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女老板给去世员工遗孀发“工资”,2年来每月发500至800元)
极目新闻记者 丁伟
员工去世后,浙江宁波女老板王凤坚持每月给其遗孀发800元“工资”,这一发就是3年多。2月26日,王凤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去世员工家里经济情况不好,她希望此举能保障去世员工家人的基本生活,她会一直坚持,直到员工的孩子大学毕业。
王凤来自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03年大学毕业之后到浙江宁波打拼,并于2007年3月创立了一家人力资源公司。2020年3月,王凤与黑龙江某市达成协议,从当地引进1000多名工人到宁波就业。
“他也算是我的员工,他是我介绍到企业去工作的,算是派遣,对方企业为他缴纳社保。”王凤介绍说,其中一名工人叫李英昌(化名),50岁,到达宁波后,被分配去了象山县一家企业工作
王凤与员工(来源:受访人)
2020年5月20日,李英昌在宿舍洗澡时忽然摔倒爬不起来,危急中向工友求救。随后,大家呼叫了救护车,将他送到了象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此时,李英昌已经陷入了昏迷状态,医生诊断为急性脑溢血,做了开颅手术后住进了重症监护室。
王凤说,后来她发动公司及朋友先后为李英昌捐款9万元作为医疗费。但是,在经过9天的抢救之后,李英昌还是去世了。
“他家里有两个女儿,当时大女儿读高中,小女儿读初中,还有80来岁的母亲,身体也不好。”王凤后来了解到,李英昌的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李英昌的妻子陈淑英(化名)在当地靠打小工挣些生活所需,李英昌的突然离世,让这个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难上加难。
王凤说,她也来自农村,很能体会李英昌一家的不易。本来她想捐一笔钱给李英昌家里,但是考虑到这个起不了根本的作用,最终她决定每个月给李英昌的妻子发一份“工资”,每个月800元。这个钱不多,但是在农村,基本生活是够了。“最初几个月是500元,但是后来我觉得太少了,又加了300元。”
从王凤公司的打款记录可以看到,每个月的中旬,公司都会准时为陈淑英打款800元。如此打款,王凤已坚持了2年多。
打款记录(来源:受访人)
“从出事开始,王凤就很照顾我们,3年了她一直在帮着我们,她是好人。”说起王凤,陈淑英话里话外都是感激。
陈淑英说,王凤每个月都会给她打钱,3年多来,即使王凤公司遇到困难,这个钱也从没有间断过。
李英昌的大哥也很感激王凤3年多以来对弟弟家里的照顾,“每个月打钱都很准时,从没间断过。”
“现在李英昌的大女儿已经读大学了,小女儿正在读高中,今年也要高考。”王凤说,她希望坚持打款到孩子们大学毕业,找到工作。
老板每个月赚十几二十万,员工只拿5000工资,这正常吗?
公司的所有投资都是老板的;如果项目不能完成,所有损失都是老板的;无论老板有多困难,他都必须按时给员工发工资,否则员工可以离开,去劳动监督旅投诉;当你带着你的爱人散步时,老板正在考虑如何弥补发展链“短板”;当公司步入正轨时,老板会考虑公司发展的后劲,作为一名员工,更多的考虑是他们自己的薪水和待遇,这没有错,但也应该。然而,无论如何,你不应该和你的老板一个月赚超过10万或20万,你应该和同事相比,为什么人们拿8000,你只拿5000?从而找出自己的缺点,培养优势,规避弱点,朝着更高的目标努力。
随着经验的丰富,员工的工作技能和创造价值的能力将得到提高。一般来说,公司会根据员工创造业绩的能力及时加薪。有些员工看到公司不主动加薪,会和老板沟通,用业绩增长的数据说服老板,为自己加薪。如果老板故意不加薪,员工通过跳槽获得与能力相对称的工资,老板无话可说。私营工商业的财产所有者;又称掌柜的。公司里的一切由老板投资,那是花真金白银置办来的,谁的投资不需要回报?老板多得是天经地义的。
除了投资,产品的出口也是老板最伤脑筋的。不管产品有多好,都卖不出去,赚不回利润,也没用。所以,从投资建厂到产品销售赚回货币,不是老板的策略吗?作为一家像样的公司,这是投资者日夜辛勤工作的结果。工人的工资、水电费、生产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需要钱吗?你认为老板也拿了5000英镑吗?谁来支付这些费用?企业赚的钱,即净利润,老板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才能属于个人收入。员工工资由老板的企业支付。扣除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后,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5000元。
不仅老板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而且包括工厂(土地除外)在内的所有资产和设备几乎都是他的私有财产。他有合法的管理权,利用上述自己的财产,雇佣员工为他服务,创造更多的财富,并依法纳税。除了将员工工资分配给受试者提到的500元和私营企业应付部分的社会保障等国家规定的费用外,其余可以节省的费用应归他所有,这是正常的。当然,作为一名员工,如果你认为工资太少,你应该反映你的技术能力和生产工作中的创造力。
军属遗孀死后待遇有哪些
【法律分析】执行的标准: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G、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1)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2)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3)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七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工伤休假期间,公司该怎么样给员工发工资
工伤休假期间,公司该怎么样给员工发工资 1、工伤休假期间,公司要按受伤前的标准支付工资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休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你可以不接受单位的工作岗位调动,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和单位协商,无法协商一致,一年内去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看公司规定了,我本人也是船员,我休假就发个生活费(一个月500元左右),其他的就没有了。但我听说有的公司也发休假工资,但这种公司很少了。据我知道的咱们国内的几个大公司暂时还没有高额的休假工资。
关于请假期间公司不给该员工发工资该怎么处理请事假之类,本就不发工资。请病假,只发一半的基本工资。
工伤,请问工伤休假期间上班工资怎么算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3.如果单位不按上述义务执行,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职工工伤期间,待遇不变,如果单位降低工资标准,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足工资,并且承担经济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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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期内单位应当支付假期的工资,可申诉或投诉,如果木能及时解决,可申请工伤认定
离休干部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领取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休干部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领取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在参保人员去世之后,要想办理丧葬费和抚恤金,除了要填写申请表外,还需提供以下几类证明及文件,缺一不可。
