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条线是指中国检察机关的业务条线,包括公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公益诉讼等多个方面。检察条线是检察机关的核心业务,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在检察条线中,公诉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工作;反贪污贿赂是指对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审查和处理的工作;反渎职侵权是指对涉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审查和处理的工作;公益诉讼是指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进行监督和处理的工作。
检察条线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以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在检察条线中,各个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作非常重要,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只有通过协调和配合,才能够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目标。
总之,检察条线是中国检察机关的核心业务,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法院和检察院属条条管吗
1、法院相互是独立的,上下级是监督指导的关系。《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检察院的办案程序
检察院只是受理审查、侦察案件,待案件侦查总结,出具《侦查终结报告》,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以至到法院审判步骤。具体到达时间,受检察院审查、侦察环节影响,无法提供详细时间。
检察院的办案程序
一、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审查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2、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3、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4、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原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
二、侦查
1、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2、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对在押的被告人,应填写《提押证》,前往看守所进行讯问,或者提到人民检察院讯问。
3、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可以使用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4、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行凶、自杀、逃跑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情况,确实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写《呈请拘留审批表》经检察长决定后,填写《拘留人犯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填发《拘留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侦查终结
1、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起诉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分别制作《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2、第四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3、第四十三条 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是已经构成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
4、第四十四条 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填写《撤销案件决定书》,分别交被告人所在单位,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存档,有通知被告人必要的,可交被告人一份。如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释放。
四、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准备起诉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1、起诉以后,由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2、对于控告、检举材料,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不需要作刑事处罚或决定免诉、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需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以及查处案件中发现发案单位在工作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或问题的,应向有关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并请他们将研究处理结果告诉人民检察院。
3、对于决定起诉的案件的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审判监督工作以及本程序有关逮捕、起诉、免予起诉的未尽事项,参照本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可参照本程序自行制订。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扩展资料:
工作职权
职能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参考资料::检察院
什么叫条线会议?
所谓条线会议,是指单位系统自上往下召开的会议。
一般指的是垂直管理单位的会议,比如工商系统会议(地方部门也可以)。
条线会议也就是地方政府各组成部门等地方行政机关召开的会议。
再比如教育系统会议,从市教育局、县教育局、镇教办等一个系统所开的会议,就可以称为条线会议。
扩展资料:
会议注意事项:
1、考虑周全要成功地举办一次会议,尤其是大型会议,须要考虑很多方面的问题,比如开会的时间是否能保证大家都能参加,会不会遇到外宾来访或者公司出货。
不能出席的人是否有替代人选,怎样联络;会议的主席、主持、记录人员、现场服务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安排是否妥当;会议需要什么辅助器材,由谁负责;会议进行的时间预计有多久等等。只有事先做好准备工作,才能保证会议地顺利进行与圆满结束。
2、选择合适的会议场所。
会议场所的选择有很多种,最常用的是公司的会议室;有时公司会在周末安排员工到一个山清水秀的度假胜地,一边开会,一边度假;至于大型的、重要的会议则可以专门租用饭店的会场。
不管采用哪种方式,对会场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即:会场应该舒适宽敞,隔音效果好,采光通风良好,没有其他干扰,最好有窗帘,便于在放投影资料时看得清楚,安静不嘈杂,空调良好,插座、电源、白板、麦克风等设备齐全。
3、用文字记录会议的相关事项。
在准备会议的过程中,有关会议的各个事项,如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等都应该用文字记录下来,便于在后续工作中察看。
有关会议的决定、通知等要打印出来发给相关人员,不能只进行口头通知,俗话说“口说无凭”,有时候秘书已经通知了各个部门主管,可是有的人忙起来就忘记了,所以必须把工作做细致。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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