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柜科技布局“智慧城市、智慧社区、智慧物业” 的战略核心。2014年全柜科技成立之时,提出利用快递智能终端抢占市场,“移动互联与物联网”双网纵横的方式打造社区全生态。
北京全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研发智能快件箱、物联网等技术,集科研,设计,生产,维修,销售和系统集成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技术为用户解决快递最后一公里问题。
全柜科技是中国智能快件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借助实物的设备终端,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成为社区物流的中间站,成为社区信息的
全柜科技公司可信吗?
下面是百度百科的描述
感觉这家公司的想法不错,现在国家在推广智慧城市这一宏伟目标。
不过这家公司有多少实力,就不敢说了。
如果不要钱,可以尝试。
如果要收钱,还是小心点儿。
全柜科技布局“智慧城市、智慧社区、智慧物业” 的战略核心。2014年全柜科技成立之时,提出利用快递智能终端抢占市场,“移动互联+物联网”双网纵横的方式打造社区O2O全生态。
北京全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研发智能快件箱、物联网等技术,集科研,设计,生产,维修,销售和系统集成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技术为用户解决快递最后一公里问题。
全柜科技是中国智能快件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借助实物的设备终端,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成为社区物流的中间站,成为社区信息的搜索引擎,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方便了居民的日常生活,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智能化生活解决方案与优质的服务。
北京全柜科技有限公司国家怎么处理
并未处理。北京全柜科技有限公司是经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批准成立于2014年9月14日的一家公司,是正规公司,截至2022年9月3日并未出现违规行为。是一家集科研,设计,生产,维修及销售为一体,专注于智能快件箱、电商平台、物联网等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投资全柜科技的快递柜能赚钱吗?
目前来说,现在在三四线城市和乡镇投资智能快递柜,就相当于2014年在北上广深买房。快递行业的飞速发展,造成了物流的压力非常的大,所以国内的智能快递柜行业也应运而生。
如果说是想投资一个小区的话,基本上盈利无非这几种,包括快递员投件。以及超市取件费,还有广告费用等。整体盈利来说,基本上在八到十个月之内会回本。而快递柜的整体寿命在八到十年左右。也就是说,接下来的七年以及更长的时间都是在盈利的状态。整体的收益情况要根据小区的大小以及购买力的情况来判断。
如入行投资智能快递柜,最需要注意的就是品牌的选择。目前来说,我国最大的品牌无非是丰巢快递柜。但是丰巢快递柜的加盟费太过于昂贵,所以让很多投资者心生退意。但是作为真正想投资的人来说,虽然市场上的智能快递柜质量,品质参差不齐,不能够阻挡一个人投资的目光。
就就我所了解到的智能快递柜品牌来说,邮柜智能快递柜是行业内发展比较稳定,有自己的投资团队以及科研团队的。整体的服务质量也在中上层。他们还和多方zf有过紧密的联系。
邮柜是国内最大的快递柜服务商之一 , 拥有独立研发的系统并拥有众多相关专利及发明。
邮柜由原富士康供应链管理团队创立于2016年,核心管理人员均来自富士康,中国移动,京东供应链等国内知名互联网公司,公司入选河南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计划,是郑州市近年重点扶持的新型高科技物联网公司之一。目前,邮柜已覆盖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杭州,成都,武汉,天津,重庆,无锡,苏州,合肥,厦门,福州, 珠海,长沙,太原,石家庄,乌鲁木齐在内的全国20几个主流城市。
公司以智能快递柜为核心业务,围绕社区,高校,写字楼.等多种场合提供不同场景和人群为核心的O20平台解决方案,目前旗下产品包括U-BOX智能终端, U-BOX APP , U-BOX微信, U-BOX快递员APP ,智慧社区智能服务站,U-BOX高校服务站等,其中面向社区场景的U- BOX智能柜目前已经累计入驻上万社区,覆盖2000W家庭,累计服务用户1.5亿次。邮柜智能快递柜诞生的主要行业背景还是在于近几年国内快递业务爆发式增长,末端配送压力不断上升;人力成本飙升,毛利率下降;二次配送丢件严重(特别体现在小区物业这方面)。
全柜科技上市了没有
全柜科技目前还未上市;
上市即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当大量投资者认购新股时,需要以抽签形式分配股票,又称为抽新股,认购的投资者期望可以用高于认购价的价格售出。在中国环境下,上市分为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上市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或B股)、中国公司直接到境外证券交易所(比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H股)以及中国公司间接通过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并以该离岸公司的名义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红筹股)三种方式。
全柜科技是非法集资吗
一、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二、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2)《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