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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绑架案中假设破案失败那赎金警方出还是被害人出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时间:04-18 手机版

我看电影里边的情节,如果绑架是针对某人的特定绑架比如绑了张三他儿子,那么赎金应该是张三出,而且既然绑匪敢绑,说明张三能拿出来要是拿不出来估计政府应该会出一部分。如果是无差别的绑架比如恐怖分子绑架公众勒索赎金这个钱可能是政府出。这是我看了很多警匪片得出的结论,不知道对不对



谁帮我解释一下刑法中关于绑架的定义。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绑架吴若甫案主犯被判死刑物。立法者将绑架他人的行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表明强调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这种犯罪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甚为猖獗的“绑票”行为,新中国成立后已经绝迹,近些年来又重新出现,并有发展的趋势,对社会危害极大。为了有力惩治这种犯罪,刑法将绑架行为单立为罪名。犯罪对象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妇女、儿童,也包括妇女、儿童以外的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这种犯罪的“危害性特别大,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① 。我们认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编辑本段]“绑架罪”的量刑分歧

一般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对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情形的认定和量刑尺度的把握上存在着较大分歧或困惑,主要表现在:一是非典型绑架罪与典型绑架罪之间法律的界定,比如勒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之间的法律界限问题;二是量刑困惑。由于对绑架罪的立法本意涵盖的内容在执行理解上有较大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导致两个极端,要么在十年以上量刑,要么就按免予刑罚处罚处理,中间未设过渡刑。两者量刑差距之大,导致司法裁决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绑架罪的罪名涵义、犯罪构成要件及其本质特征、罪与刑的冲突等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

[编辑本段]关于绑架罪的立法涵义的理解

(一)从法条本身理解

绑架罪应当包括并列的两种情形: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行为,二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达到绑架者的主观目的行为。"劫持绑架人质"理所当然地包括在此定义之内,"勒索钱财"这个犯罪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主观目的的内容对于确定绑架罪起着决定性的意义。

(二)从学理通说理解

在实践中,有的学者认为,如果立法者试图用列举方式穷尽勒索手段是不现实的。有的学者则认为绑架罪应当在立法体例上采用类似于《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状叙述模式。由于"勒索"一词本身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且外延又不周密。无法用列举的方式加以穷尽。按通说来理解,绑架罪应当是指以勒索钱财或扣押人质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作人质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主要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一切可能导致他人人身自由遭受程度严重的强制性限制的一切范围。笔者以为立法者关注的绑架罪的概念应当是指那些利欲熏心、图财害命或以杀害杀伤人质为目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该类犯罪往往表现为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程度极深,社会危险程度极大。没有任何文献资料可以表明立法者极力规制的绑架罪的内涵囊括了现实中所有扣押人质的违法犯罪行为。

[编辑本段]关于非典型绑架罪的转化

绑架罪的典型特征就是行为人以扣押人质为手段,以杀伤人质为要挟,勒令在一定时间内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满足一定要求为条件以换取人质,因此它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人质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也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在司法实践中,某些非典型的绑架罪在具备了绑架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时,也可以转化为绑架罪。实践中主要是指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由于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导致这样的错误认为,即基于索债为目的,均以非法拘禁罪论,正因为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故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来完成①,二者在实践中极易产生混淆。

(一)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学理界定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但在客观上的相似性并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质的区别。首先,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主观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内容不同。绑架罪的主观动机是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绑架扣押人质只是实现主观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观意图就是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差异。在绑架案中,行为人一般都采取超强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无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掳离住所置于偏僻荒野之处,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极大恐慌。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低强度限制人身自由。再次在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上,前者表现为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一般没有恩怨和其他往来,行为人的目的就是通过绑架的实施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或通过扣押人质获取其他非法利益,而后者较多的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因纠纷和其他利害关系而产生,在案发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过错。此外两者在责任主体的要求上和量刑上都存在很大差异。

