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23〕6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泰安市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泰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市委同意,现将泰安市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承办单位要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并按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6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法律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葫芦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活动,适用本规定。对政府内部管理事务和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作出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及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行政机关立即作出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二)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政府融资举债,对本地区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
(三)制定或者调整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住房、劳动就业、公用事业收费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四)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建设;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并且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下列事项不作为行政决策事项: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决策机关)应当根据第三条规定,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确定本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具体事项,制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决策目录由市、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本级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
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确定本行政机关的决策具体事项,制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目录有调整的,应及时公布。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查所属工作部门的决策事项目录,监督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决策程序,具体工作由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履行决策程序的综合协调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政府工作部门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承担履行决策程序义务,做好决策承办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决策执行的监察。第七条 决策实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科学决策,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民主决策,与社会公众协商互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依法决策,保证决策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和决策内容合法、适当。第八条 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决策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九条 决策机关与决策承办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拟以政府或者其办公室的名义公布决策结果的,该政府为决策机关,决策事项涉及的主管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牵头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
(二)拟以政府工作部门的名义公布决策结果的,该部门为决策机关,其指定的机构为决策承办单位,拟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公布决策结果的,首先提出决策动议的部门指定的机构为决策承办单位;
(三)依法需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决策事项,最初提出决策方案的政府或者部门为决策机关,具体承担拟定决策方案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决策方案草案,承担履行决策程序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公众参与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定决策方案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可以采取协商对话会、座谈会、听证会和开展民意调查等方式广泛吸收公众参与,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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