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公民法不足以解决帝国疆域内出现的各种复杂的问题,公元前27年罗马帝国建立之后,为了对庞大帝国进行有效统治,帝国前期的皇帝都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同时许多著名的法学家从法理上对公民法和万民法作了详细的论述,大大丰富和完善了罗马法的内容;
从3世纪开始,帝国内部自由民间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消失,原先适用于不同法律主体的公民法和万民法之间的区别也失去实际意义,罗马法进入整理和提炼的阶段,罗马帝国的哈德良皇帝、戴克里先帝、东罗马帝国的
公元前三世纪中叶以来罗马法发生了什么变化,发生其变化的原因
就政治上而言,公元前三世纪是罗马史上最混乱、最动荡的时期。然而,就经济上而言,它又是一个稳步发展的时代。
和公元前二世纪一样,农业始终是罗马经济部门中最重要的部门。农业上的任何变化都会给罗马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与上一世纪相比,公元前三世纪的农业具有下述明显的特点:
1.土地占有权转移迅速
在意大利,这种转移开始于格拉古时期,而发展于苏拉之后。据估计,在苏拉时期,大约有50,000—120,000老兵在意大利获取了土地;在恺撤时期,大约有50,000—80,000公民(其中包括老兵和贫民)得到了土地;而在奥古斯都时期,获取土地的人则更多,大约为120,000—170,000人①。很显然,在这短短的数十年间,使这么多人重新在意大利获取土地,这在罗马史上还是首次。它有力地促进了意大利各地的罗马化和拉丁化进程。以庞培伊城为例:到公元前一世纪,原先在这里一直流行的奥斯其语几乎完全不见了,代之而起的是清一色的拉丁语。同时,这些产业的重新分配又部分地缓解了罗马公民对土地的渴求,促进了意大利中小地产的复兴。但是,就严格的经济观点来看,我们似乎还不能夸大这种所有权改变的重要性。这是因为:(1)在意大利的许多地区,国有土地已不多,要解决部分公民的土地问题,常用的办法是减少或剥夺另一部分公民的土地。我们掌握的有关材料表明:意大利的许多殖民地是在驱逐甚至牺牲其他小土地所有者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从本质上讲,这样的土地分配无非就是所有者间的相互变换而已,不可能造就出比原先更多的小农。(2)从政府手中获取殖民资格的大部分都是老兵,他们因为长期从事战争而疏于农事,因此,即使在退役分到土地后,也不愿从事农业劳动。他们或者把这些土地重新租给原先的所有者,坐收租金;或者干脆把这些土地出卖给正渴望获取土地的富裕商人。所以,不管共和国末年,土地分配多么频繁,但它始终不可能改变当时的经济潮流,始终不可能改变使田庄归那些从来不住在田庄上的人们所占有的历史趋势。总之,我们可以肯定地说,随着内战的进行,即使把土地不时地分给退役军人,经济潮流也并不是愈来愈趋向于新农民设置产业,而是愈来愈趋向于城市居民增置产业。给予退役军人的产业面积之不断增加正可以反映出这一点。因此,就大多数情况而言,在意大利,退役军人的增加不是增加了农民的人数,而是增加了城市居民的人数;不是增加了劳动阶级的人数,而是增加了寄生阶级的人数。
至于在意大利的大地产,其发展速度则远不如我们原先想象的那样快。这是因为内战时期土地的多次剥夺,使许多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遭到了分解。而且,就小农自身而言,他们的经济条件也较以前优越,他们既免除了向国家交纳税收的任务,又减去了被强迫征召服军役的负担,生活水平普遍较好。破产被排挤的情况并不像想象的那样多。公元前三世纪60年代喀提林在乡村征兵的失败正好证明了这一事实。
在公元前三世纪,应该说,行省中土地占有权的改变比意大利远为重要。虽然在各行省中,除了住在那里的罗马公民之外,没有人积极参加过内战,但是真正遭受灾难的还是众多的行省居民。他们除了承担这些战争的大量费用之外,还必须给老兵提供大量的土地,供其移居。据记载:马略就曾在阿非利加和那尔旁高卢等地安置过1万多自己的老兵。①恺撒在高卢和西班牙行省安插的人数则更多,大约为8万人②。公元前43年, L.普拉古斯(L·Plancus)在元老院的准许下,还在卢图努姆(Lngdunum,现在的里昂)建立了一个殖民地③。亚克兴之战后,屋大维再次把一大批退役的士兵安置在那尔旁高卢地区。据统计:从公元前45年到公元前8年这30年间,罗马在海外建立的殖民地就达100个。诚然,殖民地中的殖民者并不完全来自意大利,但其核心还是意大利人,而且成员中的绝大部分也都来自意大利,其数之多不下25万成年男性,足足占全部意大利成年男性的1/5①。那么,在公元前一世纪为什么会出现大规模的向外殖民呢?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当时意大利的经济状况分不开的。根据马略的建军原则,老兵在退役后,政府必须为他们提供一个可选择的供养办法。而传统的解决方法就是在意大利给老兵分配一份土地。这个政策在土地剩余额相当富裕的情况下尚可实行,但在意大利耕地面积日渐减少的公元前一世纪,就显得相当困难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要部分地实行这一政策,也得在政治上和财政上付出很高的代价。以下述事件为例,便可看得十分清楚。公元前41年,后三头为了在土地已经严重缺乏的意大利安置老兵,被迫对部分意大利原来的土地所有者实行了剥夺加掠夺的政策,结果使整个意大利政局动荡、怨声载道;公元前30年,屋大维吸取了公元前41年的教训,采取了以国家出钱给老兵买地的方法,但是仅实行了两年,国家就花掉了6亿塞斯退斯的资金,②其数量相当于维持帝国军队两个年度的开支。由此可见,公元前三世纪对行省的大量移民乃系意大利国有土地匮乏与老兵土地需要量增加这一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而行省土地价格的低廉以及这些土地原则上属于罗马公民所有的性质又进一步促进了在行省建立殖民地政策的实行。
罗马法的发展历程
罗马法的发展历程:1、习惯法。2、十二铜表法。3、公民法,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产生的法律。4、万民法,于罗马共和国后期形成。5、法学家活动推动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6、《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汇编为《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的成熟。
