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东 实习记者/ 刘珺菲
编辑/ 石爱华
“傻子”李四强出狱后不久因病去世,病榻上的李四强门牙缺失,他自称是入狱前遭遇了“逼供”,被打所致
安徽省利辛县孙集镇曾有个天生智力残缺的“傻子”李四强。
2005年,他从家人和村民的视线中“消失”,音讯全无。2007年,南京建邺警方在流动人口普查时,发现了在南京打工的“傻子”。因身上持有一张汕头抢劫案在逃犯人“刘西文”的身份证,“傻子”当场被抓,并以刘西文的身份被判抢劫罪,入狱服刑。
服刑期间,监狱的管教发现“傻子”的真实姓名是李四强,这一“乌龙”被上报后,李四强没有获得自由,法院调查后,裁定他冒用“刘西文”身份参与了汕头抢劫案,随后将判决中的“刘西文”更正为“李四强”,“傻子”继续在狱中服刑。
2016年,服刑完毕的李四强回到老家,家人们得知他的经历后,认为抢劫案发时间段,李四强在安徽利辛的村子里,不在广东汕头,没有做案可能,于是决定帮他申诉。七年过去,李四强的家人始终没有放弃申诉,而“傻子”李四强,早在出狱后两个月因病重不治,离开了人世。
“傻子”的监狱来信
1979年,李四强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的一个村子。在兄弟姐妹6人中,他排行老四,与哥哥老三都是天生智力残缺,没有上过学,两人常年在村子周边游荡。
在村民的印象里,哥俩都傻,但李四强的智力情况稍微好一点,“沟通困难,但核心意思能表达清楚”。
据村民介绍,李四强的姐姐嫁到了附近的村子,李四强和老三常步行约2公里,边走边玩去姐姐家。姐姐的邻居常逗他们“你来看你姐,空着手来啊?怎么不给姐夫带点酒?”老三从来没有搭过话,李四强要么说“姐夫不喝酒”,要么说“我没钱”,说话状态是“一个字一字往外蹦的”,有时还拉着长音,回话时不看对方。
因父亲早逝、母亲患有疾病,村里将李四强哥俩“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上报,将两人纳入低保范围。
李四强没有因为智力问题就放弃生存技能的学习。据李家人介绍,1990年前后,12岁的李四强就跟着哥哥李奎星到江苏南京谋生,2000年前后回到村子里。2003年,姐姐带着李四强在村子附近的工地上拎灰兜。2004年初,亲戚带着他在常州的一个工地上打零工。
李四强从村民的记忆中“消失”是在2005年。那年春节后,李四强在村子附近的砖厂找到了一份搬砖胚的零工。他的一个叔叔逗他说“不好好干活就揍你”,那天回家后,他跟母亲说了一句“不去(上班)了”。此后,他没再出工,也逐渐“消失”在村子里。
李四强离开村子后,有传言他与同村人一起去外面打工了。哥哥李奎星问过在常州、南京的熟人,得到的消息是“再没见过李四强”。因母亲病重需要照顾,老三也需要人照顾,李家兄弟姐妹寻找一番无果后,没有精力和财力再找李四强,也没有报过警。
李四强姐姐家的一位邻居告诉北青深一度,2007年春节后,她在南京一个废品收购站打工,看到李四强搬着地板砖从废品收购站门前经过一次。李家人得知消息后曾去南京寻找,无果。
李奎星再次得到弟弟李四强的消息,源自一封信。
2011年,一封寄件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133信箱18分箱”的平信寄到了李四强的老家。这是一封经人代笔的书信,寄信人是李四强,收信人姓名写的是李奎星的小名“李小满”,李家人从信中得知,李四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北郊监狱服刑。
李奎星告诉记者,他收到信后便到监狱探视,当他询问李四强干了什么坏事时,隔音玻璃另一边的弟弟情绪激动,支支吾吾,说不出话。李奎星向狱警询问,狱警没有回答他。
此后每到监狱可以打电话的时间,李奎星总能接到李四强打来的电话。电话里,他曾多次询问李四强被羁押原因,李四强从未说清楚过。