(二)非典刑绑架罪的转化的司法认定

所谓转化罪指的是行为实施某种较轻的犯罪时,由于相关连带的行为同时又触犯了另一个较重的犯罪时,刑法规定以较重的罪论处。如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非法拘禁罪在具备某些条件时可以转化为绑架罪。陈某先后三次借5000元钱给吴某用于生意经营,并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陈某多次向吴某索款未果,遂生扣押吴某儿子以索取债务之念头,陈某将吴的儿子劫持到一住所内,用电话勒索吴人民币40000元,声称如不交付算数赎金即行撕票,吴报案陈被抓获。从该案例看,陈的行为开始属于典型的扣押人质以索取债务,但陈除了索取与吴本身的债务关系外,又转念向吴勒索40000元,至此,陈的主观犯罪故意的内容已发生变化,其行为具有以勒索钱物为目的的绑架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法院最后以绑架罪判处其十年徒刑。 这里有立法者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转化为勒索型绑架罪的情形认定。以索取债务为目的,勒索多少数额的钱财,即可转化为绑架罪的问题②,这种是基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情况下的罪刑转化。二是如何解决债权债务不明情况下,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转化问题。笔者认为,考察该罪的转化,既要考察行为人主观直接故意的内容,审查其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是否出于勒索钱财为目的,又要考察该罪转化的范围和条件的特定性,也就是行为人是否已具备了绑架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而不能简单的以结果论,即必须将主观目的、犯意的内容与客观方面的行为相结合来综合评判。

[编辑本段]关于绑架罪的犯罪形态及罪数形态的评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绑架罪的既遂及未遂的认定标准,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是否以数罪并罚论处历来有分歧。

(一)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和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笔者认为,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王某因赌博输了钱,就产生绑架小孩A的念头,一日上午将A绑至一偏僻的旧房内,要求A的父亲送5万元钱。后见A苦苦哀求,王将小孩放掉。对此案的犯罪形态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王的量刑,有人主张绑架既遂,有人主张绑架未遂,还有主张绑架(中止),这样偏差缘于对绑架罪既遂的标准的不同理解。很显然,王某在实施绑架行为以后,由于自动放弃继续勒索行为,结束控制被害人处于的不法状态,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二)绑架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从司法实践分析,绑架罪罪数形态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以下二种情形:一是在绑架罪实施过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实施组织罪行为过程中又犯绑架罪的,本文仅就第一情形加以探讨。我们知道绑架罪侵犯的是复合客体,犯罪行为人侵害的不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时还涉及到生命及健康权。 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种行为"绑架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数罪而不是实质数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绑架罪结果犯量刑处罚。因为重伤或死亡作为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包容犯可作绑架情节从重处罚③。 2、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分歧很大。行为人A绑架被害人B之后,同时又劫走B身上人民币3000元。某法院以绑架罪情节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此笔者持有异议。理由有:(1)从主观目的内容看,行为人绑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钱财为目的,在未抢劫被害人钱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单一性,见被害人钱物后,又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走现金3000元,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该将绑架行为和劫钱行为看作是在两种不同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两个独立犯罪行为。(2)刑法关于绑架罪和抢劫罪并未规定两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3)对已满14岁未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犯绑架罪,一般情节未规定负责刑事责任,可定抢劫罪以解决这一责任或缺的问题。综上所述,应定绑架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④。 3、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绑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无疑,那么人质被害后,犯罪行为人劫走财钱是否应当作为绑架罪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抑或是一个独立的罪名?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人杀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二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处。

[编辑本段]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绑架罪漫画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编辑本段]关于绑架罪的罪与刑的冲突

