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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乙类乙管后医保报销多少(新冠肺炎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上传 时间:06-17 手机版

各地区政策不同,报销的额度也不同。例如安徽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诊救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参保人员新冠感染在统筹区域内普通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符合新冠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及其他规定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统一为70%。

辽宁省沈阳市医保局将卫健部门确认的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临时纳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参保患者发热就诊时签约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并且免收诊查费。

四川省成都市医保局推动便民发热诊疗服务站纳入医保门诊联网结算全覆盖,并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等设置的发热诊室(门诊),按规定纳入医保联网结算管理,其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及一般诊疗费总控管理。

甘肃省金昌市将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新冠病毒感染参保居民的门诊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医保基金按100元/人次标准进行补助(不占用年度普通门诊统筹限额),报销比例为统筹基金承担70%,个人自付30%。

在住院待遇方面,金昌市调整新冠病毒感染门诊及住院报销政策。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50元执行。

沈阳市对主要诊断为各类肺炎及其他诊断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且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免收住院起付费用。该市医保经办部门按照现有医保付费方式和标准先行结算,超支部分按总体不低于项目付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成都市将住院床位加床纳入医保报销。在疫情防控新阶段下,对超负荷收治住院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其发生的住院床位加床行为,视为正常床位服务纳入医保报销,不作为协议管理床位数考核事项。

在药品方面,多个省份将大批新冠用药纳入医保。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三单位联合印发通知将107种中成药及对新冠病情针对性强、治疗效果较明显的两类127种药物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至2023年6月30日,保障确诊和疑似患者用药。

北京市将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及其他6个药品临时纳入医保。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将《云南省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目录(试行第一版)》中的“桑菊银翘散”等41个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管理,进一步满足民众就医购药需求,减轻新冠感染患者费用负担。

目前,北京市仍然在执行个人新冠治疗费用“零自付”的政策,在医院确诊或是疑似的新冠患者,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财政负担,个人无需支付费用。目前这一政策没有改变。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分局于近日提醒市民,若感染新冠病毒可享受医保待遇。门诊方面,参保人员若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报销比例为70%,最高支付限额420元;在全市定点村级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为50%,最高支付限额50元(单次限报销10元)。

江西省新冠医保报销政策

今日(1月8日)起
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
近日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
医疗保障优化措施的通知》
一起来了解
↓↓↓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
医疗保障优化措施的通知
赣医保发〔2023〕1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 “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精神,切实减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费用负担,现将进一步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医疗保障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新冠病毒感染确诊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延续保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我省范围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含临时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按照《江西省医保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电〔2020〕2号)和《江西省医保局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赣医保办字〔2020〕3号)“两个确保”费用保障政策执行。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参保地财政负担40%(未参保的由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负担40%)。上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向财政部门申请结算。具体结算事项另行通知。
二、实施新冠病毒感染参保患者门急诊医疗费用临时专项保障
协同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目录内(含临时增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且在医保目录范围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统一报销比例为70%。专项门诊保障报销后不再叠加享受其他医保报销(含门诊统筹)政策。全省统一启用“新冠门诊”医疗类别,通过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结算相关门急诊费用,实现联网即时结算报销;不能即时结算的,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三、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实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需求用药医保支付临时保障,在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范围内但属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外的新冠治疗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进行支付。因药品供应不足,可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由省医保局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我省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
四、做好 “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患者在线诊疗
对于卫生健康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各统筹区医保部门统一新增设立“互联网(远程)新冠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区分医务人员等级,按线上线下相同的标准制定价格,纳入我省医保按“甲类”进行支付,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报销标准线上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支付政策执行。
五、持续做好新冠病毒相关药械应急挂网采购和价格监测
按照《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冠疫情相关药械应急挂网采购和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2〕43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疫情相关药品平台供应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1号),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切实强化农村和基层用药供应保障。包括跟进落实药械谈判价格、疫苗采购价格等。
六、持续优化医保经办管理服务
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临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医保服务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要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要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要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七、持续做好其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保障工作
(一)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继续按照《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1〕2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费用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赣医保发〔2021〕9号)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动态调整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严格按照《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基金支付核酸检测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规范医保基金支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医保字〔2022〕32号)文件要求执行,严格执行医保基金支付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支付范围,切实保障好参保群众就医看病时所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新住院患者陪护人员”等发生非看病就医核酸检测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八、保障措施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及时做好新冠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及时公布提供 “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同时负责新冠患者的信息、数据及时上传工作。
(二)医保支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费用实行专项保障,不纳入年度基本医保统筹总额预算范围,从医保基金历年结余基金中列支,实行单独统计、单独结算。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适时推动省内基金调剂。
(三)以上临时性措施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 “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住院费用保障以入院时间为准),是否延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形势另行研究确定。临时性措施支付的医保基金,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冠住院报销最新政策

