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法:3名强奸未成年人罪犯被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5月23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倪笃群、王小山、孙保昌依法执行死刑。
最高法资料图
罪犯倪笃群系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间,倪笃群隐瞒真实身份,通过QQ聊天等方式选择小学或初中女生为犯罪对象,假借恋爱之名,采取胁迫、哄骗、利诱等手段,先后强奸幼女6人、未成年少女1人,其中长期、多次强奸4人,造成2人怀孕流产。倪笃群还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精神控制,教唆、诱骗被害人寻找十岁左右的留守女童供其强奸。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倪笃群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罪犯王小山系山东省安丘市劳务人员。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1月间,王小山通过QQ聊天等方式,选择小学或初中女生为犯罪对象,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胁迫、哄骗、引诱被害人发送裸体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实施“隔空猥亵”,后根据被害人性格、反抗程度,选择部分被害人以公开裸体照片、视频相威胁,带至宾馆等处,伙同同案犯轮奸,或单独实施强奸,共强奸幼女3人、未成年少女2人,猥亵幼女9人,强制猥亵未成年少女4人。此外还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小山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3名强奸未成年人罪犯被执行死刑网络图
罪犯孙保昌系河南省鹤壁市无业人员。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孙保昌隐瞒真实身份,通过QQ聊天等方式,选择小学女生为犯罪对象,胁迫、引诱被害人发送裸体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后以公开照片、视频等相要挟,将被害人约出见面实施强奸,对强奸过程拍摄视频,再以公开所拍视频胁迫被害人继续发生性关系,共强奸幼女4人、猥亵幼女3人。孙保昌曾因强奸幼女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一年又强奸幼女,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孙保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应当特殊、优先保护。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对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道德底线的性侵犯罪,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极少数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手铐网络图
在上述三案中,犯罪分子均是通过网络聊天的手段,专门挑选小学或初中女生作为侵害对象。倪笃群通过QQ聊天等方式,假借恋爱之名,行残害之实,不仅实施强奸,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扭曲未成年人“三观”;王小山、孙保昌先在线上实施“隔空猥亵”,再挑选被害人在线下实施强奸,使被害人身心受到巨大摧残,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对三名罪犯依法判处死刑,既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严惩的鲜明立场,也提醒广大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提醒家长、学校和社会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性教育和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同时,推动加强网络治理与监管,使网络平台和监管部门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网络治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有效防范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和预防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涉网络犯罪,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安全的良好环境,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幸福安宁的阳光下健康成长。
延伸阅读
大学生酒后与朋友发生关系被告强奸 二审发回重审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发刑事裁定书
2020年7月的一个晚上,陕西一所高校的男生强某与其朋友白某喝完酒后,一起到了白某朋友的家中继续喝酒,随后强某在白某醉酒昏睡后,与其发生性关系。第二天,白某报案称遭到了强某的强奸。
2021年1月4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强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随后,强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1年9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刑事裁定书,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强某辩护律师周兆成处获悉,2023年4月25日,该案件在延安市宝塔区法院砖窑湾刑事审判庭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强某到底有没有违背女性的意愿实施强奸行为,庭审结果将择期宣判。
强某家属表示,事发后强某家属曾获得白某的一份谅解书。但周兆成律师表示,一审之后被害人已撤回谅解。
事发经过:
女方报警称醉酒后被强奸
大二男生被判四年提起上诉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强某先是与白某相约一起在一家烤肉店吃饭,饭后到一家酒吧与强某朋友一起喝酒。喝酒期间,白某称其朋友李某在另一家酒吧工作,想去那家酒吧喝酒。当日23时许,三人一同到达该酒吧喝酒,后强某朋友有事离开,强某与白某继续喝酒。
2020年7月18日2时,二人喝完酒准备离开时,李某让强某将白某送至其在南塞砭的家中,后强某乘出租车将白某送往李某家中。二人到李某家后,强某又与白某喝酒,双方聊天直至当日凌晨5时左右。后白某让强某离开,强某称其天亮后就走,随后白某醉酒昏睡,强某在白某醉酒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
判决书显示,当日20时左右,白某报警称被其朋友强某强奸。7月24日,强某被警方抓获。
据白某陈述,其当晚和强某在李某家中喝了酒,喝了几口就坐到床上玩手机,过了一会问强某“你什么时候走呀”,强某说他等到天亮就走,后白某联系了李某让她快点回来,接着继续玩手机,不一会就睡着了,其他的事情都不了解。2020年7月18日11时许,白某睡醒后意识到自己被人强奸,后报警。
判决书显示,白某朋友李某提供证言称,事发当天3时许,强某曾在微信上给其发信息称白某喝醉了,并希望李某帮他在白某面前说说好话,说他想和白某谈对象,还让李某迟点回来,或者住外边,他给李某发钱。
李某在证言中还提到,她当时认为强某是为和白某独处促进感情,于是当晚并没有回家,回家后才听白某称“好像被强某强奸了”。过了几天,白某给她发了割手腕的照片,见面后她发现白某躺在地上,手腕被割了很多刀,地上都是血,她将其送到了医院就诊。
此外,判决书还显示,强某所在学校证明强某系延安某学院大二学生,在校表现良好,成绩优异,此前无违法犯罪行为。
2021年1月4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强某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昏迷之机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某当庭拒不认罪,但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所犯罪行的事实。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强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建议在量刑时减轻处罚的意见,因该情节不符合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强某有期徒刑四年。强某不服判决,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男方是否违背女性意愿?
女方曾出具谅解书一审后撤回
2021年9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发刑事裁定书
2023年4月25日,该案件在延安市宝塔区法院砖窑湾刑事审判庭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系发回重审后的第二次开庭。
强某辩护律师周兆成表示,本次庭审中公诉人和辩护人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强某到底有没有违背女性的意愿来实施强奸行为。周兆成称,此次庭审中,公诉人坚持此前观点,认为强某在白某醉酒昏睡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将其强奸。而其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双方并不存在违背女性意愿的强奸行为”。
周兆成表示强某仍处于羁押状态,其始终坚持自己存在过错,但并不认为自己犯罪。
强某家属称,事发后曾积极向被害人白某道歉,寻求谅解。在2020年8月,白某曾出具一份谅解书,谅解书中称:“现强某的家属主动向我道歉,并为我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我本人愿意对强某的犯罪行为谅解,为此请求司法机关减轻对强某的处罚。”
对此,周兆成律师称,按照公安机关后面补充侦查提供的笔录,一审之后被害人已撤回谅解。
白某曾经出具的谅解书 受访者供图
据悉,本案重审并未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
如果强奸未成年人会判几年刑
1、对未成年人的强奸案要有整体把握,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量刑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只要你强奸的是未成年人的,都是按照强奸罪处罚,强奸幼女的话,按照强奸罪加重处罚。所以,强奸未成年人的量刑标准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四种标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未成年人会判多少年
法律分析:强奸罪一般法定刑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法定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至死刑。法律界定的幼女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因此,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不属于幼女,如果不触犯法定加重情节如轮奸、公众场合强奸的,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强奸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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