综合我国刑法分则所有罪名中,严重刑事犯罪的量刑起点均是3年,唯独绑架罪是以10年为起点刑,且未设"情节严重"或"恶劣"的规定,这种"高下限,无上限"的立法量刑模式,即使在国外的立法中也不多见,足见立法者对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的关注。按照常规立法惯例,量刑幅度不宜过严窄,以便让操作者有足够的自由裁量空间利于操作,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但绑架罪这种近乎严酷的量刑规定已让裁决者几乎没有回旋余地,这种罪与刑的冲突已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显现出来。 综合以上所述,评判绑架罪的犯罪特征及其量刑机制,绑架罪的立法缺陷是显而易见的,立法者关于绑架罪的本质指向主要是针对那些图财害命或扣押人质以达到明显不法目的犯罪类型,即针对犯罪手段极其恶劣(比如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绑杀撕票勒索钱财),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程度都十分严重的绑架犯罪。如果象以上两则案例中对绑架行为不分情节,社会影响等量刑要素,一概追求刑罚的公正性,那将导致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基石原则的丧失。基于以上弊端,笔者认为,除提高绑架罪的立法技术外,对本文所涉及的罪刑转化以及罪刑不相应的问题在立法上加以规制,重置罪名和量刑规则。可增设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原则,以利于罪与刑的相协调。

[编辑本段]认定绑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妇女、儿童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2、划清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3、正确 认定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性质。对于偷盗婴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目的不同,分别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鏀。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将被害人杀害后勒索财物的行为,是定一个罪还是定两个罪,认识和做法都不一致。例如,被告人苏XX为勒索钱财,于1993年11月29日将其堂倒苏X(11岁)诱骗至偏僻无人处杀害,尔后向苏X的家长投送匿名恐吓信,勒索得款2万元。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苏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XX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此案是定一罪还是两罪,看法有分歧。一种意见主张定绑架勒索一个罪。理由是:上诉人在绑架他人之后实施杀人的行为,属于“撕票”行为,可作为绑架勒索罪中“情节特别严惩”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另一种意见主张定绑架勒索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实行并罚。理由是:“撕票”是指行为人勒索财物未逞后杀害“人质”的行为。而本案上诉人在勒索财物之前就杀害了“人质”,杀人是为了灭口。上诉人实施的杀人行为与绑架勒索行为,如同在抢劫过程中行为人为灭口又将被害人杀害一样,是出于两个故意,触犯了两个罪名,故应定两个罪。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高铭暄:刑法每次修订都见证社会进步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只规定了绑架勒索罪的客观方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而不包括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在内。我们赞同前一种观点。第一,行为人绑架他人的目的虽是为了勒索财物,但这种犯罪侵犯的不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且首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权利,所以台湾刑法又称此种犯罪为“掳人勒赎”罪。第二,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绑架他人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所造成的后果,就包括在绑架“人质”过程中可能导致“人质”死亡,或者出于灭口等动机将“人质”杀害在内,所以这种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第三,本罪在主观方面的故意 。但这种故意属于概括的故意,既包括勒索财物的故意,也包括危害“人质”的故意,而不仅仅是勒索财的故意。概括知音的犯罪对象是不确定的,它只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事实有概括的认识就可以构成故意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犯罪结果发生有什么对象上。第四,鉴于绑架勒索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法定刑很重,起刑点就是十年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死刑。将“人质”绑架并加以杀害,就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至于是在勒索财物以前还是勒索财物未逞之后将“人质”危害,属于犯罪的具体情节,并不影响犯罪性质的认定。所以,不能以行为人“撕票”前后杀害“人质”,作为认定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此案虽然发生在1997年刑法修订前,适用的是《决定》,但理由是一样的。且1997年刑法已将“情节特别严重”具体改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既明确,又便于操作。因此,对于既绑架他人,又将被绑架人杀害的,只能定绑架一个罪,不能定绑架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实行并罚。 5、正确掌握绑架罪的既遂标准。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6、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后者有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有的以扣押人质为目的。 (2)犯罪的方式不同。前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而后者则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尔后向被绑架人的亲属勒索财物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非法要求。

河北一女孩遭绑架杀害,劫匪拿走100万赎金了,为啥还要撕票?

