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按照1月6日会议的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继续严格执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参考此前平阴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周边三公里内不得设置销售网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至济菏高速,北至新220国道,南至105国道、S329省道交叉范围内的区域,各乡镇街道驻地禁止燃放。
图源:黄河流域中心城
上述禁放区域之外的下列重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建成小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8)工业园区、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10)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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