家人收到李四强的来信后,才得知他在监狱服刑
李四强“冒名”逃犯被判刑
直到2016年,李奎星去监狱接李四强出狱时,才第一次看到了相关的判决书和裁定书,知道了弟弟的部分经历。李奎星得知,李四强当年入狱,与一张名为“刘西文”的身份证有关。
汕头市公安局龙津派出所出具的一份证明记载,2007年3月26日15时,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双闸派出所在检查外来暂住人口时,发现了一个名叫刘西文的人,经上网比对和户口所在地比对调查,双闸派出所认定刘西文是涉嫌抢劫犯罪的网上逃犯,并凭借这张身份证将其抓获。
而事实上,当年持有这张身份证的人是李四强。至于为什么李四强手里会有一张刘西文的身份证,他本人也没有跟家人说清楚过。
在案资料显示,刘西文籍贯也是安徽省利辛县,家在李集镇,距离李四强家所在的孙集镇约30公里。2003年8月、9月,刘西文伙同弟弟刘西国等7人在汕头抢劫,作案多起。2004年,同案7人陆续被抓。在同案人的供述中,作案人员共有8人。案件材料显示,7人陆续被判刑,只有刘西文在逃。
双闸派出所抓获李四强后,对他进行了多次讯问。讯问笔录显示,李四强承认自己真名就叫刘西文,也承认2003年在汕头抢劫,并能准确说出刘西文的出生日期、户籍地址、家庭成员姓名等信息。
这在李家人看来,是不可能的,“他(李四强)连自己的生日都不知道,怎么可能知道别人的生日,还清楚地知道别人的爹娘户籍姓名?”就此情况,深一度记者向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发出采访申请,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2007年4月11日,汕头警方以“刘西文”之名将李四强逮捕,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汕头市公安局预审股民警在汕头市看守所也讯问过李四强。这次的讯问笔录从整体上看,李四强对答如流,对刘西文所做每起抢劫案的时间、地点、同案犯交代得准确且具体。
李四强后来陆陆续续告诉家人,被审讯时,只要他说出自己真实姓名就会被打,他曾被打掉两颗门牙。根据家属提供的照片,李四强出狱时,门牙是缺失的。
被逮捕后不久,汕头市龙湖区检察院指控“刘西文”与同伙于2003年8月至9月期间,在汕头市区实施多起抢劫,其中“刘西文”参与作案6起。
2007年10月11日,龙湖区法院作出(2007)龙刑初字第256号判决书,以犯抢劫罪判处“刘西文”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这份判决书显示,庭审时,“刘西文”(实际受审人是李四强)没有辩护人,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未提出上诉。
李四强申诉阶段代理律师朱小董告诉北青深一度,关于案件中的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等应给到嫌疑人家属的法律文件,经律师查证,无论是刘西文的家属、还是李四强的家属,均未收到过。
李奎星告诉北青深一度,龙湖区法院作出的这份案号为(2007)龙刑初字第256号判决书,是李四强出狱时的随身物品之一,家人直到2016年才看到。
这所白色的平房是李四强家的老屋子,出狱后,他在这里度过了最后的时光
被纠错的被告人主体
李四强被当作刘西文投入监狱后,监狱管教发现了其中的端倪。
北青深一度记者多方核实了解到,“刘西文”被判刑后,在石家庄北郊监狱服刑,管教点名“刘西文”时,他多次未答“到”。管教民警多次找他谈话,陆陆续续得知“刘西文”的真实身份可能是李四强,其真实的生日、户籍信息均与刑罚执行依据记载情况不符。监狱将此事反映给办案单位汕头市龙湖区法院。
资料显示,监狱反馈信息后,办案单位也对监狱里“刘西文”的身份进行过调查。