罗马法的介绍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罗马法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
罗马法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这句话是对罗马法影响的高度赞扬。当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和法律制度都借鉴了罗马法,罗马的法典、法律制度、司法制度都成为了世界的渊源和典范。
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罗马法的诞生前6世纪,罗马进入了共和国时代(前509~前 27年)。共和国时代,贵族借助特权不断欺压平民。政治上,贵族掌握了国家大权;经济上,贵族兼并了大量的土地,并通过高利贷,将大量的平民沦为了债务奴隶;在法制方面,贵族垄断立法和司法大权。当时罗马只有习惯法,所谓的习惯法就是从氏族部落时代遗传下来的习俗和规矩。由于没有成文法,贵族可以随意解释法律,平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在这种的背景下,贵族和平民的斗争也日趋激烈起来。前5世纪前期,罗马经常和周边的伊达拉里亚人、高卢人、埃魁人、沃尔斯奇人等战争,罗马平民则利用外敌进攻罗马城的时候离开罗马,让贵族陷入生死存亡的境地,这种斗争方面被称为“撤离运动”。通过“撤离运动”,罗马的贵族不得不向平民妥协。罗马平民在撤离运动中争取到了许多法律方面的权益,如表所示。
罗马贵族在平民的压力下开始启动制定成文法,但当时的罗马还没有制定法律的经验。于是,罗马在前460年派遣立法委员会到雅典学习、收集法典。3年后,立法委员会回国,他们根据结合罗马的实际情况,起草了成文法。前449年,该法典经过元老院和百人队大会通过后,被公布在了罗马广场的十二块大板上,因而被称为《十二铜表法》,从此罗马的成文法就诞生了。
《十二铜表法》的公布,是罗马法制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式的事件,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让罗马的审判、量刑有法可依,改变了贵族随意解释法律的现象,并且还出现了一些保护平民利益的条文;第二,它的内容广泛,包括宗教法和世俗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未来罗马法分化发展的雏形。第三,罗马法从此成为了统治者稳定统治的重要工具,罗马开启了制定、完善成文法的历史传统。
不过,由于《十二铜表法》是第一部成文法,因此也具有许多的缺陷。法律根本上是为了维护贵族的利益,如其中不准平民和贵族通婚、对平民犯罪的处罚远远比贵族犯罪的出发残忍。另外,《铜表法》还延续了许多氏族时代的野蛮习俗,如规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债权人可以任意处置不还债的债务人等。不过随着罗马社会的不断发展,罗马的法律也不断完善和修改,如前445年通过的《卡利努斯法》取消了平民和贵族的通婚限制。
从前3世纪中期开始,罗马开始了大规模的扩张,经过了布匿战争和马其顿战争,罗马已经将地中海变成了一个“内湖”。到前27年,罗马帝国正式建立起来。随着罗马的扩张,地中海世界越来越多的民族被纳入到了罗马的统治范围。在这种情况下,过去适用于罗马城邦的“公民法”已经不适用。
罗马的扩张
所谓的公民法就是过去颁布的一切适用于罗马城邦的法典,它们都具有比较大的缺陷。首先,公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无法解决本邦人和外邦人、外邦人和外邦人之间的关系;第二,公民法产生的时代,罗马尚处于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而公民法也注重公法建设,强调公民的权益和义务,但是在私法方面的建设比较缺乏。在共和国晚期,罗马的商品经济空前发展,需要私法来解决日益复杂的经济纠纷和矛盾;第三,公民法比较重视形式主义,缺乏灵活变通。于是,罗马帝国开始出现一种适用于全帝国的法律,人们将之称为万民法。
万民法的出现具有一定的社会和法律基础。首先,在希腊化时代,斯多亚学派广泛传播。到了帝国时代,斯多亚学派思想成为了帝国的官方思想,他们的立法思想也被帝国接受。斯多亚学派主张自然法和世界主义。自然法就是立法要遵循大自然,符合大自然的基本原则,如理性、平等等,这些成为了后来罗马法的基本内涵。
自然法的主张者——西塞罗
其次,在征服地中海的过程中,罗马派遣到各省的官员在地方颁布了“长官谕令”,这些“长官谕令”既重视公法,也重视私法。在征战时期,“长官谕令”弥补了公民法的不足。另外,共和国后期的学者开始解释、传授法律知识,这些人后来成为了“法学家”。帝国建立后,屋大维经常授予有名望的法学家以“公开解答权”,使得法学家的解释拥有了一定的法律作用。“法学家”的活动为法律的修订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帝国建立后,罗马开始推行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万民法。不过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万民法和公民法都是同时并行的。直到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将罗马的公民权授予给了所有帝国境内的自由民,公民法和万民法之间的区别才消失,两者融合在了一起。
从罗马帝国后期开始,罗马法的发展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而衰落。这个时代的皇帝以及法学家都开始致力于对罗马颁布以来的各种法典的系统汇编,罗马法进入了汇编阶段。罗马法的汇编将过去的法律进行了系统整理、澄清混乱,形成了一个完善的系统,有利于罗马法的流传。西罗马帝国由于灭亡较早,其整理的《格莱格里努斯法典》和《摩西法与罗马法的合编》只留下了少数抄本或者残篇,而真正流传下来的就是东罗马的《民法大全》。
《民法大全》
