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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月薪5万试用3天被辞退,是公司套路还是员工碰瓷?公司回应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上传 时间:06-22 手机版


↑资料配图 据视觉中国

红星新闻记者丨陈卿媛 实习生丨马晓彤

责编丨唐欢 编辑丨何先锋

据媒体此前报道,张某入职北京某甲公司任品牌总监一职,月薪5万元,仅试用3天张某就被解雇,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张某工资9千余元,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新闻报道后,有网友认为这种情况比较异常,也有网友认为这可能是用人公司“以挖代裁”的套路。

红星新闻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已公布的判决材料发现,张某涉及多起民事诉讼案件,其中包括与另外两家公司劳务合同的诉讼。判决材料显示,张某同时在另外两家公司试用,进入公司后就开始录音等收集证据。

某甲公司的负责人耿先生近日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试用期间他发现张某简历存在造假,在诉讼期间他了解到,张某一个案件会从仲裁到再审不断诉讼,还因类似情况与多个公司发生劳务纠纷,一些公司担心官司影响企业名誉或疲于诉讼就会接受私了。耿先生认为,张某的行为是在对多个企业进行“职场碰瓷”。

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张某核实情况,张某未接受采访。

月薪5万试用3天被辞退?

涉事公司:他简历造假

据耿先生回忆,2020年春,北京某甲公司在求职平台发布招品牌总监的信息,因受疫情影响,耿先生通过线上的方式面试了张某。面试时张某给耿先生的感觉还不错,在未背调的情况下,公司让张某入职。2020年5月18日,某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固定薪资标准为税前5万元,转正后加入绩效。

耿先生称,张某试用期间不仅与同事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好,他安排给张某的工作任务也没达到预期。他曾两度与张某交流整改,但是整改后还是不行。在一个商务活动中,耿先生还遇到张某简历中提到的前单位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的简历显示,他在某乙公司带领过120人的团队,但耿先生询问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则说,“根本没有这回事,我们没那么多人。”

耿先生认为,张某与公司所招聘的工作岗位不匹配,无法胜任,试用期不达标。2020年5月21日,某甲公司向张某出具了《解约声明》,提出要与张某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离职薪资核算情况为:试用期4天薪资以月薪5万元计算,共计9195.4元,并希望张某尽快办理离职手续。

↑事件经报道后引发讨论,相关微博话题阅读量达3.9亿次

张某收到《解约声明》未去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他表示不服,要求某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还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结果为:某甲公司与张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某甲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资约2.3万元;驳回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耿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劳动仲裁期间因疫情原因,他当时不在北京,前期没有收到有关仲裁的相关信息,后来裁决结果出来他才知道张某申请了仲裁。公司不服该仲裁结果,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公司无需与张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张某2020年5月18日至5月31日工资约2.3万元。张某则同意仲裁结果,希望法院驳回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与另两家公司有劳务纠纷

此前任职公司承认存在一定过错

上诉过程中,耿先生还发现张某不止与某甲公司存在劳动争议。

根据耿先生描述,他从法官处了解到,张某还与近十家公司也存在劳务纠纷。耿先生认为,张某把同公司打劳动争议官司当成一种“生意”,面试时使用有虚假信息的简历,一旦进入公司就通过录音等方式收集证据,抓住一些公司用人存在的违规之处,短暂工作后就以此为由和公司谈赔偿,或去仲裁或发起诉讼。耿先生分析,一些公司可能疲于诉讼流程会赔偿张某不少钱。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过关于张某与另外两家公司的劳务纠纷案件,其中一起案件张某仲裁后,公司需给付12万元;另一起案件张某胜诉,公司需给付11余万元。根据案件材料推算,张某在这两家公司工作时间都不太长,分别是2个多月和3个多月,且其中有近1个月的时间,他同时在这两家不同的公司工作。

其中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裁定书显示,1979年出生的张某,学历为本科。他曾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对北京某丙公司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为,北京某丙公司给付他2019年7月10日至9月16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万元、2019年7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工资6万元。张某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张某撤诉。

而张某涉及的另一起劳动争议案的判决材料显示,张某在招聘软件上看到另一家公司北京某丁公司的招聘信息,在2019年8月19日,经招聘后入职北京某丁公司,任职品牌总监。他在这家公司工作到11月26日,约3个月时间。

