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私募基金有不同税收种类:
1、对于法人形式的基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于合伙形式的基金,合伙人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注册私募基金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方面的政策有可以回答的吗?
合伙企业纳税情况: 1、合伙企业本身不纳税 2、基金公司中的普通合伙人(GP)所得的管理费需纳税: 如为自然人的需5%——35%五级纳税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企业的需缴纳5%的营业税,参与投资所得的经合伙企业分红后缴纳的企业25%所得税。 3、基金公司中的有限合伙人(LP)所得需纳税: 如为自然人的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为企业的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4、合伙制股权基金的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为“先分后税”, 有限合伙制PE取得的股息和资本利得,若法人合伙人是中国居民企业的,按照使用税率缴纳所得税,对于股息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然而,由于合伙企业自身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因此,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收益经由合伙企业分配给境内法人合伙人是否可免税需要进一步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京金融办[2009]5号文明确合伙制股权基金取得的股息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似乎可以理解为该收益在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时根据规定享受上述免税待遇。 基金型企业注册顾问:孟先生18210386210
私募股权基金优惠政策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税收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
介绍:
私人股权投资,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
拓展: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所按自然人、公司或者法人为课税单位。世界各地有不同的课税率系统,例如有累进税率也有单一平税率多种。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私募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已经有了30多年的发展历史,是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主流融资方式。相比而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起步较晚,趁着最近几年创业创新时代来临迅速发展。这也引起了国家的关注,鉴于其对促进中小企业和创业公司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家和地方层面也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以促进其更好的发展。投资还是要到一些正规的平台,例如腾讯众创空间
在国家层面,国税总局和财政部分别在2009年和2010年出台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和《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两个通知分别规定了符合特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义务。
私募基金炒股收益交税吗
关于私募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 的相关信息如下: 私募 股权投资 基金的税务处理 (一)公司型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结构如下: 税务处理: 1、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取得非上市标的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基金 公司转让 标的公司股权取得的 股权转让 所得或损失需并入基金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人 对于来自于基金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投资人是公司时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人是个人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有限合伙型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结构如下: 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合伙企业 合伙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不是纳税义务主体,投资人应区分股息红利所得或股权转让所得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1、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合伙人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按代收代付处理,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由于投资人通过 有限合伙企业 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因此,当合伙人为法人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需应并入法人当的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方的股权,合伙人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方的股权,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合伙比例划分,其中,归属于法人合伙人的收益,应并入其当年度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文件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如果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并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当其投资人是公司时,可穿透享受创业投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三)契约型 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前,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以信托计划的形式存在,即通过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被投资企业,投资人作为信托收益人取得投资收益,因信托计划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与纳税主体,因此对于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信托计划本身不存在纳税义务与代扣代缴义务,故由投资人就分配的信托收益自行申报纳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后,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开始以《基金合同》的形式直接募集资金并对外投资,该模式程序简便、结构灵活,业务模式如下: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 以《基金合同》为载体的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虽然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是是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对于其所募集的资金及对外投资需单独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现梳理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资金募集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基金 (2)对外股权投资(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标的公司的投资不具有控制,因此通常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标的公司股权公允价值变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或做相反会计分录。 (3)标的公司分红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4)转让标的公司股权 借:银行存款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5)支付管理人报酬 借:管理人报酬 贷:应付管理人报酬 借:应付管理人报酬 贷:银行存款 (6)支付托管费: 借:托管费 贷:应付托管费 借:应付托管费 贷:银行存款 (7)基金分配 期末,将基金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与相关费用支出均结转至“本期利润”。然后, 借:本期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贷:应付利润 借:应付利润 贷:银行存款 2、各交易主体的税务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性质上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故现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无法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 个人所得税法 》等相关规定分析各方的税务处理: (1) 私募基金 因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义务主体,因此,对于其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该基金产品不存在纳税义务与代扣代缴义务。 由于工商登记的限制,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对外投资时,无法以某“基金产品”的名义作为股东进行登记,一般由该基金管理人作为名义股东进行工商登记,此时便形成了股权代持问题。对于股权代持,我国《 公司法 》并未禁止,但是股权代持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不具有公信力,故通常将名义股东作为纳税义务人。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基金管理人作为名义股东的情形,作为标的公司而言,并不知道最终投资方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标的公司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也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 (3)投资人 对于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由投资人就最终取得的投资收益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4)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就来源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收入缴纳 增值税 及企业所得税。 (5)基金托管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就来源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费收入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私募基金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契约式和有限合伙式。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暂无非常明确的直接性规定,新基金法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本身无需征税,基金财产投资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应答时间:2021-09-2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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