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献血条例(2023年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护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发展,促进健康武汉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简称适龄)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多次献血的健康个人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献血者的个人意愿应当得到尊重。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领导本辖区内的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献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献血宣传工作,动员和组织本辖区健康适龄人员参加献血。
第五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献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教育、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园林和林业、文化和旅游、通信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六条武汉血液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血液采集、检测、制备、供应等组织实施工作,开展血液相关科学研究,接受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禁止非法采血、供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活动。
第七条市、区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献血宣传、动员、组织、表彰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引导、组织有关群体参与献血工作。
国家机关、驻汉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健康适龄人员参加献血。
第八条学校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应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
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码头、机场、广场、公园、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
每年的八月为本市献血宣传月。
第九条本市将无偿献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作为文明单位创建的必要考核指标。
第十条本市加强与其他城市的献血工作合作,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和血液互调互补,强化在献血宣传动员、血液质量管理、输血医学研究、血液应急保障等方面的协同。
第二章献血与采血
第十一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市医疗用血需求制订年度献血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布局合理、安全有效、献血便利的原则编制献血点设置规划,并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献血点。因城乡规划变更或者市政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献血点位置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并以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就近重新设置献血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流动献血车合理设置道路停放点,保障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送血车优先通行。流动献血车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高等学校应当为流动献血车进校以及献血点设置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献血者有权了解献血流程、注意事项等信息,获得安全、卫生的献血环境。献血者应当如实提供与献血相关的个人信息以及健康状况信息。
武汉血液中心应当建立献血者档案,记录献血者的献血时间、献血量等信息,并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捐献全血的,每次献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超过四百毫升,献血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每次献血量一至二个治疗单位,献血间隔期不少于二周;捐献其他成分血、交替捐献全血与成分血的,每次献血量以及献血间隔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武汉血液中心不得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血。
第十五条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个人多次、定期献血。鼓励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捐献造血干细胞。
武汉血液中心可以组建稀有血型爱心组织。鼓励稀有血型献血者加入爱心组织,根据临床需求参与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工作者、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引领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社会风尚。
鼓励组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献血宣传、献血者关爱以及协助招募献血者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高等学校应当明确负责献血动员组织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献血动员组织活动。
第十七条武汉血液中心采集血液,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告知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原则,以及采血的种类、数量、采血流程、注意事项、血液检测结果等;
(二)按照国家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为献血者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不符合献血条件的献血者,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血;采血后检测血液不合格的,向献血者告知血液检测情况;
(三)采血由具备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按照有关规定销毁,确保献血者安全;
(四)国家、省、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武汉血液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开献血点的地址、服务时间、联系方式和采供血信息、减免用血费用流程、无偿献血褒扬和优待政策的实施情况等。
武汉血液中心应当为公众提供献血预约、信息查询、服务咨询、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等服务。
第三章供血与用血
第十九条武汉血液中心应当根据血液库存情况,结合采血量和临床用血需求等因素,预测血液库存供应风险,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的,依法启动应急用血保障预案,按照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应急献血工作。应急用血保障预案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并与本市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武汉血液中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对血液及其标本进行保存和管理。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临床。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加强血液管理,推行节约用血医疗措施,采用成分输血、自体输血等技术手段,提高血液利用效率,降低异体血液依赖,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二十三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对血液的采集、检测、制备、储存、供应、使用等环节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武汉血液中心和医疗机构之间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等信息互通共享。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武汉血液中心、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保护血液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
第二十四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用血质量控制管理,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评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对医疗机构考核、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献血和临床用血相关科学研究。
鼓励医疗机构、武汉血液中心、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在提高血液利用效率、保障血液安全、优化献血服务等方面开展科研攻关与合作。
第二十六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血、供血、临床用血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人才培养、引进和职业发展规划,提高采血、供血、临床用血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本市对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和团体献血单位予以褒扬。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征得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或者团体献血单位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献血光荣榜,公示献血信息。
对在献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团体,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授予无偿献血荣誉徽章和奖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并可以举荐参加先进人物、先进单位的评选。
第二十八条本市设立献血关爱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关爱、救助有特殊困难的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武汉血液中心应当向献血者颁发无偿献血证书,为献血者购买保险,可以向献血者发放纪念品和餐饮、交通补贴等。
单位应当为献血者参加献血提供便利,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或者补休。
对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的证书发放、保险购买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个人临床用血只支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市献血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个人临床用血的,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的,在献血者献血总量范围内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对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临床用血。
捐献单采血小板的,献血量按照一个治疗单位折合全血二百毫升计算。捐献其他成分血的,献血量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折算。
第三十一条本市对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给予下列优待:
(一)献全血累计达到一千毫升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二十次以上的献血者、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六百小时以上的志愿者,免费游览市、区所属公园和政府投资主办的景区等场所;
(二)献全血累计达到三千毫升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三十次以上的献血者、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一千小时以上的志愿者,除享受前项优待外,免交公立医院普通门诊挂号费以及诊查费;
(三)献全血累计达到四千毫升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四十次以上的献血者、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三千小时以上的志愿者,除享受前二项优待外,免费乘坐市内线路的公共汽(电)车、过江渡轮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的献血者,除享受前三项优待外,给予指定项目免费体检的优待。
前款中的献血次数按照以下规定折算统计:全血每二百毫升按一次计算;单采血小板或者其他成分血,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折算为全血量,每二百毫升按一次计算。
在本市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个人、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同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
第三十二条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褒扬和优待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园林和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市红十字会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擅自拆除献血点,扰乱献血工作秩序,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武汉血液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献血者或者用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用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4日起施行。
国家或地方关于无偿献血有何法律、法规、制度?