北青深一度获得的案件材料显示,2009年10月20日,汕头市公安局龙津派出所民警提审了抢劫案中刘西文的同案犯马付伟,将在押人员“刘西文”的照片向他出示。
马付伟向警方称,自己与刘西文是连襟关系,相片中的人不是刘西文。马付伟的母亲也向龙湖分局刑侦大队民警称,相片中的人不是刘西文。
2009年11月2日,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到安徽省利辛县李四强老家,找李四强的母亲核实。经李母辨认,相片上的“刘西文”是自己的儿子李四强。利辛县公安局孙集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相片上的“刘西文”是其辖区村民李四强。
11月5日,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北郊监狱提讯“刘西文”。这份提讯的笔录显示,“刘西文”说自己的真实姓名叫李四强。对于在南京被抓时的情况,李四强明确说“当时我跟民警说‘我不是刘西文,真名叫李四强’,他们不相信还打我”。
李四强的身份得以证实后,他并没有获得自由。
对李四强的身份调查时,参与抢劫案的马付伟还告诉汕头警方,相片中的人外号叫“二百五”,2003年时跟他一起参与了汕头的多起抢劫。
但蹊跷的是,在2005年汕头中院对刘西文的同伙作出的生效判决中,汕头中院认定的作案人里并没有“二百五”,包括马付伟在内的7名同案犯,当年均未提到作案人员中有“二百五”,也没提到李四强。
案卷材料显示,在随后的审讯中,李四强说自己的外号叫“二百五”,还清楚地辩认出2003年汕头抢劫的5名同案犯,并承认自己参与其中6起抢劫。
经过汕头警方一番调查后,汕头市龙湖区法院最终认定李四强是2003年汕头抢劫案作案人之一,他冒用了刘西文的身份。
2009年12月14日,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法院作出一份刑事裁定书,称(2007)龙刑初字第256号判决书中的被告人刘西文称谓及基本情况有错误,将判决书中所有的“刘西文”更正为“李四强”,并将被告人刘西文个人基本情况,更正为李四强的个人基本情况。
至此,李四强在以刘西文的名义服刑两年后,终以“李四强”的身份成为了“名正言顺”的犯人。
申诉阶段代理律师朱小董介绍,2005年2月,汕头中院已对刘西文的同伙作出判决。汕头中院做出的这份生效判决中,法院查明作案人员共8人,这8人中,不包括李四强。
朱小董认为,龙湖区法院这份用于“更正”的刑事裁定书,认定李四强为作案者之一,与汕头中院查明的内容冲突。相当于下级法院否定了上级法院的判决,使得汕头抢劫案中多出一名罪犯,同时,使得司法机关对李四强继续“错误”执行刑罚有了“法律依据”。
朱小董表示,裁定书可以更正的内容通常是判决书中的笔误。此案中,被告人主体错误,说明是审错了人,显然不是笔误。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主体错误”应当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这份裁定书,涉嫌违法。
龙湖区法院在后来向李四强家属出具的法律文书中提到,这份更正被告人个人基本情况的裁定不违法。
春节前后,李奎星到李四强坟前看望弟弟,他说将会继续帮弟弟申诉
同案犯否认“傻子”作案
李四强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获得两次减刑,共减去刑期3年3个月。2016年6月25日,他刑满释放。
李四强的哥哥李奎星说,直到接弟弟出狱时才得知他最初是以“刘西文”的身份被抓的。
李家人告诉北青深一度,出狱时,李四强已经得了重病。回到安徽利辛就住进了医院。时任村干部得知情况后去看望李四强。根据村干部描述,住院时的李四强脸色苍白,目光呆滞,门牙缺失,见了她也不说话,“冲他喊着说话,他才扭头看看你”。村干部也不相信,“凭他的智商,能抢劫?”
