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和近代初期天主教的司法机关,用以镇压异端和巫术和法道。为因应清洁派和韦尔多派等异端的散布,教皇格列高利九世于1231年设立。异端嫌疑犯被逮捕后,受宗教法庭审判;1252年教皇英诺森四世批准用刑以使犯人忏悔告解。量刑范围从祷告禁食到监禁;被认定为异端分子的人如拒绝改变信仰,就要转交世俗司法当局判处死刑。中世纪异端裁判所主要是在意大利北部和法国南部活动。1478年西克斯图斯四世设立西班牙异端裁判所,办案极为严酷。教皇后来曾尝试限制裁判所的权力,但因西班牙国王拒绝放弃而失败。宗教公判大会是一项宣布判
何为“宗教裁判所”?
解答:
(一)现将“维基百科”刊登的“宗教裁判所”简况,复制如下,以作解答。
宗教裁判所
宗教裁判所(拉丁语:Inquisitio Haereticae Pravitatis),或称异端裁判所、异端审判,是在公元1231年加特力教(罗马公教)教宗格里高利九世决意,由多明我会设立的宗教法庭。此法庭是负责侦查、审判和裁决加特力教(罗马公教)教会认为是异端的法庭,曾监禁和处死异见分子。
一、宗教裁判所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中世纪宗教裁判所。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隶属于西班牙王室,成立于1478年。
罗马宗教裁判所,即今日圣座信理部(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前身,成立于1542年。
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会反对异端的任务通常由主教调查,并交由世俗法庭予以制裁。第三届拉特朗大公会议(1179年)开始对此进行立法,成为后来十字军对阿尔比派(Albigenses)镇压的法律依据。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对异端执行了火刑,后格里高利九世对此萧规曹随。
最初,宗教裁判所建立在地方主教区,由主教掌握。由于主教有时不在自己的教区抑或公务缠身无暇顾及,导致当时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于是教宗格里高利九世在13世纪30年代发布通谕,建立直属教宗管辖宗教裁判所。1231年教皇格里高利九世发表《绝罚通论》(Excommunicamus)来谴责异端,并想到新的招式来对付异端,在德国、法国北部、郎格多克以及意大利都设立了一系列他所想的新招式,也就是异端裁判所。而受派去异端裁判所的审判员大多都是多明我会的修士。在昔日欧洲,异端裁判所是声名狼籍的,是不光彩的,但当时的异端裁判所并不是一个机构,充其量只是一系列的宗教审判员。1252年,教宗依诺增爵四世进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审讯用刑。可用刑罚包括没收全部财产、鞭笞、监禁、终身监禁及火刑。由于有权搜捕嫌疑犯及同伙,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几个世纪中,以宗教为名进行了许多不当的审判。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纪的西欧思想文化的发展,却巩固了教会的权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与十字军一样,为加特力教(罗马公教)历史留下污名。
二、中世纪宗教裁判所
1229年在图卢兹曾召开一个重要会议,为要对付当时迦他利派与瓦勒度派的势力,所以在会议中决定除了诗篇和日诵祈祷书中所有经文以外,禁止所有的平信徒购买“新约”或“旧约”,特别是所有的“新约”或“旧约”译本。会议中第二件重要性的行动就是异端裁判所的成立。中世纪后期的罗马皇帝判迦他利派与摩尼教同为异端,得处以死刑。这段时期对异端狠毒的刑罚,使得迦他利派于百年后绝迹,而瓦勒度派也大摧残。因为这早期的成功,以至于到宗教改革时期,罗马教会仍沿用这种办法对付之。
于1478年由西班牙伊莎贝拉女王(Isabella)要求教宗思道四世准许成立,用以维护加特力教(罗马公教)的正统性,以残酷手段惩罚异端,教宗思道四世虽曾指责,但教廷始终没有禁止此种行为。
三、墨西哥宗教裁判所
早在1539年,墨西哥的宗教法庭巳开始将抨击教会的唐卡洛斯·奥梅托奇秦(特斯科科的酋长)判处火刑烧死。其后1571年,来自西班牙的唐佩德罗·莫亚·孔特雷拉斯在墨西哥正式成立异端裁判所圣职部仲裁法庭,同时成为第一位裁判所长。此法庭最后停审于1820年。
四、罗马宗教裁判所
教宗保罗三世于1542年成立罗马异端裁判所,对整个加特力教(罗马公教)世界操有司法权。罗马异端裁判所由教宗直接管理,有别于1478年建立的西班牙异端裁判所。保罗三世委任六名红衣主教构成一个中央法庭,称为神圣罗马公教异端裁判部,这个宗教机关施行恐怖的手段,使整个罗马城充满一片恐慌。
(资料来源:维基百科)
(二)再将“百度百科”刊登的“宗教裁判所”简况,复制如下,继以解答。
宗教裁判所