云南省卫健委及省财政厅印发通知
表示从1月8日起
将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
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辉瑞口服液奈玛特韦片
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等
53个国家医保目录外药品
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详情如下
__
各州(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保障政策
(一)继续落实前期住院费用报销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保障作用,医保报销90%,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实施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扩大用药范围
将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安巴韦单抗/罗米司单抗注射液、阿兹夫定片、莫诺拉韦胶囊、清肺排毒颗粒、散寒化湿颗粒以及省卫生健康委确定的云南省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目录中“桑菊银翘散”等国家医保目录外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做好医保结算
经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的参保患者门急诊医疗费用,通过“新冠门诊”医疗类别直接联网结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继续沿用《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58号)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结算。
四、新增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项目
及时新增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卫生健康部门公布准许开展互联网首诊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参照线下门诊诊查费制定临时最高限价标准。
五、加强基金监管
对定点医疗机构新冠感染救治费用发生人次、人数、使用基金占比、费用增幅异常情况等指标进行重点监控并有针对性进行核查,对违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报销的,开展多部门联合惩处,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确保救治费用花在刀刃上。
六、相关工作要求
各地医保、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乙类乙管”时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国家要求,履行部门职责,压实工作责任,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落实落地,让参保患者真正享受政策红利,确保全省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本通知自2023年1月8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
当天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还发布了
相关政策解读
↓↓↓
( “云南医疗保障”微信截图)
为适应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平稳有序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2023年1月7日,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云医保〔2023〕2号),及时调整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从2023年1月8日零时起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一是继续执行住院费用全额报销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额保障。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保障作用,医保报销90%、财政负担10%。
二是实施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
为保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基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有关的目录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0%,全省统一执行。
三是临时扩大医保支付范围。
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基础上,将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安巴韦单抗/罗米司单抗注射液、阿兹夫定片、莫诺拉韦胶囊、清肺排毒颗粒、散寒化湿颗粒以及省卫生健康委确定的云南省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目录中“桑菊银翘散”等53个国家医保目录外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是新增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项目。
及时新增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卫生健康部门公布准许开展互联网首诊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参照线下门诊诊查费执行。
来源:彝良圈综合整理于国家医保局、云南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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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治疗报销最新政策