李奎星说,在家人陆陆续续问话中,李四强多次说出“刚到南京十几天就被抓走”“没有身份证”等信息。2005年以前,李四强没有办过身份证,李奎星怀疑有人故意让李四强使用刘西文身份证,陷害弟弟。
得知弟弟的遭遇后,李奎星请了律师,决定为弟弟申诉。2016年8月31日中午,在家人的陪同下,律师在病床前询问了李四强的经历,并制作了问话笔录。李家人说,李四强似乎感受到有人关心他的遭遇了,他向哥哥竖起大拇指,嘴里蹦出两“厉害”两个字。当晚,李四强没了呼吸。
2016年10月28日,李奎星向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法院递交了申诉书,李奎星认为判决李四强为抢劫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用于更名的刑事裁定书程序违法,因此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李四强案再审,并改判无罪。
2017年3月28日汕头市龙湖区法院给出回复,认为李四强被抓时,身上有刘西文的身份证,身份证上的照片又像其本人,且在公安机关讯问和法院审判过程中仍继续冒名“刘西文”;并认为用裁定书方式更正被告人姓名不影响犯罪事实认定,不构成程序违法。龙湖区法院驳回了申诉。
李奎星始终不相信“李四强一再主动冒名刘西文”,因为李四强连流利回答问题的能力也没有。他觉得,如果法官能认真看李四强一眼,能跟他说两句话,就能判断他有没有做案能力。李奎星继续申诉,遭汕头中院驳回。
2022年8月初,北青深一度记者找到了2003年汕头抢劫案中刘西文的两名同伙(已刑满释放)。
一位出狱的同案犯人员用文字写下不认识照片中的李四强,李四强未曾与他一起作案
其中一人看了李四强的照片后告诉记者,他不认识这个人,这个人没有与他们一起作案。得知照片上的人叫李四强时,他说,当年团伙里有两个姓李的,一个当时已经被抓,现已刑满出狱;另一个叫“小李子”,不是照片上的人。另一名同伙也称不认识李四强,称照片上的人没有与他们一起作案。
北青深一度从利辛警方获悉,2022年8月11日,利辛警方协助汕头警方将真正的刘西文抓获。同年9月16日,刘西文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逮捕,涉嫌罪名正是抢劫罪。
李奎星说,刘西文被抓,是他给弟弟申诉6年来,第一次等到了看得见的进展。早在2018年,李奎星就已经申诉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但一直没能得到回复。在得知真正的刘西文被抓后,他委托律师将刘西文同案犯的证言及刘西文被抓的情况作为新证据提交给了广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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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会判多少年
我国刑法规定的可以追究犯罪的年龄一般是年满16周岁,也就是说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受追究。但有八种严重犯罪的可追究年龄最低可至年满14周岁,其中就有抢劫罪。也就是说只要年满14周岁,犯抢劫罪就触犯了刑律。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判完就出来了)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有假身份证违法但不至于坐牢,自己做假身份证的话就要坐牢了。
综合一下事情也不大,应该不会坐牢。
抢劫身份证算抢劫罪吗
法律分析:身份证属于个人财物,抢劫身份证也涉嫌抢劫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罪要哪些证据证明分析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为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落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办案方针,本文侧重介绍构成抢劫罪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对证据的要求,即认定抢劫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要求及在司法实践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犯罪主体方面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事项。认定抢劫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要求及在司法实践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犯罪主体方面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事项。认定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要求及在司法实践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犯罪主体方面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事项。认定抢劫罪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及在司法实践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犯罪主体方面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事项。以利用于在办案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指控抢劫犯罪,不枉不纵,惩罚罪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此类案件的证据要求是:
一、关于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②
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③
关于抢劫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居民身份证或工作证;
(二)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四)入学、参加工作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亲友证言;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其亲友证言;
(七)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
