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督查“?
头戴白色警盔,身穿威严警服,腰扎白色腰带
他们是警中警,紧盯民警执法值勤全过程
督察不仅是警营的“啄木鸟”,也是警营的“护林人”。
二十年前,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的行政法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正式施行,处于改革开放前沿的珠海,同年成立了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通过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的手段,以很少一部分人力实现了对全市公安民警的监管。
督察会跟踪督察办案部门进行涉及公民人身权益的刑拘、逮捕等强制措施是否超时、超范围,定期利用“警综”系统检查,一旦有漏洞立即就能发现,查纠存在问题并通知到相关部门。
户政、车管、消防等部门的执法行为也是“网上督察”的重点,比如是否按时限办理群众申请事项,办理过程中是否公平,执法依据是否准确等。
如果认为警察不作为、不公正,
请拨打24小时热线—12389投诉
请客观反映存在问题
切勿蓄意诬告
督察依法维护民警正当权益。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四条 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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