一、最新的 绑架罪 立案 标准是什么 根据 刑法 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绑架 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 立案侦查 。 二、绑架罪与 非法拘禁罪 的区别有哪些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但在客观上的相似性并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质的区别。 首先,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主观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内容不同。绑架罪的主观动机是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绑架扣押人质只是实现主观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观意图就是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其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差异。在绑架案中,行为人一般都采取超强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无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掳离住所置于偏僻荒野之处,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极大恐慌。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低强度限制人身自由。 再次在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上,前者表现为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一般没有恩怨和其他往来,行为人的目的就是通过绑架的实施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或通过扣押人质获取其他非法利益,而后者较多的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因纠纷和其他利害关系而产生,在案发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过错。此外两者在责任主体的要求上和量刑上都存在很大差异。 绑架罪的典型特征就是行为人以扣押人质为手段,以杀伤人质为要挟,勒令在一定时间内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满足一定要求为条件以换取人质。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总之,绑架罪的危害非常大。

2004年吴若甫绑架案纪实 凶手预拿到赎金后撕票(幸获救)

“绑票”、“绑匪”对于一些喜欢看连续剧或者是**的人来说,这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因为在大量的影视作品之中,许多当今社会的不法之徒或者是过去旧社会的土匪,为了快速获得大量的资金,便会选择将有钱人家的人囚禁起来当成人质,然后再向他们的家属索要资金,当钱到手之后,并会选择将这些人释放,如果家属不肯给钱,他们便会选择将人质杀害。也有一些匪徒,在收到了赎金之后,结果就消失不见,人质也并没有释放,当进行搜索的时候,才会发现人质已经被杀害,在河北就发生了类似的案件,很多人心中便涌起疑问,为啥拿了赎金还要伤害人质呢?其实这其中的原因有许多。

一、勒索百万赎金并杀死人质

8月4日,任丘市麻家务镇北畅支二村发生一起绑架案。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迅速展开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排查搜寻、查缉布控等工作。8月8日6时许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张某某一举抓获,并缴获涉案赃款100万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张某某(女)认为受害人家中经济条件较好,遂合谋绑架勒索钱财。8月4日,两名犯罪嫌疑人将受害人赵某某控制后致其死亡,并向其家人索要100万元赎金。8月5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将赎金取走并藏匿。

经讯问,两名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已对其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二、因为多种原因选择杀死人质

1、认识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见过犯罪嫌疑人的脸

许多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选择杀死人质,原因很简单,要么人质认识犯罪嫌疑人,要么人只见过犯罪嫌疑人的脸,犯罪嫌疑人怕将人质释放之后,警方就很快的将犯罪嫌疑人找到,这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因此为了保证自己的安全,犯罪嫌疑人就会选择杀害人质,至于故意杀人是不是会要被法律判死刑,根本就不在考虑之中,因为他们总是迷之自信,相信自己能够逃出法网。

在这起案件之中,人质和犯罪嫌疑人是邻居,两家的距离仅仅隔着一条小巷,因此人质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形是极度的熟悉,所以在这一起绑架案之中,犯罪嫌疑人就完全做好了杀死人质的准备,因为他们知道只要自己动手绑架,就绝对会被人质认出,所以干脆就一不做二不休,将人质杀死埋在了高粱地里面。

2、经相关媒体报道之后,恼羞成怒。

有一些嫌疑人,在绑票之后,起初并没有想过杀死人质,想到的只不过是勒索钱财,可是往往这种案件又会受到相关媒体的关注,在相关媒体关注之后,大大小小的媒体为了流量或者是发行量,总会24小时不间断的进行报道,就如同当年的台湾白冰冰之女白晓燕绑架案就是属于这种情况。

绑架13岁女孩勒索100万,罪犯抓到了,大快人心,你怎么看?

在影视剧中我们经常看到绑架案的发生,其实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的亡命之徒为了钱财,也会铤而走险实施绑架,发生在2004年的吴若甫绑架案,当时也是震惊全国,他是一位著名的影视剧演员是如何遭遇绑架的呢?下面的是吴若甫绑架案纪实,我们来详细的了解一下。

20004年吴若甫绑架案纪实:

吴若甫他是著名影视剧演员,经常饰演警察的角色,2019年还出演了**《解救吾先生》,当时在2004年的时候,他还曾经被人绑架,而且差点被绑匪撕票,而绑架他的人就是人称“华子”的王立华以及王庆晓、董立民三人。