(八)家族遗传病史调查,如近亲属证言,以及其他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行为是否正常的证言。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系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应该注意: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认定符合审查起诉标准的,在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就很重要,一般都要提取,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此外,办案人员要注意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材料上是否有涂改的痕迹,并区别其材料的真伪,查实来源是否合法。
二、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④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只是抢回自己被骗取或者赌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⑤
关于抢劫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据要求有:
(一)证明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的直接证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制定讯问提纲时注意:
1、实施行为有无计划,计划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实施作案的动机、目的,对危害社会后果的认识程度、主观能动程度;
3、共同实施犯罪的要讯问计划分工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以及各人实施的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4、在无共同犯罪故意或有可能存在的单独犯罪案件中,讯问对具体案件各犯罪嫌疑人事先是否商量,有无事先或事中达到共识,有无不同意见和反对者,对未表示同意者要侧重讯问其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行为,以考察其态度,确定其主观动机;
5、对转化型犯罪应讯问其当场使用暴力的目的和动机;
6、在有杀死、伤害被害人的案件中,要详细讯问其杀、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完成前、后还是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还是为抢劫完成后而杀人灭口。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收集以下可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心理态度的间接证据以印证犯罪: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要问及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的言语及行为,及其后果,以证明其犯罪的主观故意;
2、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赃物出让、出借、出卖的书证,如借据等;
相应的受让人、借款人、买受人的证人证言及提取的赃物,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3、和计划分工具体内容有关的其他证据
(1)如证明准备犯罪工具的场所或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如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进一步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2)提取的物证如刀具等,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以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每一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抢劫中杀死或伤害被害人,是否具备各自独立的两个犯罪构成的故意,即区别是否应定抢劫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两罪,以数罪并罚。
(四)如是转化型犯罪,犯罪嫌疑人除必须具有转化前犯罪,即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外,还必须具备转化的主观动机,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五)对于多人多起的系列犯罪,应注意证明是否存在其中个别犯罪嫌疑人在某一具体案件中不具有共同犯意,或某起具体案件系个别犯罪嫌疑人在单独犯罪故意心态支配下实施。特别是共同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转化型抢劫犯罪,要区别是个别转化还是共同转化。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应当注意:司法实施中,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为避重就轻、逃避征罚,在供述中互相推诿。为全面正确地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就要对上述的各类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在能够调取的情况下尽可能调取,以全面地来考察犯罪嫌疑人主观犯罪故意的心理态度。以准确地打击犯罪,不使罪犯有可乘之机,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⑥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⑦
抢劫犯罪的客观方面应具备的证据及证据要求: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应涉及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何种方法进行抢劫、如何排除被害人反抗、各自使用何种作案工具、伤害他人身体的部位、造成的后果、以暴力相威胁的内容,如是抢夺犯罪,要讯问有无随身携带凶器;各犯罪嫌疑人的体貌、衣着特征。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及知情证人的证言,如被害人亲属、路遇的熟人、发现被害人并报案的证人等用以证明:
1、 上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中涉及的内容;
2、在案发时间内被害人携带的财物种类、特征、价值,以及发现被害人并报案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告知证人有关案情的内容。
