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北京16岁高中生郑同学在沙漠探险身亡一案,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未当庭宣判。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案的两名被告人分别为探险项目的组织者中国探险协会副秘书长蒋某,以及带领郑同学穿越沙漠的领队王某。2021年9月,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以二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此次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以二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中国探险协会此前发布的宣传资料
红星新闻记者旁听了此次案件开庭,了解到此次青少年腾格里沙漠探险项目,共有8名学生参与,他们与2名领队、1名司机、1名摄影、1名教授组成共13人的队伍,协会未在队伍中配备原定的有医疗资质的人员。事发前一天,1名领队薛某鞋底坏了;事发当天,未按照原定的沙漠探险应由2名领队共同带领,仅王某一人带领学生徒步沙漠。
据多名证人证言,在郑同学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领队王某让郑同学继续前行。郑同学在离营地约200米的沙丘上滚落在沙丘底,在气温约30摄氏度、地表温度40多摄氏度的沙漠里,郑同学在沙丘底待了二三十分钟。
王某称,当时他陪同郑同学时未出现中暑症状。原先在营地等待的领队薛某表示和他交换照顾郑同学。领队薛某到达时,独自在沙漠里待了好些分钟的郑同学已昏迷,同行人员驱车将郑同学送往医院。在赶往医院的途中,郑同学身亡。郑同学的死亡原因,系参加项目中途因中暑身亡。
检察院在开庭时指出,本案事实清楚,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3至4年。两名被告人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均存有异议。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未当庭宣判,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宣判。
立案告知书
22日,郑同学的母亲李女士全程旁听此案。李女士是一位单亲母亲,郑同学的去世让她悲痛不已,多次梦见儿子,她希望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实习生 刘宇恒 李佩欣
责编 冯玲玲 编辑 张莉
延伸阅读:
16岁高中生身死沙漠探险:出事前4分钟身边无教练,同行人员质疑主办方准备不足
极目新闻首席记者 曾凌轲
这是一个由中国探险协会组织,名为青少年腾格里沙漠探险的项目。
6天时间,参与者要背上超过20公斤的物品,完成80公里的挑战里程。
16岁少年郑晓(化名),与7名同学从北京远赴银川,接受这场考验体力耐力的挑战,目的是想对以后的升学有帮助。
没人想到,进入沙漠的第三天中午,郑晓身体出现异常。
车辆载着他疾驶53公里,试图挽回一条生命,然而等到救护车到来时,人已经没了。
同行人员认为,主办方明显准备不足。中探协却称,随队教练有急救资质。
出事前的空白4分钟
这场悲剧,始于中探协在学校组织的一次宣讲。
出事前,郑晓是北京一所外国语学校出国部的高一学生。同学说,因为听了宣讲,学生们才参与此次活动。
为什么要参加?一同参与沙漠探险的一名学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是想对以后的升学有帮助,包括郑晓在内,学校共有8名学生参与这次沙漠探险。
7月27日,队伍正式进入沙漠,队伍共配有2名领队、2名随队还有一名司机。每天白天,除了中午最热的时段,其余时间大家都在徒步,晚上就搭帐篷休息。
对于活动强度,一名学生说,“第一天还好,第二天觉得强度有些大了。但不知道是不是所有人都这么想。”
7月29日出事这天,与前面两天并无两样。
早上8点半,队伍从营地出发。中途,一名领队鞋子坏了暂时离开了队伍。其他人则继续正常行进。
到中午,郑晓的身体突然出现异常。大漠茫茫,等到下午2点救护车抵达时,他已没有了生命体征。
中探协工作人员说,全队8个同学分为两组,4人一组。事发前,有一组学生已经到达营地。因为郑晓再次不愿意往前走,和郑晓同组的同学也离开他先行前往营地。
一个教练一直在原地劝郑晓,期间通过跟他的交流,并测腋温判断他的身体状况没有问题。教练给郑晓喂了藿香正气丸,他并没吃。给他喂水,他也偏头不喝。
当时,第二个教练已经在来的路上,陪他的教练就离开他去了前面的营地。离开的时候,郑晓还靠着大背包坐着。
从第一个教练离开,到第二个教练看到郑晓时,中间只隔了4分钟。第二个教练从沙丘上下来的时候,看到郑晓扶额趴在沙上,将其翻过身来时,发现仍有呼吸,但郑晓已脸色发白,教练呼叫他姓名无应答。
该工作人员说,发现郑晓身体不适后,教练立即将其抬上车由司机开车送出沙漠。快开出沙漠时,采用手机拨通了医院电话。最后,队伍车辆开出53公里后在高速路上和救护车汇合。
然而这一切,为时已晚。
谁该对悲剧负责
中国探险协会官网显示,中探协成立于1993年3月,曾发起过“驼峰航线遗址考察”“云南滇池二战军机打捞”“塔克拉玛干大沙漠N39汽车越野”等活动。
2021年6月,中探协官网发布的一篇名为《唤醒孩子的探险精神,来这里开启一场探索之旅》的文章显示,6月9日晚,中国探险协会联合某国际学校在协会总部召开青少年探险科考训练营家长说明会,受邀嘉宾和不同学龄的学生家长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关于探险活动和留学申请的问题。
该青少年探险科考训练营,包含海洋、沙漠、高原、古迹四个不同领域的项目。其中,探秘腾格里青少年探险科考训练营的内容包括,组建学生探险科考队,探究腾格里的独特秘密,深入沙漠绿洲,研究沙漠里的生命奇迹。探险牛人带队探险,课题研究员指导科研。
一场以科考为旨的探险活动,最后竟闹出人命。这场悲剧,到底是如何发生?谁又该对此负责?