判决材料显示,张某提交了他与北京某丁公司工作人员的录音等证据。在2019年11月23日时,他在北京某丁公司就出现状况,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群里对他个人发起攻击,说他是“假工作”。到了11月26日,他去工作时被告知遭到解聘。该公司存在多项不合规的用人方式,包括未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保险、未缴纳个税、拖欠工资,转正后口头辞退并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法院也查明,2019年8月19日至11月26日期间,北京某丁公司按照张某全勤发放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北京某丁公司通过个人向张某发放了3个月的工资,但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及代缴个人所得税。

张某曾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为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张某不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万元;工资差额2.5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精神损失费6万元,社保、公积金及个税6万元,共计23.5万元。

北京某丁公司则指出,张某未告知北京某丁公司,他在2019年7月10日至9月16日,仍在其他公司工作,张某在2019年8月19日入职北京某丁公司工作,与上述时间显然重合,即张某在拥有另一份工作的同时,已经开始物色下一个目标公司。两家公司一家在大兴区,一家在丰台区,相去甚远。

北京某丁公司承认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招聘过程中,并未严格地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是对于一位从入职开始,即开始收集证据,并处心积虑以法律手段诈取公司利益的所谓“员工”,公司亦是防不胜防。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6月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为,北京某丁公司应支付张某工资差额23858.29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公司共计需支付11余万元,驳回张某其它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张某与北京某丁公司劳动争议案判决结果

涉事公司否认“以挖代裁”

称是对方“职场碰瓷”

关于张某与某甲公司案件,一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以张某不胜任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但该理由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体现,某甲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确认,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法院认为,张某在某甲公司工作的时间极短,而试用期亦是劳资双方相互考察了解的周期,双方很难建立信任基础;双方之间产生较大矛盾,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

2021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令某甲公司应支付张某2020年5月18日至21日期间的工资9195.4元。公司无需继续履行与张某于2020年5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张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再审期间诉讼请求均被驳回,维持上述判决。

耿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法院判决某甲公司应支付的9千余元,他早已通过微信把钱款转发给张某,此后他被张某拉黑。但后来张某又以某甲公司未支付法院判令应给付的9195.4元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耿先生给张某转账后微信被拉黑

张某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耿先生最初也不知情,是耿先生在参加商务活动时,有客户在相关平台上看到了,询问他情况时他才了解到的。随后,某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支付证据,向法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解除账户冻结。2022年年末,耿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法院已撤销强制执行,公司账户也已解冻。

此外,对于张某与某甲公司的案子,许多网友怀疑某甲公司是“合同钓鱼”“以挖代裁”。

对于网友的说法,耿先生表示,在通过招聘软件认识张某之前,公司与张某没有任何形式的联系,也不知道张某此前在哪里工作。相反,张某利用公共资源,甚至反复起诉,这种行为应当算作“职场碰瓷”。

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张某欲了解整件事的情况,但张某未接受采访。

教你如何应对职场碰瓷族

教你如何应对职场碰瓷族

教你如何应对职场碰瓷族,人际交往能力强的人在职场上也非常吃得开,在职场上不能将这些问题一概而论,在职场上提出要求一定要掌握好分寸,教你如何应对职场碰瓷族,职场上的那些事。

教你如何应对职场碰瓷族1

时下的职场悄然冒出了这么一种怪象:故意不签劳动合同,讨要双倍工资;找借口玩失踪,回头找麻烦;找人代领工资,转头不认账;存心不要社保,事后高额索赔。

“碰瓷”,原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常见于交通事故中,比喻故意跟机动车相撞,借此骗取赔偿。“职场碰瓷”,是指一些求职者故意利用企业管理漏洞,或者特意隐瞒真相,布下陷阱,制造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的出现,然后为牟利而索赔。

一、“碰瓷”现象1:故意不签劳动合同 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去年9月,北京一建筑工地开始进行水暖施工,经人介绍,安徽的老赵来到工地上干活。上班第二天,带班的李工长拿来劳动合同让他签字,老赵不签:“咱这关系签它干嘛?不用弄这麻烦事。”李工长说:“公司要求每个人都得签。”“咱说好一天160元,合同里写的是月工资1900元,签字后就等于我认同这么低的工资了。再说了,我签了合同,你们给上保险吗?”李工长被问住了,工地上没几个人有社保。他琢磨了一会儿:不签算了。就拿着劳动合同走了。

三个月后,水暖工程完活了,大家结账走人。今年初,李工长所在公司被老赵告到了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向他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