宗教裁判所13~19世纪加特力教(罗马公教)会侦察和审判异端的机构。又译罗马宗教裁判所、审判伽利略异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旨在镇压一切反教会、反封建的异端,以及有异端思想或同情异端的人。宗教裁判所是从13世纪上半叶建立的。教皇英诺森三世为镇压法国南部阿尔比派异端,曾建立教会的侦察和审判机构,是为宗教裁判所的发端。霍诺里乌斯三世继任教皇后,于1220年通令西欧各国教会建立宗教裁判所。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又重申前令,强调设置机构的重要,并任命由其直接控制的托钵僧为裁判官,要求各主教予以协助。于是宗教裁判所在西欧加特力教(罗马公教)国家普遍成立。
僧侣裁判官主要由多明我派修士担任,也有少数方济各派僧团成员。最初裁判官巡回侦审,后来建立地区性的常设裁判所。裁判官掌握对本地区异端的搜查、审讯和判决大权。主教和世俗政权有协作、支持的责任,但无制约、干预的权力。异端包括不同于罗马正统教派的言行和思想。巫士亦被视为异端。不少反封建斗士、进步思想家、科学家、民间魔术师、术士皆为裁判所打击迫害的对象。异端罪的侦审秘密进行。控告人与见证人姓名保密。罪犯、恶棍乃至儿童,皆可作见证人。一经被控,绝难幸免。为被告作证、辩护,有被指控为异端的可能,因此无人敢为。被告如认罪并检举同伙,处理从宽。苦行、斋戒、离乡朝圣、在公开宗教仪式中受鞭打、胸前或身后缝缀黄色十字架受群众凌辱等,皆属轻罚。对不认罪、不悔过者,刑讯逼供,从严定罪,处以徒刑或死刑。死刑多为火刑,交由世俗当局执行。对被判死刑、徒刑者,财产没收归教会和世俗政权分享,或由政府全部占有。没收异端财产而获得利益,是世俗政权积极支持宗教裁判所的原因之一,从而造成滥肆搜捕、定罪,株连扩大的恶果。
在加特力教(罗马公教)国家里,除英国和北欧国家外,先后皆有宗教裁判所活动。1220年,教皇洪诺留三世认为地方主教镇压异端不力,通令建立直属教皇的“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宗教裁判所一般设在修道院内,审讯秘密进行。宗教裁判所所制订的审讯条例:有两人作证,控告便能成立。证人如果撤回证词,就按异端同谋犯处理,被告如不认罪,可用刑。被告不仅自己认罪,还须检举同案犯和异端嫌疑犯。为异端辩护者应受罚绝。被告认罪之后,如果翻案,按异端处理。被判为异端者,没收其全部财产。宗教裁判所前后共经历约500年,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历时较久,凶残恐怖较著,不仅用来镇压异端,并用来迫害阿拉伯人和犹太人。15世纪以后,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最为残暴,仅1483年至1820年,判处的异端份子达38万多人,被火刑处死的达10万余人。而仅仅在1480-1488年间,被火刑处死的达8800人,受惩处者有96494人;1483~1820年间,受迫害者达30余万人,其中1/3被判处火刑。16世纪中叶,教皇在罗马建立最高异端裁判所。18、19世纪,西欧各国宗教裁判所先后被撤销。1908年教皇庇护十世把罗马最高裁判所改为圣职部,主要职能是监视和处罚参加进步活动的教徒,查禁各种进步书刊,革除教徒的教籍和罢免神职人员等。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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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历史
宗教裁判所(或称异端裁判所,拉丁文:Inquisitio Haereticae Pravitatis Sanctum Officium),是在公元1231年天主教教宗额我略九世决意,由多明我会(天主教托钵修会之一)设立的宗教法庭。此法庭是负责侦查、审判和裁决天主教会认为是异端的法庭,曾监禁和处死异见分子。 历史 图片参考:upload.wikimedia/ *** /mons/thumb/b/b0/Jan_Hus_at_the_Stake/180px-Jan_Hus_at_the_Stake 图片参考:zh. *** /skins-1.5/mon/images/magnify-clip 扬·胡斯被处火刑 宗教裁判所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中世纪宗教裁判所。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隶属于西班牙王室,成立于1478年。 罗马宗教裁判所,即今日圣座信理部(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前身,成立于1542年。 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会反对异端的任务通常由主教调查,并交由世俗法庭予以制裁。第三届拉特朗大公会议(1179年)开始对此进行立法,成为后来十字军对阿尔比派(Albigenses)的法律依据。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对异端执行了火刑,后额我略九世对此萧规曹随。 