献血法律法规问答为了保障输血的安全,我国颁布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了我国现行的无偿献血制度。
1、 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献血法》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1998年实施《献血法》前,我国医疗用血靠少数人卖血获取,血液质量得不到保证,造成了一些地方输血相关疾病的传播。无偿献血是健康人出于高尚目的捐献出来的,不但质量高,传染病也大大降低。所以无偿献血可解除他人的病痛甚至挽救生命,其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2、无偿献血有哪些规定?
《献血法》第二条: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献血法》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每次采血量不超过400毫升,二次采集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严禁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血。
3、为什么说无偿献血是全社会的工作?
《献血法》第三条至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规划本地区的献血工作,各单位要组织、宣传、动员适龄公民参加献血。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无偿献血工作需要在各级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下,加强宣传和教育,号召全社会的公民积极参与,所以,单靠卫生部门是不能完成的。它要靠政府的支持,各部门的配合,全社会的参与。4、无偿献血的血液及采血器材有哪些规定?
《献血法》第十、十一条: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因此,敬请广大市民放心,血站所用的采血器材都是一次性,都是从国家指定的正规厂家购买的,献血不可能传染任何疾病。
5、血站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均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血站管理办法》第二条:血站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的原则。国家规定一个地区只能成立一家采供血机构,一家医院不能使用二家或二家以上采供血机构的血液。这是为了对采供血机构的监督,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临床用血的安全。
6、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属时可享有哪些权利?
⑴无偿用血的权利
《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免交或少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⑵无偿献血者受表彰的权利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规定:无偿献血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银、铜奖,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30次、20次者。
国家"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车、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捐款或捐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
7、对非法采供血者的处罚有哪些?
《献血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非法采集血液的;②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另外你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
关于无偿献血
查看一下问题的时候,请注意其中的几个问题:1、献血的身体要求(特别注意的是有些人暂时不能献血)
2、献血前的注意事项(主要是有些东西不能吃,但是要吃了东西才能献的)
3、献血后的注意事项(也不要刻意的去注意,呵呵,稍微有点疼痛也是正常的)
另:关于献血间隔的说明
献全血:每次间隔六个月。
因为全血中的一种恢复最慢的成分需要约120~150天,为了保护献血者,每次间隔六个月(180天)以保护献血者。
献成分血的间隔和所献成分有关:
血小板:间隔一个月,一个月就可以完全恢复到捐献前的状态
造血干细胞:这个一般来说不存在间隔了,很少有人有机会捐献两次,呵呵,不过这个恢复大概一两周就可以。
一.为什么提倡无偿献血
血液是拯救伤病原员生命的重要物质,至今仍无法人工制造,只能依*人们用爱心提供.每当人们不计报酬地献出自己宝贵而有限的血液,去换取他人生命的延续或新生,我们的社会就多了一份关爱.倡导无偿献血是拯救生命的需要,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体现.
只有无偿献血,才能从根本上清除有偿供血带来的弊病,血液质量才能得到保证,才能充分保证受血者的安全,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血液传播疾病的危险.
二.献血是否影响健康?
正常人总血量约占体重的8%,平时在血管内流动的血液只占总血量的70―80%,有部分储存在骨髓,肝,脾等”血库”内,以备应急时补充到血循环中.一般情况下,一次失血量不超过总血量10%,不影响健康,例如,体重50公斤的人一次献血200毫升,仅占总血量的5%,献血后,血液中的水份和无机盐类在1-2小时内,由组织渗入血管而得到补充,对健康没有丝毫影响.这个结论是有科学根据的,也被全世界每年数千万个次的献血实践所证实.因此,按规定献血,是不会影响身体健康的.