6世纪,东罗马的皇帝查士丁尼组织大量的法学家进行了全面的法律整理工作,编成了《查士丁尼一世修正法典》《查士丁尼一世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学纲要》等,可谓卷帙浩瀚,人们将这些法典统称为《查士丁尼法典》或者《民法大全》。由于东罗马帝国的长期稳定和繁荣,使得《民法大全》得以保存至今。
查士丁尼
1453年,东罗马帝国最终灭亡,但是罗马的法律却开始对全世界产生了影响了。早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商品经济的复苏,欧洲的君主不得不采用罗马法,使得罗马法传入了日耳曼统治的西欧各国。12世纪,拜占庭被西欧的“十字军”攻陷,大量的罗马典籍传入了西欧,其中就包括许多法典。也就是12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创立了欧洲最早的大学——波隆纳大学,该大学专门从事《民法大全》研究,成为了欧洲的法学研究中心。
近代以来,罗马法和罗马法开始在欧洲全面复兴,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产生。大陆法系强调民法、私法建设,因此也被称为民法法系。英国近代的私法参考了罗马法的原则,法国拿破仑的《民法典》就是以罗马法为蓝本的,后来法国《民法典》又成为了欧美各国编撰法典的基础。因此,可以说,近代西方国家的民法就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东方国家,古代出现了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但是这些法系基本都是重视刑法建设,忽视了民法建设。随着西方文明的扩张,罗马的民法被带到了全世界,这就是叶林说的“罗马法征服了世界”。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对罗马法的研究风行一时。此后,罗马法的研究又从日本传入了中国。民国时期颁布的一系列法律都参考了罗马法和欧美各国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民法通则》《继承法》《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到了罗马法原则的影响。
2020年的今天,中国已经开始了《民法典》的实施,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中国《民法典》的实施表明了罗马法在世界上具有着深刻的影响力,同时也证明了中国文化具有兼容并蓄的特点。任何一个国家或者民族在发展历史上都必须要吸收他国的先进文明成就,避免闭门造车、坐井观天,如此,才能在世界发展的涛涛大浪中永葆生机。
罗马法的演变过程
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的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
体系特点
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所谓的“民法”就起源于罗马法。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适用普通法系统的国家和地区,罗马法的影响比较小。
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后,罗马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经过几个世纪,其形成了今天许多国家的法律的基石。
例如,罗马法提出了契约和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腊法),契约的不履行被简单地视为一种侵权。另外,罗马法也提出了占有(一种事实状态:某人拥有某种物体)与所有权(一种权利:某人可以对物体做任何行为)的区别。还有,现代的契约概念就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合意规定。
罗马法分为本国国民所适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与外国人的“万民法”,后者就是现在的国际私法的起源。
罗马法反映出当时罗马帝国的现实。罗马执政官保证了法律能够适应一个迅速膨胀的帝国不断变化的需求。但是,这种变化仍然是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下完成的。执政官并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过新的解释或者修订来解决新的问题。这种对传统的依赖以及对变动的怀疑态度正是罗马人的思维特点。
编纂过程
狄奥多西一世皇帝于公元438年将帝国的法律汇编成《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这部汇编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后的历任皇帝所签署的宪令进行汇集。一个世纪后,查士丁尼大帝对大部分罗马法进行了重新整理汇总,编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构成的《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又译作“国法大全”)。该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
第一部分为《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后的各代皇帝敕令。第二部分为《学说汇纂》(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这一部分共有50卷,费时3年,于533年完成。皇帝也同时命令编辑了一本法学入门教材《法学阶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这部教材非常经典,以至于到今天仍然作为法学学生的使用书籍。该书有四卷构成,旨在对学习罗马法的学生提供一个概览。与普通教科书不同,该书的内容被赋予了法律的效力。这部教材也是《民法大全》的第三部分。查士丁尼死后,法学家们整理其在位期间颁布的宪令,定为一编,名为《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新律》共收有百余条,以希腊文和拉丁文两种文本行世,流传至今的有152条。1583年,法国法学家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来指称包括《新律》在内的查士丁尼编纂的全部法典。