参与此次探险的学生说,郑晓身体出现不适时,领队错误判断他还有体力,可以坚持到中午的营地。他认为,中探协准备不充分,没有随队配医护人员,出事后无法及时送医才导致目前的结果。
该校家长委员会成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此次活动开始前,中探协曾告诉大家此次活动中将有多名领队,且配有随行队医和卫星电话,活动开展有专业性保证。但出事当天,只有一名领队带队出发。未见随行队医,也没有卫星电话。
中探协工作人员回应称,此次探险活动全程共计10天,7月25日开始直至8月3号结束。沙漠探险队伍配备的两名随行教练均有野外急救资质,获得过相关证书。根据教练的描述,7月27日进入沙漠当天,郑晓就不愿意继续往前走,同行同学和教练一直对其进行鼓励,郑晓在鼓励下也完成了每天的里程。在此过程中,随队教练每天也评估了他的身体状况,确认可以继续进行活动。
“对于长期带队在沙漠徒步的教练来说,队伍中有人中途不愿意继续往前走的情况非常常见,尤其在青少年的项目里头,因为本身这个项目就是这个活动的核心内容,就是想提高孩子的逆商,希望一个是战胜眼前的困难,第二个是战胜自我的一些意识上面的东西。”该工作人员表示。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队伍一直携带卫星电话。但因为卫星电话不能在移动的过程中搜星定位拨通,而当时司机已经开车在往沙漠外赶路,就未在赶路过程中使用卫星电话。
难以一致的说辞,已经无法挽回郑晓的生命。这到底只是一场意外,还是责任事故,还有待警方的调查。
但是,进入沙漠的青少年探险活动,失去了绝对安全,它的意义又在哪里?
刑事案件一审开庭后,已经过去一个半月,迟迟未判决,请问法院能不能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作出有罪判决;对根据法律认定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应当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法院认为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见: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九十七条 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公诉案一审开庭后未宣判嫌疑人在看守所做什么
2016年5月19日,16岁高一女生姚某在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的教室里被隔壁班同级男同学王某奸杀。次日早上,姚某尸体被发现,其尸体头部被校服遮盖,臀部有大片血迹。
5月20日早上7时许,姚某同年级隔壁班男生王某向警方投案称过失将姚某杀害。事后,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被警方抓获。
受害人姚某与犯罪嫌疑人王某均为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的高一年级学生,两人是隔壁班。2016年,在学校元旦晚会上担任主持人的姚某引起了王某的注意,在晚会结束后经同学要来姚某的并添加为好友。
此后,王某和姚某两人经常聊天,后来王某向姚某表达了爱意,但遭到了拒绝。据了解,姚某虽然拒绝王某的表白,两人还是经常联系。王某一直认为两人就是男女朋友关系,曾因琐事发生过几次争吵,案发当晚两人前往学校教学楼6层的教室里聊天。
根据姚某的母亲李女士称,姚某和王某两人并非男女朋友关系,她的女儿姚某曾告诉她说王某总纠缠她。案发当晚姚某还与她聊天,但是之后就再也没有联系。当晚10时,学校宿管老师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姚与王某均未回宿舍,打电话没人接,后老师接到王某的短信称其与姚某在一起,让老师放心。随后再次拨打电话同样无法接通。
王某向警方投案自首,后供述其案发当晚在姚某主动要求的情况下两人发生性关系,后来姚某反悔打算将此事告诉老师,害怕被告发的王某情急之下将姚某勒死。之后,王某将尸体拖至中间教室,并拿走其手机外出逃走。
据了解,王某逃走后打车到市区某家酒店入住,在酒店浴缸内曾企图割腕自杀,后自杀未果。5月20日,王某让其母亲前来接他并将涉嫌杀人的事情告知母亲,案发后王某被警方带走拘留。
2016年5月20日,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事拘留,6月25日,经批准被依法逮捕。2017年4月19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强奸一案,因被告人王某未满18岁,不适用极刑,且其有自首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此案件中,正直花一样的姚某被杀害,而正直年少的王某犯下大错,前途尽毁,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未成年不是试图躲避法律惩罚的理由,更不可借自己未满18岁不适用极刑而为所欲为。法律是保护社会和个人的武器,为我们提供保护伞,但我们不应该无视法律做法律所禁止的事
被收监羁押等待法院宣判,执监警察会给你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包括吃饭用的塑料盆,软质塑料勺子,套在手指上使用的牙刷,领完东西以后就会被送入监室,进去会有管事的教你怎么做,东西放哪里,睡哪里,在规定的时间内背诵13条监规等等,从第二天开始,就要听从安排干一些活,新来的一般会干洗碗,擦桌子,擦地,打水等活儿。作息时间严格按规定执行,不管冬天多冷,从起床号响到衣服穿完,一般不超过三分钟,然后把被子褥子全部叠好摆放整齐。每天如此,要是案情不够起诉的,中途也就释放了,或者取保候审也可以出去。在里面最难熬的就是与世隔绝,听不到外面的消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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