1、律师支招儿:不签劳动合同再优秀也不用

律师介绍,建筑工地上短期工作比较多,尤其是水暖、电工、油漆等这些岗位,长则工作几个月,短则二三十天就结束了。对于临时招聘来的职工,一些公司嫌麻烦就不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当职工不愿签时单位也默认了,殊不知这种情况极易导致“职场碰瓷”的发生。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企业要想避免有人拿这条法律“碰瓷”,首先要规范合同条款,该有的内容不能少,不能做假合同,不给“碰瓷”者留下不签劳动合同的借口。

其次,遇到职工拒签劳动合同时,无论是什么理由,用人单位都要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来处理,在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后将其辞退,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要牢记一点:不签劳动合同,再优秀的劳动者、再急需的人才都不能用,否则就有可能掉进“碰瓷”者挖好的陷阱。

二、“碰瓷”现象2:找借口玩失踪 事后索要生活费

2011年11月底,一家酒店聘吴明为厨师,过了一周的试用期后,双方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2012年1月10日,吴明找经理请假:“在山东老家的父亲生病住院,我得回去照顾几天。”看对方焦急的样子,经理批了他7天假,并让他提前领了工资。

半个月过去了,吴明没回来上班。单位负责人打他手机,他说父亲病还没好,想再请一段时间的假。经理让人通知吴明,一个月内回来上班,否则算主动辞职。一个月后,他仍未露面,酒店在职工会上宣布将他除名。

今年初,吴明到劳动仲裁把酒店告了。经理很奇怪:“他一年前就离职了,工资也已经结清,跟酒店没有劳动纠纷啊。”拿回案件受理通知书一看,原来吴明以酒店跟他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今年11月30日才到期为由,称他现在仍是酒店的员工,单位却一直不让他上岗,不给安排工作,致使其全家生活困难,所以要求酒店向他支付2012年1月1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1、律师支招儿:辞退员工要履行法定程序

律师告诉记者,入职一两个月,等签订劳动合同后就借口离开公司玩失踪,几个月后再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待岗生活费,这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职场碰瓷”现象。用人单位要想杜绝这种“碰瓷”,需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比如规定职工离职几天就视为旷工,旷工几天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这一制度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进行公示。

二是对旷工、不辞而别、请假逾期不归的职工,用人单位将其辞退时要履行法定程序。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回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本人拒收或者找不到职工时,单位可以挂号信、快递的形式直接送交其本人或者亲属;仍然无法送达时,企业可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予以通知,法律上认定公告30日后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作出书面通知,再按上述方法送达职工。

另外,为了应对“职场碰瓷”族的恶意诉讼,用人单位还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职工旷工、过期不归的证据,以及被辞退职工“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挂号信、快递存根、刊载公告的媒体材料、企业规定制度等,这样可帮助用人单位打赢官司。

三、“碰瓷”现象3:找人代领工资 离职后不认账要求补发

去年7月,某物业公司招聘阿力为值班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把他派到下属一个项目部去上班。

物业公司是每月15日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阿力上班的地方离公司远,每次都让业务主管替他代领。2012年11月底,业务主管辞职回了老家。不久,阿力工作时连犯两次错误,差点酿成事故,物业公司两次下发违纪通知,但他均拒绝签字。12月15日,公司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到财务结算工资。当日,阿力没领工资就离开了单位。此后,公司多次以电话、快递形式通知他来领工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他都没来。

半年后,物业公司接到劳动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原来,阿力已申请劳动仲裁,称他从2012年7月入职到同年12月15日期间,单位一直未发放工资,要求单位向其支付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5万元。

工资已经按月支付了,就因为工资发放表上没有阿力本人的签字而成为被告,物业公司觉得很冤,但也只好委托律师应诉。

1、律师支招儿: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

律师介绍,在工资条上作文章是近一两年才出现的“职场碰瓷”现象,这主要发生在以现金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

工资发放形式主要有现金发放、通过银行转账两种形式。《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而没有要求是直接发现金还是到银行转账,所以,通过何种形式支付工资是企业的权利。

用现金发放工资,单位要出具一份记载工资数额、发放时间的工资明细表,职工领钱时由本人当场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同时,还要向员工出具一张工资条。

虽然法律规定工资要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但现实中无法避免会出现由他人代领工资的情况,所以,企业要想避免被人“碰瓷”,最好是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无需职工签字,银行记录就可以作为已支付工资的证据,而且被仲裁委、法院所认可。

