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医疗服务机构、药品等防疫用品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目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抗病毒药品、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现就规范我市药品等防疫用品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提高主体责任意识。各相关价格行为主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全力保障药品等防疫用品价格稳定、供应充足、质量安全,自觉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各相关价格行为主体在销售药品等防疫用品时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防疫用品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防疫用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实施价格欺诈。各相关价格行为主体不得实施以下价格欺诈行为: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药品等防疫用品;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防疫用品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防疫用品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等。
四、严禁哄抬药品价格。各相关价格行为主体之间不得串通或者以协议、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操纵药品等防疫用品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生产、进货成本的信息,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信息,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的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信息。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防疫用品。不得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防疫用品价格,或者出现销售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行为。不得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防疫用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五、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相关药品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实施不正当经营行为。要积极引导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药品等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自本提醒告诫发布之日起,视为公开告诫不得囤积居奇,并已履行告诫程序,市场监管不再单独告诫。各有关价格行为主体应按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全面进行自查自纠,自觉规范防疫用品市场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畅通维权渠道,及时处置价格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然拒不整改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适时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票据、协议、图片等证据材料,请及时拨打 “1234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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