(1)逝者的《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部分需要提供火化证明)
(2)逝者身份证或注销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抚恤金申请需要证明与逝者的直系亲属关系。且一直由逝者生前扶养;
(5)若要申请将丧葬费、抚恤金发放至继承人银行账户,该继承人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并填写《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代缴代付)申报表》申报银行帐号。
丧葬费和抚恤金是不一样的两笔补助费用,是针对在参保人享受社保待遇期间死亡其家属享有的一种补贴。对工作期间不幸死亡职工的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不仅是对亡故员工家属的安慰,也是对其日后生活的人道支持。
离休干部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领取需要的手续和证件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二)从2005年7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2、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三)企业、单位或死亡人员遗属办理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时,因病死亡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当地 *** 未规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明和医疗机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和死亡人员身份证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
(四)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原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既然是“离休干部”,都是国家公务员,单位怎么会破产
请问离休干部丧葬费及怃恤金?丧葬费为上一年度六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怃恤金为20个月。
38年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多少? 一次性抚恤金: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一次性抚恤金为80个月基本退休费,有的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丧葬费:
可能各地规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退休费,但最高也有一次性补助10个月基本退休费(有遗体火化证才能领取),包干使用,即多不退少不补。
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
(一)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一、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
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申请》
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确定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
二、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
(一)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1、在职人员
(1)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3)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2、离退休人员
(1)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a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c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2)1993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根据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性质及退休时间的具体情况,抚恤金基数应包括以下项目
a1985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按京国调(90)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91)74、号增加的工龄津贴,按京人退(1992)18号增加10%的离、退休费,按京国工改(94)4、5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险(96)40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6)378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9)4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81号增加的离、退休费;1996年以后按我市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
b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除按第2条第(1)款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包括以下项目,按国发(1985)6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79)245号计发的副食品补贴。
(三)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退选381):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2、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By 民以食为天 发表于 2006-12-13 15:40:5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 *** 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 *** 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丧葬费各省标准不一,有的600,有的4000
抚恤金貌似公式一致(工资总额-护理费-电话费-交通费-住房租金补贴-生活补贴)*20个月 具体执行时,各地也有差异,有的在括号内还要加上一笔数字作为基数
建议你向民政部门咨询。
请问企业离休干部丧葬费及怃恤金?问题具体点
2003年11月死亡的离休干部应享受多少钱抚恤金及丧葬费93工改后到2004年9月30日之前去世的是10个月基本离休金 (民优函[1994]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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