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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法院的判决都没有从法律上讲警方有没有权利将嫌犯游街示众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时间:04-04 手机版

虽然现场指认”符合司法程序,但如此大张旗鼓还是有一丝游街示众”的味道。值得注意的是,越来越多的刑侦部门在执行逮捕或刑拘时,给嫌犯戴上头套。其目的是避免犯罪嫌疑人因为围观者过分注视,而感受到人格侮辱。从法律的角度看,基于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尊重,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依法审判就不是罪犯,尚不能将他们当作有罪的人来看待。不仅如此,即便是已决犯也不得将其游行示众。

哪些犯罪行为可以 示众?

没有任何罪状够得上游街示众的,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将犯罪嫌疑人置于众目睽睽之下游街示众,原本庄严的执法工作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与现代法治精神及司法文明相去甚远。所以应该是禁止的。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同样,早在198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就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近年来,对于禁止游街示众,有关部门也是三令五申.

类似的案件如陕西那个府谷县那个什么持枪抢劫特大案件,其性质都是一样的,近几年此类时间屡见不鲜,也充分的暴露出了中 国人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

呵呵~~,回答你的这个问题可真有点不容易啊,被系统审核了好久不说,有的字打出来人家还会禁止,所以大概意思你明白就行了。呵呵~~

七楼、八楼的哥们抄的也太没有水平了吧?犯得着连我下面的“呵呵~~”也一并抄去?真是,怎么说呢,哎!

还没有判决,当地公安机关就到处散发传单,说他有罪。不知到法律上对当地公安机关的这种行为怎么定性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没有被人民法院宣判有罪之前是无罪的。所以如果当地公安局发放传单的行为被查证属实,那么可以根据行政法要求公安机关为你姐夫的名誉损失承担赔偿。不论你的姐夫是否真的有公安机关所说的罪,只要法院还没有宣判都是无罪的。所以公安机关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游街从什么时候开始被废止的,为什么?

废止游街是在1986年和1988年由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下发过通知,明确“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又在1992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并发布施行。

作为90后的自己,从电视上能看到以前那个年代游街示众其实是对尊严上得不尊重,将别人的丑事对外公示,通过游行的方式不仅告诫大家而且犯人自己也会觉得羞愧难当。就像现代社会一个人的丑事我们从不对外人提起。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个犯人的尊严也是要维护的,犯法了有法律来制裁,废除游街示众才能表现现代是法治社会,不能因为他们涉嫌犯罪,就无尊严地展现在大家的视野中,我们应该尊重他们作为一个人的权利,这也是在现代社会被废止的原因所在,所以在这里我就给大家普及一下因为什么原因而废除了游街:

第一、首先法律跟随着文明的脚步,生活中法律常讲到对别人要宽严适度、处罚适当,这才是人类的大度,游街不仅对人格是不尊重,而且对其家人也有一定的伤害,长久以后人们的内心会有一种精神恫吓的表现,这是所有人都不想看到的,毕竟要达到的目的是从内心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一些旧传统一旦继续行使,会加剧对涉嫌违法者的怨恨与伤害。

第二、游街的方式让很多人民群众不被认可,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让大家参与其中,明白事情的缘由,真正的让社会中的所有人知道法律带来的规定,“无规矩不成方圆”也是老人传下来的话,游街示众急剧丧失社会心理基础。

民国时期,犯人通常都会被捆绑在木棍上游行,并且已垂吊的方式来展现,周围还有不少百姓观看,交头接耳的互相探讨着这个人的罪行,这种方式就是提醒百姓要引以为戒,不然就会跟犯人一样。

还有近些年来,比较受到关注的是“四名身穿防护服、脖子挂着照片”并且被游街示众的内容在网络中快速的传播。

现在的法律来讲,游街示众其实已经代表了这个人判定为死刑,但是现在的人文教育告诉我们,即使这样也要让对方体面的离开或者活下去,每个人都有悔改的机会,游街的年代早已远去,现代社会能制约大家的就是法律,只有老百姓守法公民的职责,一个人犯了什么罪,就应该适用什么样的法律。

警示教育的初衷就是让大家心中懂法,只有懂法的人才不会被法律制裁,更不惮于用粗野的执法模式宣泄强权,竭力贬抑人格尊严。强硬的游街示众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此举目前来说不是最好的方法,文明与法治的核心便在于充分保障人权,让每一个个体都可以有尊严地活着,法律道德的制约还是存在人的心目中。

广西多人被押解游街示众引起争论,这种形式是否有不妥之处?

这种形式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偷渡人员不仅走私违禁品还触犯了国家法律。游街示众是为了给那些犯罪之人警示,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违反法律的人员都要为自己触犯的法律后果负责。

广西是个边境城市,在疫情防控严重的今天,还有人偷渡走私物品。这些人给城市防疫带来了困难。偷渡行为触犯了法律底线。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走私偷渡人员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一、这件事怎么回事?

在广西有警方压着4名犯人游街示众。4人都身穿防护服。胸前胸后都有自己的大幅照片。警方在宣传中讲到,这些人都是走私偷渡涉法人员。这种公众游街的形式是为了通过更多的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偷渡走私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不任何人都不能够掉以轻心。这个情况被拍摄视频传播到网上以后,人们都很赞同这种做法。游街示众的方式,不仅让更多人了解走私犯罪是不可取的,也是给那些犯罪之人警醒不要触摸法律底线。

二、这件事反映了什么?

对4人的游街示众并没有什么不妥,偷渡的4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没有遵守疫情防控法规,到处流窜给疫情防治增加了难度。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任何违反防疫措施不严格执行的人都要受到相应处罚。4人在明知道疫情扩散的情况下,还在边境城市进行走私活动。多次触摸法律的底线。这种惩戒的方式不仅给那些犯罪之人起到震慑作用,也让更多的人引以为戒。

三、我个人看法是什么?

我非常赞同这种做法。涉案人员不仅运输他人偷越国境,还私自走私物品,无视法律。应该给予严重的处罚。广西这种游街示众的做法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采取的,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同时这件事也给予我们警醒,我们一定要遵纪守法。日常发现有人遇异常举动,一定要向当地警方部门进行举报。

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审判之前都是无罪的

这句话是对的。

无罪推定原则,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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