在过去三年中,国家对于新冠感染者采取“先救治、后结算”的方式,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今年3月,国家医保局印发通知要求,一是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二是及时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用药。
半年后,首个国产新冠口服药阿兹夫定片等共343种药品正式通过形式审查,纳入《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药品名单》。
随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此前纳入医保的新冠药以及住院诊疗的费用还能报销吗?为应对疫情新形势,安徽、福建晋江等地明确新冠就诊医保报销比例,北京、陕西等地将新冠治疗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安徽:新冠感染门诊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70%
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消息,12月29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诊救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参保人员新冠感染在统筹区域内普通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符合新冠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及其他规定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统一为70%。
已开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全部纳入新冠感染门诊统筹结算范围;统一启用“新冠门诊(1102)”医疗类别,结算新冠感染的门诊费用。
详情↓
12月29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诊救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旨在全力以赴保健康、防重症,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以下简称“新冠感染”)的门诊救治保障工作。
通知明确,统一新冠感染门诊保障待遇。参保人员新冠感染在统筹区域内普通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符合新冠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及其他规定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统一为70%。
同时,取消定点机构结算级别限制。将统筹区域内已开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算服务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全部纳入新冠感染门诊统筹结算范围,支持参保人员及时获得门诊救治和保障待遇。
针对新冠感染门诊费用的结算,通知指出,安徽省医保信息中心优化安徽省医保信息平台的结算系统模块,统一启用“新冠门诊(1102)”医疗类别,结算新冠感染的门诊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需通过“新冠门诊(1102)”医疗类别,选择新冠感染4个疾病诊断编码进行系统结算。医保结算系统根据医疗类别、疾病诊断自动判断待遇算法,实现联网即时结算报销。
参保人员因临时外出、探亲等新冠感染异地就诊,或在暂不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因跨年结转需暂停医保结算系统(停机),或因网络故障等导致不能现场即时结算的,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通知要求,医保支付新冠感染的门诊费用,不纳入年度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总额预算范围,从医保当期预留风险金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列支,实行单独统计、单独结算。各统筹地区要及时结算参保人员新冠感染门诊救治的医保资金。
另介绍,该《通知》执行期限为印发之日至2023年3月31日。
河北三河发布新冠病毒感染者医保报销政策明白纸
据消息,三河市医疗保障局12月11日发布《新冠病毒感染者医保报销政策明白纸》,明确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45岁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元;45岁(含)以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年度支付限额为3000元;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年度支付限额为4000元。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报销政策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有城乡居民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门诊统筹年度起付标准为5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支付限额为60元。2023年1月1日起取消门诊起付线并提高年支付限额至80元/年。
另外,职工、居民医保统筹区内住院报销也有相应规定。详情↓
福建晋江:门诊、住院皆可报销
据晋江新闻网消息,福建省晋江县对感染新冠后医保报销事项发了通知:门诊方面,参保人员若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报销比例为70%,最高支付限额420元;在全市定点村级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为50%,最高支付限额50元(单次限报销10元)。住院方面,在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市内报销额度的80%报销,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市内报销额度的60%报销。
山东:新冠症状网上问诊纳入医保报销
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网站12月28日消息,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指出新冠相关症状互联网诊察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与线下报销政策一致。医保部门要及时结算支付“互联网+”医疗费用,加强智能审核,促进医保基金合理规范使用。
北京: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及其他6个药品临时纳入医保
为了应对疫情新形势,北京市医保局经国家医保局批准,将复方氨酚烷胺胶囊、复方氨酚甲麻口服液、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氨咖黄敏胶囊、氯芬黄敏片、氨溴特罗口服溶液6个药品临时纳入本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按照甲类药品执行。自2022年12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8日。
另外,为加大对新冠感染后可能发展成重症、危重症病人的救治,近日,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也已纳入北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北京社区医院的报销比例为90%。
陕西:234种新冠用药临时纳入医保
据“健康陕西发布”12月22日消息,12月21日,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三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将确诊和疑似患者使用《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冠病毒感染中医药预防方案(第三版)和治疗方案(试行第四版)的通知》(陕卫中医发〔2022〕53号)中推荐的107种中成药及省药监局、省卫健委组织专家遴选的对新冠病情针对性强、治疗效果较明显的两类127种药物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至2023年6月30日,保障确诊和疑似患者用药。
湖北:36种新冠用药临时纳入医保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12月29日消息,经国家医疗保障局批准,自2022年12月29日起,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复方福尔可定糖浆等36种新冠病毒用药临时纳入湖北省医疗保险报销范畴,报销比例按照甲类药品执行。
云南:41个药品已临时纳入医保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12月30日消息,《云南省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目录(试行第一版)》中“桑菊银翘散”等41个药品已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管理,进一步满足民众就医购药需求,减轻新冠感染患者费用负担。
图为云南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用药目录云南省医保局供图
广西:15种新冠用药可刷医保
据广西新闻网消息,为进一步保障群众的用药需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外感风痧颗粒等15种药品临时纳入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医保甲类药品报销,自12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明年3月22日。

新冠医保可以报销多少

新型肺炎疫情医保报销比例为百分之百报销,新型肺炎患者享受特殊医保报销政策,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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