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员工拒绝加班回怼经理,“自愿”离职后被通报因违纪开除)
近日,江苏苏州某公司运营经理批评一员工“下班就走”,员工拒绝加班后在工作群内回怼,“早上要求按时到,下班却不能按时走”…… 记者了解到,此事发生在苏州爱洛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星(化名)是这家游戏公司的运营人员。5月15日晚,李星准备下班时,运营经理批评其某项工作没做完,下班就走,工作不努力。李星回应这项工作“本来要求周二完成没有要求周一完成”,并在工作群里写下“小作文”控诉公司加班风气。 李星称,事发第二天,他与公司签了自愿离职书,其后却收到公司关于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开除的通知。李星将此事发帖后,公司撤回了处分通知,但他坚持要求公司发公告说明此事,并通过全体邮件和工作群公告向他道歉。 苏州爱洛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目前公司正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反馈情况。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表示,正在调查此事。李星与运营经理的聊天截图 受访者提供
经理批评员工“下班就走”
员工拒绝加班,签自愿离职书后被开除
“00后”李星在苏州爱洛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做运营工作有半年时间。据李星介绍,5月15日晚,他把当天的事情做完后,按时下班,但公司的运营经理却要求他加班。 这位经理问李星,“周一要完成的活动分析”,他回应“没空写,明天写”,经理对此回复“下班就走,肯定没时间写,确实努力了没写完还说的过去,这样的工作态度怎么把工作做好”等话语。 李星回应,“活动分析本来是周二完成”“下班了不准准时走?”…… 李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之前“加了挺多天班了”,因为最近“睡眠不太好,想早点回家睡觉”。上述工作群截图显示,他用一段近300字的“小作文”批评了公司的加班风气,认为公司“动不动就是态度和不努力说事”。 李星表示,第二天早上到公司后,在他从未向公司表达过自己有离职想法的情况下,公司的人事职员直接给了他一张自愿离职书。 “我就想着辞职算了,离开这个公司。”李星说。但他签完自愿离职书,交接完工作,在离开公司的路上,却忽然收到了公司发给全体员工的关于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纪律处分通知。 这则通知称,李星在职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在公司内使用辱骂性语言,散布有损他人名誉、公司形象的言论。依据公司《员工手册》之“公司纪律处分细则”相关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 李星认为这则通知里的“开除处分”和让他签的自愿离职书自相矛盾。“我不认为我在群里面说的话是侮辱性言论,或者说带来不好的影响。相反,我觉得我的话句句在理。” 李星表示,自己将此事发帖后,公司现已撤回上述针对他的处分通知,但他希望公司能发公告说明此事,并通过全体邮件和工作群公告向他道歉。另外,李星希望公司能给他违规开除员工补偿金和本月应得工资。 5月18日,李星表示,公司还没联系他,他准备了材料准备劳动仲裁。涉事公司回应:
处分通知措辞有所不当已经撤销
该公司的两位在职员工均表示,关于李星的开除处分通知确实是发了后又撤回了,随后公司又新发了一则关于此事的声明,“换了个自愿离职的版本”。 声明称,李星在职期间多次未按时或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2023年5月15日工作室总经理在核对部门整体工作进度时,因其未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任务,与其确认工作进度的过程中,李星个人在项目群中针对工作室总经理发表过激言论,该言论对公司绝大部分努力工作的同事构成了侮辱,在项目及部门同事间造成不良影响。 5月16日上午人力资源部与双方开展线下面谈,过程中李星依然言语攻击工作室总经理。之后李星主动提出离职,并于上午10点半办理完结离职流程,签署离职交接单及离职声明,双方劳动关系已正常解除。 关于此前发布又撤回的开除处分通知,该声明指出,李星拿着离职证明离开公司后,为消除其个人行为在公司内部造成的不良影响,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内部群发布关于李星违反规章制度的处分通知。鉴于李星本属自愿离职,已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公司酌情考虑亦认为处分通知措辞有所不当、用词过重,现已撤销。 关于此声明的内容,记者向该公司董事长李涛进行了核实。他表示,根据公司的内部通知和后续发布的声明可以了解,“所有矛盾来源并不是加不加班,而是在于语言攻击同事,只不过别有用心的人把舆论引导向加班问题。”公司曾经发布的处分通知受访者提供
律师说法:
员工离职后被“开除”涉嫌侵犯其名誉权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认为,在员工签了自愿离职书后,就意味着其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所以员工在当前情况下是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公司后面给出的开除处分,实际上没有任何的法律意义。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如果公司让员工签自愿离职书又通报批评员工进行开除,这种行为是不恰当、相互矛盾的,也有法律风险。员工已签订自愿离职书,就不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了。 如果公司公开发通报将员工开除如与事实不符,并且会降低员工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员工的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付建介绍,虽然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但必须征得劳动者的同意,而且延长的时间通常每天不能超过1小时。用人单位强迫加班还没有加班费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劳动法。没有加班费的情况下,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且不能因此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付建表示,类似事件反映出个别企业在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缺乏对劳动者最基本的尊重,无论是规章制度还是处理问题的态度,都没有考虑员工的合法权益。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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