三.献血对身体有何益处?
1献血后会刺激造血器官即骨髓加速血细胞的生产,使造血机能更加旺盛,促进机体的新陈代谢,有利于健康.
2国内外专家研究表明,定期献血可以降低血液中铁等一些重金属的含量,减轻解毒器官肝脏的负担,增强肝脏的功能.
3献血可以降低血脂和胆固醇的浓度,降低血液粘稠度,起到稀释血液,加快血流速度,改善心,脑等器官的供血.
4科学规律地献血,由于血脂,胆固醇降低,血流加速,血液中的脂肪,重金属等物质就不容易沉积,粘附于血管壁,可预防血管弹性下降,硬化,起到防治高血压病,血栓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和癌症的作用.
四.献血前应做哪些准备?
献血前请做好以下准备:学习献血知识,消除恐惧心理,献血前不要空腹,但不要吃油腻食物,应以低脂肪饮食为宜,献血前不要服药,如服用阿斯匹林在三天内会降低血小板的功能,睡眠要充足,不宜熬液.
五.献血程序如何
填写健康咨询表→内科检查→检验→采血→领取无偿献血证.
六.献血后应注意些什么?
献血后要注意保护针眼清洁,不要在针口上搓揉,献血后24小时内,不要做剧烈运动及重体力劳动,不要从事高空,高温作业.可适当多饮水,喝汤或补充一些营养,如瘦肉,猪肝,猪血,鸡等,但切忌暴饮暴食.
七.献血会很痛吗?
当一次性使用的针头穿过皮肤时,会有一些刺痛,但也只是短暂的一瞬间,可是您的高尚行为救活了另一个生命,您不会在乎一刹那的微痛吧,只要您拿出一点勇气.
八.久蹲了突然站立会有点头晕是贫血吗?
不是,这是健康人群里都有的一种反应.当人在下蹲时,人体的大部分血液分布于头部,躯干,上肢,突然间直立,由于重力的作用,血液分布发生改变,脑部暂时性缺血,就会使人感到短暂的头晕,并不是贫血.
九.献血时紧张怎么办?
多数人第一次献血都有点紧张,但实际上什么事都没有,不用害怕和紧张,您只要尝试了第一次,第二次就会很自然了,就会体验到这是一个很轻松愉快的过程.通常我们各采血车都播放些音乐,献血时情绪就会放松了.
十.献血会传染上疾病吗?
不会,各地的血液中心是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合法的专业采采供血机构.采血人员均为经过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他们会给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采血所用器材都是经过严格消毒的一次性器材,是由卫生部指定生产厂家提供的,献血者完全可以放心.
十一.献血有年龄规定吗?一次献血多少毫升?隔多长时间可以再次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提倡十八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献血者每次的献血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血间隔不少于6个月.
十二.无偿献血者及配偶,直系亲属临床要用血时,可享爱到什么优惠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各省市献血条例的有关规定,无偿献血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享受到:
1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2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自最近一次献血时起五年内可以按献血总量的两倍免交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终生按献血总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这一条是广西献血条例中的优惠政策.全国各地的优惠政策不同.)
十三.怎么参加无偿献血?
凡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请持本人身份证,到各地血液中心或该中心设在街头的流动采血车处即可献血.集体参加无偿献血的单位请与当地的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献血办”)联系,献血办和血液中心为方便献血者可上门为大家服务.
十四.哪些人不能献血?
为了保证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和安全,卫生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献血:
1患者传染病或携带传染病病源体者.如:性病,麻疯病,艾滋病,肝炎,结核病患者,艾滋病毒感染者,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丙肝抗体阳性者.有吸毒史者,多个性伴侣者.
2患有不宜献血的疾病的患者.如过敏性疾病,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血液病,内分泌疾病,代谢障碍性疾病,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寄生虫病及地方病,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切除生要内脏器官,慢性皮肤病,眼科疾病,自身疫性疾病.
十五.哪些人暂时不能献血
1,接受疫苗免疫接种者: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炎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按种后二周内,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后四周后,被狂犬咬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后一年内.
2接受动物血清注射者,最后一次注射后四周后.
3妇女某些生理期:月经前后三天及经期,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期未满一年者.
4手术后: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阑尾切除,疝补术,扁桃体手术后未满三个月者,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
5患某些传染病病愈后:痢疾病愈后未满半年者,伤害病愈后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愈后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后未满三年者.
