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南时报
“薛博阳是我儿子,我用自己儿子名字登记营业执照,怎么就被起诉了?”
近日,山西运城的商户段女士收到了一张起诉书,顿时感觉哭笑不得。
段女士经营一家窗帘店,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为“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博阳窗帘店 ”(下称“运城薛博阳窗帘店”),被国内“家纺巨头”宁波博洋家纺集团 有限公司(下称“宁波博洋家纺公司”)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法院索赔12万元。
此事经曝光后,引发公众热议。
临街小店被家纺巨头起诉侵权
新黄河记者了解到,段女士所经营的窗帘店位于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临街商铺,面积90余平方米,店铺招牌为“博阳窗帘”。营业执照显示该店登记名称为“运城薛博阳窗帘店”。
段女士所经营的窗帘店的营业执照
“薛博阳是我儿子的名字,我之所以把招牌做成‘博阳窗帘’,完全是因为我平时就是这样叫我儿子名字的,去掉姓念起来更亲切一些。”对于自家店铺招牌的由来,段女士如此解释。
薛博阳是段女士儿子的名字
新黄河记者看到,在段女士收到的民事起诉状里,原告宁波博洋家纺公司诉称,被告于2021年4月27日注册名称为“运城薛博阳窗帘店”,“该名称中含有与原告注册商标‘博洋’相似的字样,被告成立后以博洋家纺的名义开展线上线下销售同类产品的业务”。
诉状中,宁波博洋家纺公司认为,被告“运城薛博阳窗帘店”通过注册与博洋商标近似的个体工商户,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销售侵犯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商标权的产品,侵权时间长,影响面广,足以认定其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被告在使用与“博洋”近似的标识时,经营与原告同类产品,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宁波博洋家纺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商户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与“博洋”字样近似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并予以变更登记;赔偿其侵权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2万元;商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我营业执照名称是薛博阳窗帘店不假,但我并未以‘博洋家纺’名义开展过任何业务,我最多是以自己的‘博阳窗帘’店铺名做点窗帘制作、售卖、安装,靠此养家糊口而已,而且我店里的窗帘制品并没有标注任何有关‘博洋’的商标。”段女士称,她从未假借“博洋家纺”名义做过任何一笔生意,“我在山西,对方在浙江,在我接到法院传票之前,我根本就不知道有这样一家公司,更想不到对方不远千里过来起诉我。”
公开信息显示,宁波博洋家纺公司隶属于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后者曾多次入围浙江省百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企业500强。
法院:原告口头已提出撤诉申请
“5月20日接到法院传票得知被起诉后,这两天我专门上网查了查他们的店铺招牌,跟我这个招牌也完全不一样。”段女士称,自家店铺招牌“博阳窗帘”不论是从内容还是字体都与对方截然不同。
新黄河记者查询宁波博洋家纺公司官网发现,该公司官网页面上展示有不少有关其店铺形象的图片,其各店铺招牌上则分别标记有英文“BEYOND”和“博洋家纺”及其英文名称“BeyondHomeTextile”等字样。经与段女士的店铺招牌图进行对比后,二者在字体书写及文字内容上皆存在明显差异。
宁波博洋家纺公司
5月23日,新黄河记者致电宁波博洋家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正常的民事诉讼行为不方便对外透露,具体案情以法院判决为准。
24日,段女士前往法院提交有关证据,得到的答复是将如期开庭。
25日上午,新黄河记者致电宁波博洋家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对方回应称,在从法院方面得知段女士提交的相关户口本等证据后,目前已联系法院申请撤诉。随后,新黄河记者从运城市盐湖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该院已接到原告口头提出的撤诉申请,待原告将书面撤诉申请邮寄至法院后,法院将作出相应民事裁定书。
针对上述事件,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则表示,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过,本事件中,“薛博阳”是商户本人的儿子,商户经过登记,使用“博阳窗帘”字眼,从性质、情节考虑,从生产、经营角度考虑,不能过度适用《商标法》,不能轻易认定构成侵权。
蓝天彬强调,单从法条字面意思来看,商户有侵权之嫌疑,但是否构成侵权,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商户用儿子名字来做招牌,如果认定为对博洋家纺构成侵权,有过分扩大化保护商标之倾向,与法理精神不相符合。因此,是否认定为侵权,要慎重而全面地考虑,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刘钊 海报:杜亚慧 李小利)
南京大牌档起诉安徽两家“大牌档”索赔500万,法院是如何审理判决的?
原告方已经获得胜诉,两家被告方需要赔偿原告方30万和20万。
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多家企业都在利用法律维护商标权益。然而,商家使用一部分通用名称之后,却发现个人被起诉商标侵权。结果可想而知,部分被告获得败诉,无法使用通用名词,只能选择改名。
南京大牌档已成立多年,一直保持着稳定的客源和公司发展状态。但是该公司用法律维权已成事实。另外两家大牌档使用相类似名称,极有可能影响南京大牌档收益。
被告方败诉,只能被迫改名如果商标侵权案件被判定成立,那么被告双方需要按照官方规定的判决书完成资金赔偿,而且被告方无法使用原来的名称。以目前的情况来看,无法胜诉的被告方无奈之下,将大牌档名称改为三字词汇。
各大公司在获得商标之后,应提前查看个人商标和公司商标是否与其他公司发生碰撞。如此一来,可以大幅减少餐饮企业之间的摩擦和商标侵权案件。企业最终的目的是开门营业,而一部分企业面对商标侵权,只会影响餐饮企业正常影响力和营业额。为避免此类事件频繁发生,我国从法律角度出发,不断的规范化商标。
其实,大型企业通过提交多方证据,大多可以获得商标侵权案件胜诉。除此之外,部分商家采取不侵犯商标的方法,进一步保证商家可以减少官司。
总的来说,大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之间形成明显差距,大型企业也获得长久商标。以华为公司为例,华为图标和华为名称已经为华为公司带来一定关注度。与此同时,该公司会从根本角度出发,不断申请与产品名称和公司名称十分贴合的名字。
开餐馆,不小心和别人用了同样的名字,别人告我侵权,现在店没开了,应该怎么办?
如果你开店的时候不小心用了和别人一样的名字,到时候去办工商登记,事情就不会发生了。既然不能使用相同的地名,那么你可以开另一个店并再次更改它名字。店的名字虽然被禁止。只要你自己的手艺还在,我相信生意很快就会恢复。 祝你成功。拓展资料: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①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侵犯他人名誉权方面具有主观过错的事实,包括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
②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③造成有害的后果。如果公民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而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道德评价降低;法人因行为人的商誉下降、合同谈判终止等行为。
④ 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声誉是指对某一公民的行为、思想、道德、功能、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每个人的一生都是这样被评价的。名誉是个人尊严的缩影。声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代表社会的声誉,由法人逐渐形成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在整个活动中,特别是一个企业法人的名誉,它反映了社会在生产经营的整体评价其性能。 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能使人得到精神上的满足,拥有良好声誉的人不仅能得到社会更多的尊重,还能获得经济效益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侵犯他人名誉权方面具有主观过错的事实,包括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以媒体新闻报道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为例,如果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故意的,我们很容易就能识别出来。但是,如果主观心态仅仅体现在事实调查或对报道的报道审查不严,导致报道不准确,又如何识别主观心态?笔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社会监督的主体,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的权利,不应该过分要求新闻媒体准确报道。基于中国的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构成要件中并没有对“法律”作出明确的解释。但笔者认为,按照惯例,这里的“法”应该是有限的,只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部门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对行为人进行约束,但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这些规定,被害人不得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补救办法就是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诉,要求主管机关处理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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