这三个人在绑架吴若甫之前,身上都有犯罪记录的,王立华和潘鑫甚至有两次进监狱的记录,出狱之后,三人不思悔改反而自暴自弃,多次策划绑架案,在2003年7月的时候,王立华等人就打算在北京市平谷区绑架吴若甫,但因为他们没能将吴若甫的汽车拦截住,所以没能成功。

2004年2月3日凌晨2点多,王立华等人在朝阳区一处酒吧附近,看到了吴若甫和几个朋友从酒吧中出来,于是他们三人冒充警察,将吴若甫戴上手铐,拉上了汽车后离开,等吴若甫的朋友反应过来时,汽车已经开走了,于是他们立马报警电话。

北京市朝阳分局立即组成了专案组专门调查此事,根据吴若甫朋友对犯罪嫌疑人的外貌描述,警方判断这起案件与平谷绑架案是同一伙犯罪嫌疑人,确定犯罪嫌疑人是王立华,外号“华子”,之前有过犯罪记录,但出狱之后,王立华住无定所,所以一时找不到他。2月3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打来电话,索要200万元赎金,半小时后又打来了电话索要赎金。晚上7点左右,王立华驾驶的车辆被发现了,警方随之行动,将准备开车去拿赎金的王立华抓获,警方从王立华身上搜出了一把上了膛的“五四”式手枪,在车上搜出一个手雷。

被抓的王立华承认吴若甫是他们绑架的,因为他们发现这家酒吧经常有一些名人出入,那天晚上他们正好遇到吴若甫从里面出来,虽然被抓了但王立华的态度非常嚣张,因为他知道只要人质在手,警方也拿他没办法,此时距离吴若甫被绑架,已经过去19个小时了。

晚上10点多的时候,王立华心理防线快要崩溃,他突然向警方提出,要求见一见他的女朋友和养的宠物狗,民警答应了他的要求,但女友和他见面没多久就离开了,女友离开后王立华答应带警方关押吴若甫的地方,但他就是不说具体地址。

随后他将警方带到顺义区,其实警方早已经将这个窝点控制住,只是担心犯罪嫌疑人伤害人质,所以没有贸然行动。警方迅速行动,在不到三秒的时间将屋内三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人质获救,民警带着吴若甫来到刑警队,吴若甫和亲人用力地拥抱在了一起。

随后警方在王立华另一个女友住处起获了他从外地购买的各种枪支、弹药。据王立华交待,平谷绑架案也是他们所为,他们在拿到赎金后将人质王某杀死,而这次依然打算拿到赎金后依然将吴若甫杀掉,不过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05年9月,王立华等三人被执行死刑,期间曾翻供被驳回,最终罪有应得。

罪犯虽然是抓到了,可小女孩儿却被“撕票”了。绑匪在拿到100万现金之后,残忍的把小女孩儿活埋了,尸体是在距离小女孩儿家3公里的玉米地里被找到的。很多人看到这个经过,都会指责绑匪不讲信用,说拿到钱放人,却说话不算话。

我不得不说,有这种想法的人,太善良啦!绑匪,早已经是丧心病狂的人,他怎么还有讲信用的可能呢?现在,这个没有人性的绑匪已经被抓到。警方的破案速度绝对是值得肯定的,可作为小女孩儿的家人,为什么不能相信警察的能力呢?

如果,有很多的如果。

1、小女孩的家长给绑匪准备好钱,绑匪要求把钱放到玉米地里。这时候其实警察已经布控了,可小女孩儿的家长想到警察如果在这里抓捕罪犯,是不是会伤害到自己的孩子。于是,他没有同意警方在这时进行抓捕。这其实也是错失良机的原因。

如果这时候警察把绑匪抓到,就不会发生小女孩儿还被害的情况。因为警察会以最快的速度,问出绑匪藏匿小女孩儿的地方。什么绑匪如果多长时间不打电话,就会有人撕票的情节,都是**里的。现实当中,怎么会有这么周密部署的绑匪呢?

