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保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涞源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为涞源县行政辖区内所有区域,任何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燃放烟花爆竹。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六、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表扬和奖励,举报电话:110 。
十、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此前涞源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涞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告》同时废止。
涞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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