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科技治超水平,遏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有效净化路域环境,我区现就5处建设完成并经相关部门检测认证的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称重检测点予以公示。
一、超限超载动态称重检测点地址
1、国道205线(K704+640)和庄青石关检测点;
2、国道341线(K268+400)杨庄路口检测点;
3、省道234线(K146+200)雪野娘娘庙检测点;
4、省道241线(K128+803)雪野毛家林检测点;
5、县道012线(K2+930)和庄西车夫检测点。
二、公示时间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1日0时起正式启用。
三、违章处理地址济南市莱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大厅(文化北路17号)。
不停车超重非现场执法治超系统概念是什么?
受公安交警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的鼓舞,交通执法部门在超限治理等领域也开始应用“非现场执法”。2016年《治超规定》的出台,使得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有了部门规章的依据。2018年中办国办《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明确提出“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和信息化移动执法”,又给各地“非现场执法”注入了动力。“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对交通运输部门而言,非常必要,其重大意义,实践中也收到一定成效。“非现场执法”概念并未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但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出现。有些专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下过定义。
交通运输部《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的定义是:执法人员利用技术监控设备和其他调查取证方式,采集和收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相关证据信息,并依据该信息认定违法事实,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作出处理的执法管理行为
《安徽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规定(试行)》中的“非现场执法”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公路上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对货运车辆采用不停车采集违法超限相关信息,经现场提示后未接受现场处理的,依法追究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执法模式。
《湖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实施办法》对“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的定义就比较详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货物运输主要通道、重要桥梁入口以及货物运输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外廓尺寸、行驶路径、车辆图像等信息,对该信息经审核确认后,依法对货运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或者管理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治超执法模式。
设区市政府规章《邯郸市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规定》的定义则是:利用技术监控设备采集、收集货运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相关信息,并依据该信息记录违法事实后,依法对货运车辆所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超限运输治理模式。
从相关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就是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还有相关的几个概念:“非现场监管”“非现场处罚(查处)”“非现场取证”“非现场检测(监测)”“非接触性执法”。这几个慨念从字面上就能看出有差异,如“非现场监管”强调利用监控设备进行日常监管;“非现场取证”侧重利用技术手段远程取证;“非接触性执法”则突出尽量不直接接触当事人。
目前浙江润鑫的不停车超重非现场执法治超系统做的相应比较成熟。也是国内安装比较普遍的设备。
高速不停车超限超载检测系统是非现场执法系统吗?
以下内容来自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官网:高速不停车超限超载检测系统和非现场执法系统类似,但两者不能等同。
其类似点在于两者的系统组成、主要设备、运行模式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点在于:
1.两个系统的使用目的不同,即不停车检测系统主要目的是对道理上货运车辆进行不停车检测,通过动态称重方式在车辆正常行驶时获取车辆总重信息,而非现场执法系统的主要目的是对道路货运车辆的超限违法行为直接进行判定并保留违法证据,相关证据可直接对超限车辆进行处罚。
2.数据要求不同,一般而言,非现场执法系统对数据的准确性及全面性要求更高,特别是称重数据的精度要求、车辆通过称重区的多角度图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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