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
为进一步推进佛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23年2月1日起,佛山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气锅炉建设项目,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2)自2024年7月1日起,在用单台出力为6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气蒸汽锅炉、容量为4.2兆瓦及以上的燃气热水锅炉和燃气有机热载体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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