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具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力,在义务教育期间,任何人不得强制剥夺其权力,学校方包括老师,没有权力让学生回家,强制学生执行是违法行为,本法第35条规定:对有本法规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面对问题学生,学校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一是依据学校纪律惩罚规定予以记过等处分;二是对涉嫌违法问题可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或训诫;三是申请对其矫治教育,但不可制止其上学的权力,所以不可以劝退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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