6患某些疾病病愈后:感冒,急性胃肠炎,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后未满二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后未满一月者,肺炎病愈后未满三个月者.
7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8纹身后不满一年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 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各极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开展针对性宣传
一、台湾捐血运动协会针对群众经常提出的11个问题编印了宣传折页,效果很好。这11个问题及答案是:
1、捐血是什么?
答:血液是活的细胞,迄今尚无法用人工制造。因此,医疗所需的血液,只有*人类用爱心提供。
捐血,就是我们同胞以互助的精神,为拯救需要输血的人,捐出自己的血液。
2、我自己都贫血了,怎能捐血呢?
答:许多人以为自己贫血。其实,是否贫血,等测量过血色素、红血球的数目与形态以后才能确定。
3、我捐出的血液,捐血中心会不会拿去卖掉呢?
答:这是不可能的。捐血中心不付给捐血者报酬;每袋经检验合格的血转赠病患者均经徵信。全血每单位(250毫升)收取500元台币的材料工本费是用来抵付血袋、检验、保藏、宣传、扩充设备、人事办公等费用的。捐血中心在供血时之所以要收取这些费用,是为了要长期贯彻服务大众的宗旨。
4、捐血会影响体力吗?
答:人体内的血量约占体重的1/13,一个体重70公斤的人,身上大约有5000毫升的血。换句话说,一次捐血250毫升,只占全身血量的1/20,而且,前面说过捐完血后,可以帮助血液的新陈代谢,通常在短期内便可全部补充回来。所以,只要您能通过捐血前的健康检查,捐血对身体是绝对没有损害的。
5、我很怕痛,捐血会痛吗?
答:针头插入血管时的确会有一点刺痛(时间只有半秒钟),但是您的代价却是救活了另外一条生命,想到这里,您还会在乎那一刹那的微痛吗?
6、我很愿意捐血,但是实在太忙了,抽不出时间。
答:如果您急需输血,而有人这么说的话,您做何感想?您的生命值不值别人十几分钟的时间?而别人的生命又值不值您十几分钟的时间?
7、捐血会传染疾病吗?
答:这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事。因为捐血中心所用的针头及血袋都经过严格的灭菌过程,每位捐血人使用一个新血袋,采足血液后针头当场剪掉,集中以高压消毒后丢弃。因此捐血是绝对安全不会感染任何病症。
8、我的血很稀奇,我要等到有人需要时才捐。
答:捐血中心目前已有红血球冷冻设备,可将稀有的血液冷冻起来。
如果您是罕见的Rh阴性血液者,希望您能主动到捐血中心登记,以便有病患需要这种血液时,能随时与您联系。今天,您帮助别人,将来,万一有一天您需要用血时,别人也会同样帮助您。从病人的眼光来看,最稀罕的血型是那种在有人需要时却得不到的血型。
9、吃避孕药的人可以捐血吗?
答:避孕药并不会直接影响血液,任何一位正在服用避孕药的女性,只要她各方面均合乎捐血条件,就可以捐血。
10、让员工上班时间献血,公司的损失不是太大了吗?
答:现在已有许多工商团体加入我们定期捐血的行列中了,这些具有爱心的老板非常乐意负担他的员工在上班时间捐血所造成的损失。事实上,如果一切安排妥当的话,一个人捐血只要十几分钟就够了。
11、我不需要捐血,因为我身体健壮;不需要用血,即使需要,我也有钱可以用钱买。
答:您听过“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这句话吗?不错,您有足够的钱可以向职业卖血者买血。但是,请记住,钱没有办法代替血液输入体内,当一个病人情况危急时,有再多钱也没有用,他必须有血液才行。
二、澳大利亚红十字会根据多年宣传献血的经验,总结一些不参加献血活动的人的疑虑,归纳成25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并做一简要回答,希望这些解答能解除一些人的疑虑,不再成为妨碍参加献血的“问题”。
1、身体里有多余的血吗?
平均每个成年人有4——5升血液(4000——5000毫升),其中80%左右在血液循环系统内流动,20%左右的血液贮存起来用于补充。健康的人可以定期、适量的献血,每次献血200——400毫升,一年献血3——4次是安全的。
2、献血后血液能很快得到补充吗?
血容量的补充是很快的。实际上当您离开血站时,您的机体已经开始补充了,只需几个小时,血容量就会达到正常水平,不仅没有任何不适感,还可以从事正常的工作。
3、O型血是万能血吗?哪种血型最有用?