(三)案发现场或从犯罪嫌疑人住所、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及相应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如所抢劫的财物、随身携带的凶器等作案工具、血衣、麻醉药及下了药的饮料等。
(四)物证及其附着物的检验、鉴定结论,如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制造、提供刀具、枪支、麻醉药物、手套等物的证人或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上述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包括抢劫现场、犯罪工具准备、丢弃的现场、提取物证现场。
(七)尸检报告、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医院病历资料如X光片、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用以证明尸检报告、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主治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证言及检察机关对尸检报告、伤情鉴定所作文证审查。以证明暴力行为与死亡、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查明抢救及时与否、措施是否得当、死亡或重伤后果与抢救不及时是否有直接关系。
(十)书证。如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到达案发地点的车、船、飞机票、旅社住宿登记及相应的证据,如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旅社服务员的证言及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使用了暴力或以杀害、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关于抢劫犯罪客观方面加重犯罪情节应具备的证据及其证明要求:
(一)入户抢劫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情节应具备的证据及要求。
1、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被害人陈述。证明被侵入的场所具有“户”的特征;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应确定以下内容:
(1)现场被侵入或破坏的痕迹,如破坏的门、窗、锁、家具、家电等;
(2)犯罪嫌疑人遗落在现场的物证、痕迹;
(3)现场应有证明被害人在此生活起居的用品如床、被褥、洗漱用品、家电、衣物、炊具等。
3、现场提取的以上物证及其辨认笔录;
4、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鉴定,如脚印、指纹;
5、邻居或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在此生活起居等情况。
以上证据的证明要求以达到相应司法解释要求为准。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情节应具备以下证据:
1、交通主管部门核准交通工具从事公共交通的有效批文、证件,如准营证、路线牌等;
2、该交通工具出厂时的原始资料或复印件,生产厂家出具的证明,证明核准载客量;
3、出售给乘客的车票、附加人身保险等各种票证;
4、临时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应有出租、出借双方的证人证言,书面出借、出租合同;
5、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遗留在交通工具上的物证痕迹,如刀具、枪支、弹头及相关的提取笔录和辨认笔录、检验结论;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用以确定在交通工具上作案的痕迹;
7、司机、乘务人员和乘客及其他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系在正在进行公共交通运输的交通工具上,针对该公共交通工具上不特定的对象进行的抢劫。该交通工具上是一人还是多人,抢劫的是一人还是多人,不影响该项情节的认定,但抢劫的对象应是不特定的。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应当注意:犯罪嫌疑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如针对的是某一特定对象,如一直跟踪上车的银行提款人,与其有仇而蓄意报复的人等,而非针对交通工具上不特定对象则不应认定为该项情节。因此还应注意提取以下证据:
1、 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中要查明以下内容:
(1)抢劫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无此方面内容的对话。
(2)抢劫行为针对的对象、目标是否明确而惟一。
(3)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跟踪路线特征的描述。
2、书证:如银行取款的凭证。
(三)持枪抢劫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情节应具备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供述枪弹来源,所持枪支的枪号、制式、特征,枪支作案前、中、后使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
2、 被害人陈述枪支伤害的过程;
3、 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4、物证。包括枪支、弹药等;
5、痕迹检验,包括同一案件中枪支与子弹、弹头、弹壳的同一鉴定,不同案件中枪支与枪支、枪支与子弹、弹头、弹壳的同一鉴定;
6、枪支杀伤力鉴定;
7、被害人伤情检验、尸检报告,证明致伤、致死原因;
8、证人证言、包括作案前、中、后该枪的使用情况如有无用于打靶、保养情况、部件完好情况等;
9、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枪支提供者等证人对枪支的辨认笔录。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用于抢劫的枪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即必须具有杀伤力。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适用上述证据过程中应当注意:对该情节的认定,在上述证据的基础上应区别三种不同情况,确定三种不同的证据要求。
1、 案发后提取枪支,必须作杀伤力鉴定;
2、案发后未能提取枪支,无法作杀伤力鉴定,但在作案时使用了枪支的,可从被害人的伤情、车辆或其他物体弹洞、弹壳的鉴定等加以印证;
3、案发后未能提取枪支作杀伤力鉴定,同时,作案时枪支未曾使用,杀伤力的问题必须通过间接证据锁定,如作案前后枪支的使用、保养情况、部件的完好情况,如通过此方法不能确认杀伤力,则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的加重情节。
