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创建和谐、有序、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泗水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的批复》(济政字〔2012〕76号)中规定的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范围划定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现将该区域公布如下:
北线以星吴公路为界(包括中册镇故县村、胡家庄村、中册一村、中册二村、中册三村、中册四村、石桥村、宋家庄村、西杨庄村、中杨庄村、东杨庄村、南临泗村、西音义村、东音义村);
西线以星吴公路中册镇石桥村西向南至泗河,顺泗河至金庄镇域西边界(包括乔家村、孟家村、官园村、晋家庄村、三角湾村、小三角湾村、孔家庄村、卞家庄村);
南线以菏兖日铁路为界(包括尹城村、南玉沟村、五里庙村、鲁舒村、南尚舒村);
东线以鲍村河-泗河至高峪河与泗河交汇点向北延伸至星吴公路为界(包括北尚舒村、鲍王庄村、大鲍村、徐家楼村、小鲍村、东曲泗村、中曲泗村、西曲泗村)。
以上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边界穿越的自然村整村列为禁止燃放村。违反本通告规定,任何时段在禁止燃放区域内违规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水县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泗政字〔2020〕17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泗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
栖霞哪些区域是烟花爆竹“禁燃区”,您知道吗?
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
为切实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划定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白洋河以东,翠屏路(向东至S209)以北,S209以西,仙霞路(向西至长春湖)以南,上述道路、河流形成的封闭区域(包含道路、河流及其经过的建制村庄全域)。
二、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具体规定,按照《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执行。
三、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
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四、本通告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8日止。
乌海市今年让放炮吗
兔年春节临近能否燃放烟花爆竹
再次成为民众热议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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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节,海勃湾区可以燃放烟花吗?”
“朋友圈有人在卖烟花爆竹,可以买吗?”
官方明确通知来了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优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乌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海勃湾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新华西街道办事处、凤凰岭街道办事处、海北街道办事处、林荫街道办事处、滨河街道办事处辖区。
(二)其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国家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敬(养)老院、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教学区;
6.城市主次干道、高架路、立交桥及地下空间;
7.风景名胜区和山林、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8.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公墓等其他祭扫场所;
9.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区域。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工作需要,对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可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销售和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三、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等组织和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四、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机关许可后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五、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提前向举办方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宜,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提供服务,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七、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要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督,大力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八、该通告自2021年12月17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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