最初,宗教裁判所建立在地方主教区,由主教掌握。由于主教有时不在自己的教区抑或公务缠身无暇顾及,导致当时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于是教宗额我略九世在13世纪30年代发布通谕,建立直属教宗管辖宗教裁判所。1252年,教宗依诺增爵四世进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审讯用刑。可用刑罚包括没收全部财产、鞭笞、监禁、终身监禁及火刑。由于有权搜捕嫌疑犯及同伙,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几个世纪中,以宗教为名进行了许多不当的审判。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纪的西欧思想文化的发展,却巩固了教会的权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与十字军一样,为天主教历史留下污名。 中世纪宗教裁判所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 图片参考:upload.wikimedia/ *** /mons/thumb/6/67/Pedro_Berruguete_-_Saint_Dominic_Presiding_over_an_Auto-da-fe_%281475%29/180px-Pedro_Berruguete_-_Saint_Dominic_Presiding_over_an_Auto-da-fe_%281475%29 图片参考:zh. *** /skins-1.5/mon/images/magnify-clip 佩德罗·贝鲁格特(Pedro Berruguete)所绘宗教裁判大会(Auto da fé)的场景:高台上头顶有光环之主持者为圣道明 于1478年由西班牙伊莎贝拉女王(Isabella)要求教宗思道四世准许成立
用以维护天主教的正统性,以残酷手段惩罚异端,经教宗思道四世指责,直至19世纪初始取消。从1483年至1820年,共有38万人被裁定成异端,被火刑处死的人达10万。 墨西哥宗教裁判所 早在1539年,墨西哥的宗教法庭巳开始将抨击教会的唐卡洛斯·奥梅托奇秦(特斯科科的酋长)判处火刑烧死。其后1571年,来自西班牙的唐佩德罗·莫亚·孔特雷拉斯在墨西哥正式成立异端裁判所圣职部仲裁法庭,同时成为第一位裁判所长。此法庭最后停审于1820年。
参考: 维基
不像其他 Wiki 帮那样连 [编辑] 之类的东西都一股脑儿转贴,起起码也略为删了些没用的东西。
异端审判所和宗教审判所
宗教裁判所(或称异端裁判所、异端审判,拉丁文:Inquisitio Haereticae Pravitatis Sanctum Officium),是在公元1231年天主教教宗额我略九世决意,由道明会(天主教托钵修会之一)设立的宗教法庭。此法庭是负责侦查、审判和裁决天主教会认为是异端的法庭,曾监禁和处死异见分子。宗教裁判所13~19世纪天主教会侦察和审判异端的机构。又译罗马宗教裁判所审判伽利略异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旨在镇压一切反教会、反封建的异端,以及有异端思想或同情异端的人。宗教裁判所是从13世纪上半叶建立的。教皇英诺森三世为镇压法国南部阿尔比派异端,曾建立教会的侦察和审判机构,是为宗教裁判所的发端。霍诺里乌斯三世继任教皇后,于1220年通令西欧各国教会建立宗教裁判所。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又重申前令,强调设置机构的重要,并任命由其直接控制的托钵僧为裁判官,要求各主教予以协助。于是宗教裁判所在西欧天主教国家普遍成立。 它们没多大区别,不过对于我们来说:一切的审判必有一标准,从他们的标准来看就简单了。不明白的,欢迎再问。
中世纪欧洲的宗教裁判所到底咋回事
中世纪欧洲成立的宗教裁判所,又叫“异端”裁判所,存在了500多年之久,意大利哲学家布鲁若曾被判为“异端”活活烧死了,意大利物理学家伽利略曾被罗马教法廷判为终身监禁,后获释客死异乡。宗教裁判所严重阻碍了欧洲科学文化的发展。
详情参考http://www.360doc.cn/article/2369606_578783993.html
历史上是否存在所谓的“宗教裁判所”?如果存在,是个什么样的组织?
存在,在西班牙。当时哈布斯堡王朝的查理5世继承了西班牙王位。此家族通过联姻占有了德国,奥地利,尼德兰,西班牙,意大利的广大领土,自诩为神圣罗马帝国正统,为了保持皇帝与教皇的关系,查理5世和他儿子菲利普2世都是坚定的反宗教改革者。而且西班牙有历史遗留问题,伊比利亚半岛南部的格兰纳达地区在西班牙统一前是穆斯林摩尔人的地盘,即使统一后也是摩尔人占主流,主流西班牙民族和他们是有对立情绪的。最早的宗教裁判所就是基于摩尔人建立与伊莎贝拉双王时期。教师托儿奎马达任最高议事会主席建立火刑制度。350年里烧死了35000人,20000人遭到酷刑,29万人服苦役,500万人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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