(四)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情节应具备的证据:
1、书证,即中国人民银行规范文件及核发的营业执照。证明被害单位具有相应身份,符合客体的对象特征;
2、 被害单位财产损失的清单,案发当日入库单、库存现金财务的凭证;
3、该金融机构营业人员、被害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所抢劫的对象应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允许从事金融业务范围内的公有财产。
(五)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情节应具备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证言、其他证人证言应重点讯(询)问上一次抢劫与下一次抢劫的时间,两者之间是否具有一个较明显的截至开始阶段,注意划清与连续犯罪的区别。如出于一个故意,在同一天晚上同一地点连续抢劫多辆过路汽车,应视为一次犯罪;
2、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记录、相应的通话单;
3、其他证明抢劫犯罪数额达到巨大标准的证据。
(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情节应具备的证据要求在前已作阐述。
(七)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情节应具备的证据要求:
1、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其他证人证言应涉及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抢劫中有无穿着军警制服;
(2)有无出示军警证件:
(3)有无使用军警车辆及其他军警器材;
(4)抢劫中有无表明自己的身份。
2、书证、物证,如假证件、制服、车辆及其牌照。
3、其他证据:部队、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真伪的证明材料。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加重情节应具备的证据要求:
1、上述物资保管部门、运输部门、接收部门出具的该物资用途的证明材料;
2、物证,如收缴的赃物;
3、书证、货物发运单、赃物上的用途标志等。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⑧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⑨
抢劫犯罪客体方面应具备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亲友及犯罪嫌疑人辨尸笔录;
3、物证,如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4、亲友对该类物品的辨认笔录;
5、对尸源不清,无法辨认的尸体所作的DNA鉴定;
6、尸检报告、伤情鉴定;
7、被害人及其亲友对被害人被伤害前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如劳动能力、智力状况后遗症等的证言。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被害人对该项财物拥有合法权利及证明该物价值、购买时间的证据,如购物发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2、证明被抢财物特征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如能证明被抢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驾驶证,证明手机入网号的相应包装盒附属证明等,证明被抢物品的隐蔽特征的证人证言;
3、物证,即被抢的有关财物及其相关的追赃笔录、提取笔录、勘验材料、照片等;
4、价格鉴定;
5、犯罪嫌疑人、窝赃人、买赃人对赃物处理情况或去向的证言或供述。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刑事追究常做如下辩解:主观上不明知系去抢劫他人财物,而是为同案犯罪嫌疑人或案外第三人去被害人处索取“债务”,即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对此应注意调取以下证据:
(一)被害人对被抢财物拥有合法所有权、占有权的书证。
(二)证明债权债务存在的书证。
(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应涉及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否认识或有经济往来;
2、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经济来源是否拥有该笔债权的可能性;
3、其他人有无委托犯罪嫌疑人找被害人收取债务,有无委托书;
4、债权债务是如何产生的,有无债权债务的存在;
5、其同案犯罪嫌疑人有无告知目的是去索取债务;
6、拥有所谓债权的犯罪嫌疑人有无向其同案犯罪嫌疑人出示债权凭证,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是否要求查看凭证;
7、抢劫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无向被害人表明索取债务的目的,被害人有无认可;
8、向被害人索取的财物数额是否明显超过债务的数额。
注释:
①参见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90页。
②、③、⑤、⑦、⑨参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处编:《审查起诉部门全员培训学习资料》,第20页、第214页、第213页。
④、⑥、⑧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第13页、第11页。
强抢他人身份证法律上犯的是什么罪?
《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向公安部门报警。
二人犯案,入室抢劫杀害18人,因为报纸被警方抓到?
1月17日,前郭镇林业家庭楼发生抢劫案,这是齐氏兄弟的第一起案件,钱国珍在随后的两年中被齐氏兄弟带走,在阴影中,自雇的王兴光女士在前郭镇的商业中心市场经营自己的小生意,她和丈夫积极响应该国的富民政策,加上艰苦的工作和辛勤的工作,她很快在这个镇上变得富有,1月17日晚,王星光结束了生意,准备回家为女儿做饭。?
她匆忙地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受到关注,两名假装加热器维修人员的囚犯,一个高一矮,敲开了她的门,王兴光不加思索地打开了门,假装检查暖气的囚犯利用了王兴光无意中使用的刀子迫使她交出家中的财产,搜查后,她在卧室残酷地勒死了她,他还以同样的方式对待王星光的七岁女儿,并在女儿的笔记本上写上“长春”一词,以转移警方对调查的注意力,9月2日,两名犯罪嫌疑人以同样的方式敲击了于彦松和张家立的房门。这对夫妇在中央市场出售鞋子,他们的收入水平非常好。?
