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无偿献血者奖励有关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无偿献血是保障临床血液正常供应的关键。实施无偿献血奖励政策对提升献血者的满意度、获得感,营造献血光荣的社会氛围,推动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1号),要求“建立个人、单位、社会有效衔接的无偿献血激励机制,对献血者使用公共设施、参观游览政府办公园等提供优惠待遇,定期开展无偿献血表彰活动。”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要求,加强对无偿献血者的人文关怀,激励群众积极参与无偿献血事业,我省借鉴已经实施无偿献血者“三免”政策的省市经验,在充分调研评估基础上,并广泛征求了无偿献血者、各地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关于优化无偿献血者奖励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奖励政策主要包括奖励对象、奖励方式、奖励内容。
(一)奖励对象。包括三类人员,在我省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国家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志愿者和国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捐献者。
无偿献血奉献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30次、40次及以上的献血者(全血每200ml按1次计算;单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量按1次计算),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银奖、金奖的表彰。
国家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20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
国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捐献者,获得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奉献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2次及以上的捐献者,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且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及以上的捐献者,获得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特别奖。
(二)奖励方式。对符合奖励对象的个人核发《山东省无偿献血荣誉证》,凭荣誉证享受我省无偿献血者奖励政策。
《山东省无偿献血荣誉证》是向我省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国家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志愿者和国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捐献者颁发的荣誉卡,凭卡可享受三免政策规定的权益。
(三)奖励内容。持《山东省无偿献血荣誉证》的献血者、志愿者,可在获奖申报市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定制公交、城际公交、区际公交、长途客运班线;免门票游览国有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鼓励非国有公园、旅游风景区积极参与,其中免费项目仅限优待景区的首道门票费用,园中园、园内导游讲解、停车、休闲娱乐等园内收费项目不在免费范围之内;免交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普通挂号费)。下一步,将在各市实施三免政策基础上,逐步推动奖励对象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三免政策。
三、保障措施
文件要求各市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奖励政策落实落地。各市各单位要加强宣传相关政策,形成无偿献血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引导和发动群众踊跃参与无偿献血。
相关阅读:
广州市无偿献血激励与优待办法政策解读
广州市无偿献血激励与优待办法政策解读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关于印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修改)和《规定》有关规定,制定《广州市无偿献血激励与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和文明城市、社区、单位考评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明确了我市无偿献血奖励与优待内容,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规定》,做好献血单位和个人的表扬奖励工作,切实落实无偿献血激励优待政策,保障政策范围内人员的待遇,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办法》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制定《办法》,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无偿献血表扬的相关程序;激励的对象;明确了无偿献血表扬的原则、负责表扬奖励的具体工作的部门;明确了广州市无偿献血者和献血服务志愿者享受优待的具体方法;明确了享受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献血者和志愿者可使用献血优待专用羊城通卡刷卡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明确了羊城卡的申领工作;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
三、制定《办法》的意义
《规定》以政府规章形式,确定了市、区人民政府对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一系列优待政策,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落实对无偿献血的激励优待办法,注重以激励政策措施引导公民自觉无偿献血。优待政策作为无偿献血长效机制,体现党和政府对无偿献血事业的重视,更体现社会对长期固定献血者和无偿献血志愿者作出贡献的肯定和关爱,为打造卫生强市,建设健康广州,进一步推进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四、《办法》中所指的无偿献血表扬奖励和激励优待的对象分别是谁?
本《办法》中所指无偿献血表扬奖励对象是指对本市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单位。
激励优待对象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1、在本市献全血累计达到10次以上(含10次)的献血者;2、在本市献血次数累计达到20次以上(含20次)的献血者;3、在本市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以上(含480小时)的志愿者。
五、《办法》所指献血优待专用羊城通卡如何申领?电子献血证优待信息页面如何生成?
对符合《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献血者和献血服务志愿者,可以通过市献血办、设血站的区献血办申领献血优待专用羊城通卡;对符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献血者和献血服务志愿者,可以访问“广州献血”微信公众号中的电子献血证显示优待信息页面;对未持有智能手机的人员,可以到市献血办、设血站的区献血办办理。
六、《办法》所指的献血者和献血服务志愿者如何享受优待?
持献血优待专用羊城通卡或者优待信息可以享受以下待遇:免费进入市、区所属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内游览(不含景区内车船、游乐设施及其他收费项目),民营机构可参照执行。具体可参考官方发布的最新指引。
符合条件的患者持献血优待专用羊城通卡或者优待信息,可以在指定窗口办理相关手续享受优先就诊。在门诊就诊时减免普通门诊诊查费(10元)。已参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对象在本市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减免普通门诊诊查费自费部分3元。参加省、市直医保和区公费医疗的对象,按省、市直医保和区公费医疗相关政策执行。
持有献血优待专用羊城通卡或者优待信息的人员,如有意向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可在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官方网站( /pglh/ )上登记,由民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的条件进入优先轮候通道。
持献血优待专用羊城通卡,可刷卡免费乘坐市内线路的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持有献血优待专用羊城通卡或者电子献血证优待信息页面的人员,在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时,如表示有再就业意愿的,可列入优先推荐名单;也可以在线上提交申请,详情参考:《广州市失业登记办理指南》:
( /attachment/6/6749/6749688/7056287.pdf )
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子女需要入托、入学,可具体要求咨询各区教育局。入托包含入读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各区教育局咨询电话:
( //u/cms/www/202104/29113028m064.pdf )
七、《办法》中表扬评定和激励优待的无偿献血次数如何折算统计?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计算,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以符合规定献血间隔期的献血统计为准;《献血法》公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
八、有关解释及其他问题?
《办法》所列激励和优待政策层面问题,由广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具体优待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答;其他不可预见的问题,可通过约其交流或以书面形式答复。
无偿献血的好处和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献血的好处:献血可预防、缓解高粘血症;可预防、降低心脑血管病的发生;可促进、改善心理健康;可延年益寿;其中男子献血可减少癌症的发生率。优惠政策包括:1.用血报销政策。无偿献血者在本市范围内献血,血液经检验合格的,其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临床用血权利。2.部分地区享有积分入学优惠,例如,近5年在东莞参加无偿献血,每次可积分2分,最高不超过10分。无偿献血者在本市范围内献血,血液经检验合格的,其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下列临床用血权利:(一)无偿献血者献血2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二)无偿献血者献血累计600至1000毫升(含1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合计不超过献血总量2倍范围的,免交前项规定的费用。(三)无偿献血者献血累计超过1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交前项规定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四条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衍生问题:
献血后用血政策是什么?
一、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可免费使用三倍献血量的血液,并优先用血;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自献血三个月后至五年内,可免费使用无偿献血的等量血液。
2022年最新献血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
女子回应举报郑大教授性侵:感觉解脱了很开心,如认定无证据愿接受处罚
声明:《泰安关于优化无偿献血者奖励有关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一文由排行榜大全(网友上传 )网友供稿,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果您对文章有异议,可在反馈入口提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