在整个编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对于《民法大全》的评论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
罗马法的发展被分成三个历史时期:罗马王国,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第一个时期即法律诉讼(legis actiones)时期包括王国及共和国的初期。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进入程式诉讼(formulas)时期。从元首制罗马帝国早期开始,罗马法进入了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法律认知(cognition)时期。
后世影响
在此之后的1500年间,《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学生必读书目之中,成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学著作之一。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罗马法的发展历程并概述其影响
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共和时代的末期,元老院的决议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公元前8至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此时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这一时期主要是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至王政后期国家最后形成时,它们逐渐演变成为习惯法。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罗马法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
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还派人到希腊考察法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二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构成了所谓的《十二表法》,由于这些表法当时都是由青铜铸成的,所以又称《十二铜表法》,这是古代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可惜的是铜表在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时被毁。
影响: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种法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提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裁决了大量的商业纠纷,保护了正当的商业利益;同时还调节了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减轻了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紧张程度,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扩展资料《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第一部可以按律量刑的法,是古罗马固有习惯法的汇编,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十二铜表法》的颁布对于贵族无疑是一次沉重的打击。因为法律已经编成了明确的条文,量刑定罪,须以条文为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力作了限制。但是平民的胜利还是初步的。
平民与贵族的矛盾并没有因此而消除,两者之间的斗争也并没有因此而终止。双方斗争的结果,一方面调整了罗马公民内部的阶级关系;另一方面又促进了罗马国家的立法工作。但也保留了一些比较野蛮的习俗。
参考资料:
简述罗马法及其发展的四个阶段
在世界法律的发展史中,罗马法绝对不是最早的法律,但确实是影响最大的法律。根据罗马法学者的解释,罗马法是指从公元前757年罗马城邦的建立到公元1368年东罗马帝国的灭亡二千多年间在以罗马为中心的土地上沉积的全部法律规范。其发展可以分成四个阶段,即罗马法的习惯法时期、市民法时期、万民法时期、法律编纂时期;[1]这四个阶段所对应的时代分别是王政时代、共和时代、帝政前期和帝政后期;这四个时期的法律发展状况分别是法律的初步形成、法律的进步、法律的繁荣和法律的成熟。
罗马的王政时期是从公元前753年拥戴罗慕路(Romulus)为王到公元前510年《十二表法》的制定时期。这期间,罗马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习惯法。据说也曾制定过一些法律,特别是第六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颁行过有关契约和侵权行为的法律50条,[2]但内容已失传,无从考证。
第二时期是罗马共和时期,从公元前510年的第七王塔尔奎尼乌斯。苏泊尔。布斯被放逐,到公元前 27年奥克塔维乌斯被元老院奉为奥古斯都(Augustus)、废除共和制而实行元首(principe)制。这段时期的法律主要是成文法。包括(1)十二表法;(2)各种大会的立法,包括贵族大会、军伍大会、地区大会、平民会议。像军伍大会制定的《十二表法》,平民会议在公元前287年制定的《阿奎利亚法》等;(3)长官谕令;(4)法学家的解答。
