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3〕1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等文件精神,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我省优化调整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规范整合现行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我省“牙种植体植入术”等19个价格项目,设立“种植体植入费”等15个新口腔种植价格项目,定价形式由市场调节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山东省停用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山东省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驻济省(部)属和军队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详见附件2;除附件2所列价格项目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自行设立其他项目。
二、口腔种植全流程价格调控目标
(一)口腔种植全流程价格调控内涵。是指对单颗常规牙种植全流程进行价格控制。包括种植全过程的诊察、生化检验、影像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扫描设计建模、麻醉、药品等费用的总和,不包括拔牙、牙周洁治、根管治疗、植骨、软组织移植的费用。
(二)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全流程价格调控目标。根据国家医保局指导意见,我省驻济省(部)属和军队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价格(不含种植体、牙冠等可另收费耗材)调控目标为4300元;实际价格=调控目标×n%(n为97),不超过4171元,其他驻济省(部)属和军队公立医疗机构实际价格下浮10%;济南市区内三级口腔专科和青岛市区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附件2价格水平执行,具体价格由当地医疗保障局制定;各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费用调控目标为4100元,实际价格不超过3977元,三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的实际价格按照当地医疗服务分级定价机制相应递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目标范围内进一步采取各种措施降价,惠及群众。
三、口腔种植价格调控工作要求
(一)加快调控结果的推进落实。各市医疗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优化调整工作,组织专门力量,认真研究制定各项落实措施,并加强对本地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本辖区各类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以及种植牙项目价格、患者次均费用等重点指标变化,做好与种植体耗材集采和牙冠竞价结果衔接。
(二)建立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建立口腔种植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不配合价格调控工作,维持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异常警示名单,定期公开并采取监管措施,年内多次进入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集中通报。
(三)强化价格自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主动在显著区域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保障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不得在标价以外另行加收费用。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牙等服务价格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比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不得以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补贴”“低价”等手段,诱导欺诈患者。
(四)加强价格监管。各市医保局要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实现闭环治理,要及时将发现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通报,实现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全覆盖,形成长效治理效果,引导医疗机构通过透明价格、优质服务、规范管理、良好口碑等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停用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pdf
2.山东省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驻济省(部)属和军队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pdf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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