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分乡镇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
广大村民群众:
为有效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减少攀比浪费之风,降低村民人情负担,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第163号)《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小溪塔城区和乡镇集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夷政发〔2015〕16号)等有关规定,在我镇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特告知如下:
一、禁放范围为分乡镇行政区划全域。
二、在禁放区域内,全年任何时间一律禁止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镇禁止批准新增烟花爆竹零售门店。镇内现有烟花爆竹零售门店经营时限到期后,一律不再进行审批。
四、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没收烟花爆竹,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花镇全域禁止售卖或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
广大村(居)民:
为有效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减少攀比浪费之风,降低人情负担,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第163号)《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小溪塔城区和乡镇集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夷政发〔2015〕16号)等有关规定,在我镇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特告知如下:
一、禁放范围为黄花镇行政区划全域。
二、在禁放区域内,全年任何时间一律禁止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镇禁止违法售卖鞭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禁放区域和禁放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没收烟花爆竹,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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