每一种血型的血都非常有用。O型血是普遍的,人在紧急情况下,没有合适血型的血液时,可以用O型血代替,但一般情况下,还应同型相输。此外,越是稀有的血型,当您需要的时候越不容易得到,也就越可贵。
4、献血时紧张怎么办?
每个人在第一次献血时都会有点紧张,但实际上什么事也没有。已有很多人献血超过了50次或100次。献血不是神秘的事情,您只要尝试一次,就会体验到这是一个很简单的过程。
5、如果贫血怎么办?
血站对每个献血者都要做有关贫血的检查。方法很简单,只需取一滴血,不到一分钟就可测出您血红蛋白的水平。如果低于正常值,是不会让您献血的,并且还要做进一步的检查,帮您分析贫血的类型和找出贫血的原因。
6、献血后会不会头晕?
这里有一定的心理作用。献血后适当休息几分钟就不会有什么不适感了。实际上所献血量只是身体里很小的一部分,对正常的血液循环没有影响。如果您还不放心,可以约几个朋友一起来,情绪就会变得很轻松了。
7、害怕针怎么办?
请相信献血不会使您疼痛的。采血时不会有什么感觉。您只要看着天花板,心里想着日常生活起居中的小事就可以了。
8、到血站去交通不方便怎么办?
红十字血站会尽量向您提供方便的。除了中心血站,还设有流动的采血车到城市或农村的许多地点,您只要安排好时间就可以了。
9、出现意外伤害时献血也不迟吧?
意外伤害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但由于不少技术问题(如做血液化验)和寻找献血员等在短时间内不易办到,所以临时取血有很多困难。危急时刻挺身献血,精神是可嘉的,但最有效的抢救是有足够的血液贮备。
10、正在服药怎么办?
请到血站做一下化验。服用某些药物不影响献血,而另一些药物则可能要推迟您的献血时间。
11、会不会由于献血感染上传染病?
请放心,血站的有关设备是经过严格消毒处理的,有的用具是一次性使用的,可以绝对保障您在献血时不会感染上任何疾病。
12、患过肝炎怎么办?
不是所有患过肝炎的人都不能献血。经过化验就会知道您的血液是否携带肝炎病毒以及您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献血。
13、害怕见血怎么办?
不必过虑,取血时不会让您见到血的,只会让您见到医务人员的微笑。
14、已经献过血了,可以不献了吧?
谢谢您过去的无私奉献,但由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和抢救病人的需要,现在仍然需要您的奉献,您的血液会给病人带来无穷无尽的福音。
15、献血是不是应该有偿?
您奉献的血液是一份无价的高尚的礼物。在某些国家把血液做为市场上的商品进行买卖。经验证明,这对献血者和病人的健康都会带来很大的危害。
16、爱喝酒的人血液里的酒精会不会太多?
尽管您爱喝酒,还是欢迎您来献血。只是您应该在清醒的时候来,这时您的血液是正常的。
17、带孩子离不开怎么办?
没关系,可以把孩子带到血站来,除了有很多玩具让他们玩之外,让孩子看着大人献血也是一种很好的教育。
18、外国人语言不通怎么办?
血站有多种语言的献血说明和宣传品来帮助您献血,必要时可以给您找来翻译。
19、我的血如果不好怎么办?
还是先做一下化验吧,您只要伸出胳膊几分钟就可以了。另外,所有的血液在送到医院之前,都要经过化验检查。
20、工作太忙怎么办?
最短的献血时间间隔也需要3个月,只要您停一下工作,想一想您的血液会给病人带来健康和幸福,相信您会挤出时间参加献血的。
21、平常还要体育锻炼怎么办?
经常体育锻炼,说明您身体健康,有很好的献血条件。献血后也不会影响您的体育锻炼,只会给需要血液的病人带来生命的活力。
22、最近生过病怎么办?
当然,要等到您身体恢复以后才能献血。如果您到血站来,请告诉医生有关您的病史,会给您必要的身体检查的。
23、献血后体重会不会改变?
献血者体重在45——50公斤以上。献血对体重不会有任何影响,不信的话,您献血后可以自己称一称体重。
24、是不是献了一次血后,就必须不停地献血?
献血后不会使机体以不正常的速度生产血液,更不会因血液生产过多而迫使您不停地献血,因为献一次血,对机体造血机能的影响与出一次鼻血、经过一次月经、受一次小外伤没有什么不同。
25、想献血但勇气不够怎么办?
鼓起勇气吧,您奉献的血液,体现出您的人道主义精神,对于病情危重的婴儿,意外事故中的伤员,许多等待手术的病人……则意味着再一次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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