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现在,认定是否防卫过当,首先要认定是否是防卫行为,如果是双方约好互殴,则不应被认定为防卫,自然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如果对方主动侵害,而另一方被动防御的,则根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在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
什么行为才会被定为防卫过当呢?
每个人在社会上生活工作学习,或多或少都有可能遇到一些可能受到危害的行为,我们在处理这类危险的时候,下意识的就会进行自我防卫,保护自己没有错,但是如果不加遏制,随心所欲的进行防卫就有可能造成防卫过当的情况,造成他人或者财产等重大损害。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百度百科对于防卫过当的定义。
一、防卫过当的定义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这里面主要有两个点需要我们注意,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例如我们被打,那我们正常用手臂保护自己是防卫,但是你把打的人打晕了,你反过来还要攻击别人,这就超过限度了。另外一点是造成了重大损害,如果你只是单纯的打了回去没有造成什么伤害,那么问题不大,但是你故意打人头部等重要部位,造成严重的伤亡,那么就要担负刑事责任了。
二、哪些情况会被认为防卫过当
1、行凶者已经处于昏迷,意识不清的状态,受害人继续实施暴力行为,可认为防卫过当
2、行凶者已经放弃行凶行为,然后自我束缚已经对受害人不可能造成危害时候,受害人继续实施暴力行为,防卫过当
3、行凶者的行为构不成人身安全危险,例如只是打打耳光,受害人却实施严重的反击行为,造成行凶者重大损伤的,防卫过当
总的来说防卫是否过当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行凶者的行凶动机是否会造成受害者严重伤害,其次防卫的时候行凶者是否还有施暴的可能,最后看受害人防卫的手段是否过激,结合多方面考虑,最终才可能准确定性为是否防卫过当。
自我防卫怎么定义,过当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获刑三年
酒后驾车回家,孰料途中与人发生争执,在酒精作用与愤怒下失手致人死亡,近日,门源县人民法院以马某甲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8月16日,马某甲酒后驾车行至门源县第一中学附近时,马某驾驶车辆从后面驶来,坐在车上的王某(殁年29周岁)、马某乙等人以马某甲的车在前面左右摇晃不让车为由,将马某甲的车逼停在道路中间,先后下车将马某甲拉下车围在中间拳乱脚踢。
马某甲爬到车门处,从驾驶室车门的储物格内取了一把单刃木质刀柄的刀子,对正在殴打他的王某、马某乙等人乱挥,致王某腹部和颈部被刺伤,马某乙右腿根部被戳伤。
王某因抢救无效于2015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被他人用锐器作用于颈部及上腹部,致右侧颈外静脉血管破裂,肝实质破裂,造成大出血而死亡。事发后马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门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甲为制止王某等人正在实施的殴打,持刀将王某、马某乙刺伤,其中造成王某大出血而死亡。
其行为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马某甲及时投案自首,并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公诉机关对参与寻衅滋事的马某乙等三人提起诉讼,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马某乙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获刑三年
正当防卫的定义
所谓正当防卫就是指尘态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事前防卫即对只是单纯流露了侵害意图或处于违法犯罪的预备状态、尚未构成对合法权益的现实威胁的人采取的先行防卫行为。例如A只是在那等待抢劫的机会,而并未实施抢劫行为时被B发现他的意图,而B对A采取了侵害行为目的是制止抢劫行为的发生这样的行为就不算是正当防卫只能是事前防卫。假想防卫是指对于根本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基于错误认识认为其存在而对侵害人实行了正当防卫以致造成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还拿派掘源抢劫来说比如A手里拿着一把刀把玩而B恰巧路过B则以为A要实施抢劫行为于是先下手为强将A殴打或采取了其他手段对A造成了侵害行为这就是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所谓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散锋的重大损害的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之刀,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每个公民都应积极采用这一权利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因采用正当防卫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在量刑时会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自我防卫和防卫过当怎么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什么是正当防卫和自卫反击的定义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中有“正当防卫”,却没有“自卫反击”的说法,但“正当防卫”和“自卫反击”在文字意义上,却是同一个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措施,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不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有可能因防卫过当而构成过失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第1款)。
与正当防卫相近的,还有特殊正当防卫,又称为“特别防卫”、“无过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第3款)。
参照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0条 (第1款)【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3款)【 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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