第三时期是帝政前期,从公元前27年的帝政建立到公元284年帝国分裂时期。这段时期的法律主要是成文法,成文法的产生主要通过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长官的谕令和法学家的解答。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奥古斯都上台后,授予某些有名望的法学家以“公开解答权”,从此法学家的解释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了。
第四时期是帝政后期,从公元284年帝奥克来体亚努斯帝夺取政权到公元565年优帝死时。这一时期的法律除了皇帝继续以敕令的形式颁布外,主要的就是编纂的法典了,因而也称为法典编纂时期。其中最著名的是优士丁尼(Justinianus)《学说汇纂》、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优士丁尼《法典》和优士丁尼《新律》。
罗马法从形式上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变化?这一变化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罗马法的历史发展有如下几个阶段: (1)早期阶段: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罗马在国家形成的初期,没有成文法典,只有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则的习惯法.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而这种法律制度上的局限在司法制度落后的古代又往往会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精确,无形中就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平民在罗马共和国早期就曾主动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编纂成文法.公元前450—449年颁布的罗马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就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取得的成果.《十二铜表法》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力作了限制.此后,随着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继续,罗马进一步调整了公民内部的阶级关系,也不断促进国家立法工作的继续进行. (2)发展阶段:从法律内容来看,公元前3世纪中叶以前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居住在罗马的异邦人不能享受此法的保护,被称为公民法或者市民法,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公民法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的主体范围狭小,内容保守、形式主义色彩浓厚、保留大量氏族残余等.随着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公民法不足以解决帝国疆域内出现的各种复杂的问题.在罗马逐渐形成了普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这就是有名的万民法. (3)完成阶段:公元前27年罗马帝国建立之后,为了对庞大帝国进行有效统治,帝国前期的皇帝都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同时许多著名的法学家从法理上对公民法和万民法作了详细的论述,大大丰富和完善了罗马法的内容.从3世纪开始,帝国内部自由民间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消失,原先适用于不同法律主体的公民法和万民法之间的区别也失去实际意义.罗马法进入整理和提炼的阶段.罗马帝国的哈德良皇帝、戴克里先帝、东罗马帝国的狄奥多西二世都曾组织人力进行过法典的整理和编纂工作.公元7世纪的查士丁尼皇帝励精图治,希望重振罗马帝国的国威.他设立专门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律汇编》、《法学总论》、《法律汇编》、《新敕令》四种法律文献在内的法律汇编,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这是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的标志. 罗马法的核心内容是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遵循的原则是自然理性。
希望可以帮到你,望采纳,谢谢!
指出公元前3世纪中叶以来罗马法发生了什么变化?
1,公元前三世纪中叶以来罗马法发生的变化:由公民法到万民法。2,原因: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经济问题复杂多样;疆域的不断扩大,罗马公民与非公民的矛盾上升,财产纠纷增多;政治统治的需要与法治传统的确立等原因促使罗马法发生变化。1,罗马法对世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为近代新兴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为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为近代欧洲大陆国家立法提供了范本。2,影响深远的原因:罗马法的体系比较科学合理,能够很好的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3,罗马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罗马法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精神,对于规范人与社会的的行为,调节社会矛盾,安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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