由三个标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安全性能。交通事故通常报废的是因为其无法正常使用了,安全性能上,无法修复。
办理程序: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检验标志申请。
车辆所人有向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扩展资料:
六部门专项行动收缴报废车、拼装车2.56万辆:新近出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再次让人们把目光投向报废车。
据有关报道,我国每年约有60%的报废汽车流入黑市。商务部等六部门组织各地开展为期半年的报废汽车专项整治行动。1月20日,记者从商务部获悉,整治行动已取缔非法回收拆解报废车、拼装车“黑窝点”203个。
-报废汽车
车辆强制报废制度最新规定是什么
车辆到了报废的年限,又没有去申请延缓报废,而一直上路行驶,被交警检查到的话是可能要强制报废的,国家相关部门对于车辆强制报废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下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为你介绍车辆强制报废制度最新规定。
车辆强制报废制度最新规定是什么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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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购车补贴
报废车的标准是什么样的
报废车的标准如下:1、家用5座位轿车以及7座位的SUV,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
2、在正常行驶里程达到了60万公里的,国家将引导报废;
3、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4、微型载货汽车的报废年限是12年;
5、半挂牵引车的报废年限是15年;
6、大、中型旅游、公路客运车的报废年限是15年。
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有哪些
1、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2、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4、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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