夫妻俩也被囚徒勒死,抢劫了大批财产,幸运的是,孩子住在奶奶家的那一天幸免于难,但是当于延松挣扎时,他弄伤了罪犯的手臂,留下了囚犯的血,被发现是B型血,事发当天凌晨10点,农业银行的监控人员拍摄了一名男子,身上载着张家立的存折以取款,由于他填写了提款单并留下了手写证明,因此他的外貌得到了清晰记录,三个月后,刘辉在农安县的新家也被抢劫杀害,三起案件正式合并。
2月11日,孙良才和他的妻子孙燕(在前郭镇中心市场的小贩)晚上在家,两名囚犯再次假装是加热器修理工,敲了敲门,在旅途中,他们的儿子孙德玉返回家中,三口之家被借口驱散并被一人杀害,其中,孙德玉毕业于警察学院,现已在当地警察局实习,这显示了罪犯的残暴行径。,事发后的第二天,有人拿着孙良才的存折去了银行取钱,监视视频显示与先前记录的嫌疑犯相同,此外,警方在孙良才尸体附近发现了“董希霞”身份证,经调查,与孙良才的家人无关。 这一定是凶手的线索。?
这一发现启发了警察,但很快警察发现她已经死亡,她被火化后,身份证被放在他的骨灰盒下,她的丈夫没有动弹。 线索被打断了,这时,被凶手带走的孙良才的BP机器被打开了,但信号源出现在长春有一段时间,吉林有一段时间,尽管他竭尽所能进行搜索,但仍然无法准确定位它,12月16日,王建民,妻子任彦荣和5岁的儿子被抢杀,此案带来了新的线索,警察在浴室的废纸bas中发现了两份报纸,上面有一个手写的电话号码,在学校幸存下来的小女儿认识到他们不属于她自己的家。?
经检查,报纸上的血迹与王家不符,属于凶手,根据电话号码和报纸,警方最终将钱国灌区农垦管理局红旗农场的农民和工人戚学松作为目标,齐学松的手臂上被刺伤,无法解释原因。 经检查,他的血型与犯罪现场残留的血型一致,对齐雪松的社会关系进行的调查显示,他与同父异母的兄弟戚雪峰有着良好的关系,但是当被问到时,齐雪松的妻子和亲戚否认了他,齐雪峰的前妻姐姐也否认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家庭,这些矛盾的表白进一步加深了齐学峰的猜疑。
1月10日,面对同样的事实,齐学松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向犯罪团伙和犯罪程序的所有成员进行了解释,并确定了小组的负责人为他的兄弟齐学峰,但是,当警察来到齐雪峰的住所时,他们发现他已经逃脱了,在一次又一次地追赶普空之后,他们终于在前郭县亲戚家中抓到了齐雪峰,齐雪峰是个平凡而又瘦弱,甚至不到50公斤的男人,他与他的弟弟,brother子和一个同样没学过知识的人一起犯下了这一系列罪行,并残酷地杀死了18人,齐雪峰可以说是一个体贴的人,这些案件基本上是他计划的。 他离开了“董希霞”身份证,打开张良才得BP机,转移了警方的视线,他还承认,曾有罪的齐雪峰及其家人于五月逃往河北唐山,并在那里犯下了多项罪行。 这个涉及两省三地的案子终于解决了,恶魔齐雪峰在重刑面前倒地了。 齐雪峰和其他人为了赚钱而犯下了这么大的罪行。 他们的大多数选择是在富民政策下通过商业致富的家庭。 在犯罪之前,他们对这些家庭进行了彻底的调查,但他们没有选择向这些富裕家庭的经验学习。 相反,他们努力通过自己的努力致富,但是却想被抢劫和谋杀一无是处。 财富只能靠自己的双手来创造。 误入歧途只会导致破坏。
?他离开了“董希霞”身份证,打开张良才得BP机,转移了警方的视线。 他还承认,曾有罪的齐雪峰及其家人于五月逃往河北唐山,并在那里犯下了多项罪行。 这个涉及两省三地的案子终于解决了,恶魔齐雪峰在重刑面前倒地了。 齐雪峰和其他人为了赚钱而犯下了这么大的罪行。 他们的大多数选择是在富民政策下通过商业致富的家庭。?
在犯罪之前,他们对这些家庭进行了彻底的调查,但他们没有选择向这些富裕家庭的经验学习。 相反,他们努力通过自己的努力致富,但是却想被抢劫和谋杀一无是处。 财富只能靠自己的双手来创造。 误入歧途只会导致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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