四、“碰瓷”现象4:故意不要社保费 事后要求给补偿

康贝商贸公司是一家经营食品的私营企业,去年6月招聘49岁的老孙为送货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通知老孙交身份证为他办理参保手续,他却不交:“我一外地农民要什么保险呀,说不定哪天就回家种地去了。上保险不但公司要交费,还得扣我的,不如别上了,你们直接给点钱算了。”

公司算了一下,给老孙缴纳5种社会保险每个月最少也得几百元,不如多给他200元工资划算,于是,双方一拍即合,皆大欢喜。今年春节前,老孙辞职回了老家。

上个月,老孙委托亲属找到商贸公司,称单位没给老孙缴纳社会保险,影响他日后办退休,要求公司要么在北京进行补缴,要么支付2000元现金作补偿,不然就向劳动监察举报,到时不补也得补。公司咨询后得知,补缴社保费2000元打不住,但若支付了补偿又担心老孙再来找麻烦,单位不知如何是好。

1、律师支招儿: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

律师介绍,《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单位和职工都有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但要为职工足额缴纳,还要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的那部分费用。用现金代替社保费支付给职工,属违法行为,康贝商贸公司为了贪图利益而没给老孙缴纳社会保险,才因此遭遇了“职场碰瓷”。

随着工资水平的不断增长,社保缴费标准也在逐步提高,用人单位要想远离“碰瓷”,必须依法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同时,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用人单位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登记。遇到老孙这种外地户籍职工时,无论对方怎么要求,企业一定要坚持为其在单位所在地参保,不然职工一旦反悔,用人单位不仅要补缴,还会因此支付经济赔偿。

教你如何应对职场碰瓷族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劳动报酬、年休假、经济补偿等内容,涵盖传统劳动争议、新业态用工纠纷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等。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康某“职业碰瓷”诉某家具厂劳动争议案入选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显示,康某2018年9月3日入职某家具厂后,在实际工作时间仅有3天的情况下,便以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家具厂支付赔偿金等近14万元。而在此前,康某自2013年以来,先后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深圳、广州、东莞、惠州、中山、江门等地参与了近30件案件的诉讼。其中仅2018年,其在中山地区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提起的诉讼达10件。康某“碰瓷”后通过提起诉讼的手段来谋取非法利益,不仅严重损害了所供职企业的利益,也妨碍了民事诉讼,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罚款5万元,彰显了司法对“职场碰瓷”的“零容忍”,值得充分肯定。

一、所谓“职场碰瓷”

1、是指一些专钻企业劳动管理漏洞的职场“碰瓷人”,采取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伪造个人签名等一系列不诚信行为,意图通过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获得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在本案中,康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处心积虑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即是典型的“职场碰瓷”,已僭越了法律底线,被法院依法惩治,也就自在法理中。

2、一些不劳而获之辈热衷于“职场碰瓷”,冲着的无非是一个“利”字,而法律更多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设计,又让这种不诚信的逐利行为有机可乘。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签合同的`,需要承担二倍的工资赔付,这无疑让一些人看到非法逐利的空间。出于保护劳动权益和减轻劳动者维权成本之目的,目前劳动仲裁已取消了收费;即便“碰瓷者”提起诉讼,法院也只是象征性地收取5元或10元不等的诉讼费,其违法成本几乎忽略不计。加之仲裁司法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往往出于定分止争的考量,更多对劳动者予以倾斜性保护,无形中诱发了不诚信者的群起效仿,以致“职场碰瓷”形成了完整的灰色利益链。

二、“职场碰瓷”影响很大

1、不仅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扰乱和谐的劳动关系,也容易造成劳动仲裁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破坏营商环境,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就应对其依法当头棒喝。 一方面,司法要切实对该类劳动争议纠纷强化证据审查,对“碰瓷者”明显有悖常理的所谓证据去伪存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不纵不枉地对其非法获利的不法行为果断亮出惩戒利剑。

2、另一方面,鉴于“碰瓷者”提起的诉讼已违背了诚信诉讼原则。 且在事实上妨碍了民事诉讼,司法应对其依法施以训诫、罚款和失信惩戒等惩罚,让其面对败诉和伴随其中的其他严厉处罚等沉重代价得不偿失。如此,才能有利于规制权利的滥用,平等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市场的风清气正。

3、当然,“职场碰瓷”行为的多发,客观上也与企业用工不规范所导致的管理漏洞密切相关。 因此,在对“职场碰瓷”依法当头棒喝的同时,也要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时刻意打“擦边球”的不规范用工行为依法惩处,倒逼企业规范用工。如此双管齐下,“碰瓷者”才能真正无隙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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