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所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20年根据伤残等级比例计算。
7、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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