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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婚姻的不幸
但孩子是无辜的
夫妻离婚后
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
父母仍承担着抚养子女的义务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离婚后子女抚养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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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应该归谁抚养?
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明显不够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有: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已难以满足今后的实际生活需要;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父母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况有: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抚养能力;因犯罪被收监,无力给付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部分或全部的。
但是,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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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均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在判决变更时,一般考虑以下情况: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未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是否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是否愿随另一方生活,以及该方是否有抚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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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
探望权如何保障?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发生探望权纠纷,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进行协商,无法协商一致时,尤其在直接抚养一方无故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如果直接抚养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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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怎么判的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后小孩的抚养权怎么判
1. 如果子女不满两周岁,一般法院都会判给女方直接抚养,除非男方举证女方不适宜抚养孩子的特殊情形,这样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 哺乳的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比如癌症、精神病等,一般的疾病不包括),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第二, 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比如母亲对孩子有遗弃行为等。
第三, 其他原因导致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具体来说,比如母亲在野外工作或者出国留学等,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出走下落不明等。
当然,如果双方协商由男方来抚养,女方对此也同意,也是可以判给男方的。但如果这个过程中存在任何争议,那么抚养权肯定是归女方的。
2. 如果孩子是两周岁以上不满八周岁,则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大原则,也就是说,和哪一方生活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法院一般都会判给谁。不过存在以下法定情形,会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一方: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自与于子女共同生活的。
除了以上法定情形,法官会综合考虑以下重要条件:
(1) 经济收入
经济收入是判断抚养能力的最重要的标准,但也不是唯一标准,一般来说,经济收入更好的一方,尤其能够为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与教育环境的,在争夺抚养权上会有一定优势,但如果双方的经济条件尽管有差距,但都足够抚养小孩,(比如在一线城市,双方的年收入一方有 100 万,另一方也有 20 多万,那么双方收入尽管差距不小,但都有抚养能力,一般这个收入标准会参考当地平均的消费水平和教育开支情况),法院一般不会重点考虑这个因素。在一方收入较为困难的时候,法院会着重考虑这个因素。
当双方经济收入的抚养能力都足够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教育背景,思想品质(比如价值观是否正派,是否有出轨等。)
(2) 孩子成长环境的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都是主张不改变孩子现有的成长环境,尤其对于内心较为敏感的孩子,突然改变环境,可能会严重到影响其心理健康,所以,对于在离婚前与孩子相处时间更长,尽抚养义务更为尽心的一方会有一定的优势。
此外,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3) 双方的工作性质,是否有充裕的时间抚养小孩
双方工作的性质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一方的工作非常繁忙,经常需要出差或者要值夜班等,就不适合抚养小孩。
(4) 双方父母的抚养条件
实践中,因为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 如果孩子是八周岁以上,要尊重孩子意见。
民法典颁布后,听取小孩抚养权意愿的年龄从 10 周岁调成了 8 周岁,同时,把「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改成了「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从「考虑」到「尊重」,代表了孩子的真实意愿在法院判决中的更为重要的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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