2、这个案件其实是熟人作案。在小女孩儿的家人准备钱的时候,他们已经想到了,也和警方说出了自己的想法。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熟人作案时他是想到了。可没有想到这个熟人,是和自己有仇的熟人。实际上,他绑架小女孩儿就是幌子。他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杀死小女孩儿,达到报复的目的。

3、所以,我们看这个案件,并不像小女孩儿的家人想的那么简单,你不是绑架吗?我凑够了钱,给了你们,就可以换取我女儿的性命。其实不是的。如果他能够明白,这个事情是对他的一个报复。如果他能明白,当时交给这个绑匪钱,并不是安全的选择,而是更快的把女儿送上了黄泉路。如果他能明白这些,他还会阻止警察抓捕这个绑匪吗?

这个事实教育我们,跟绑匪的约定根本就没有信用可言,还是应该相信警察的能力。

在电视上,我们看到过有关绑架的真实案例。警察会在绑匪来收钱的时候,抓住绑匪,及时的问出绑匪藏匿被绑架人的地点,就会有另一队快速的去解救人质。或者说那种在绑匪危害受害人的行为的时候,警察会动用狙击步枪及时击毙绑匪。

总之,警察是一个集体的力量,有很多刑侦方面的专业知识。我们老百姓所想不到的事情,他们是可以做到的。相反,怀疑警察的能力,后悔的还是我们自己。别的不多说了,希望小女孩儿一路走好。

盗亦有道,做人要诚实,哪怕是个十恶不赦的抢劫犯,也要为自己说出去的话履行承诺,这是一个做人的标准,可是有些人是丧尽天良,坏事做尽,8月4日,河北省任丘市麻家务(也作“麻家坞”)镇一名13岁女孩遭绑架杀害。案发后,警方立即展开侦查,悬赏5万元寻找线索,坞坊村村支书刘某称,“嫌犯拿走了100万,在逃。”

2020年8月4日凌晨,任丘市发生一起绑架案。一名女孩遭绑架,犯罪嫌疑人索要赎金100万元。警方曾发布悬赏5万征集案件线索。8月6日上午11点左右,女孩遗体在一片苞米地里被发现。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出动了警务人员上百名,还启动了无人机,全力开展案件的侦破工作。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很多破案片中,绑匪都是讲道义的,一旦拿到赎金,就会立马放人,毕竟图财即使被抓到 ,也不会判太多年,而河北任丘这起案件,这名劫匪显然是个不讲道义的人渣,在拿到赎金后,竟然将小女孩残忍地杀害在玉米地里,简直是罪大恶极,人神共愤,据女孩父亲讲述,女儿被绑架当晚,就接到劫匪的勒索电话,要求准备100万元赎金,进行交换,不许报警,赵先生听从疑犯指示将百万赎金,装进纸箱放在离家1公里的一处马路中央,但直到5日上午9点半,女儿仍然没有消息,拨打女儿手机也关机。8日,任丘警方发布消息称,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

种种迹象表明,绑匪可能和女孩父亲认识,而赵先生也称,可能是熟人作案,毕竟要绑架的话,肯定知道赵先生有钱,一定是和他打过交道的熟人,赵先生称,这100万是公司里凑的,按照绑匪的要求交了钱,最后绑匪却言而无信,杀人后携款潜逃。真不知道他怎么想的会选择拿到赎金后撕票。这些钱只能零花,存银行也会被认出来,至于为什么撕票,可能是怕女孩告诉他父亲绑匪的样貌,被抓吧。

有人说在亲人被挟持后,一般都会乱了方寸,如果不按照绑匪的要求支付赎金,可能孩子还能抢救回来,或者有时间在警察的帮助下解救出来,一旦交了赎金,可能就没希望了,毕竟绑匪不想被认出来,也有人说,当时家长肯定是关心则乱,不得不掏钱赎人了,虽然绑匪在4天后就被抓了,但是,一个花季少女就这样离开了亲人,真的令人惋惜,绑匪的言而无信和残忍手段,令人愤慨,网友们呼吁严惩凶手,还死者公道。

电视上演的绑匪都是很讲道义的,拿钱走人,但是现在的绑匪太不讲道义了,有人说绑架案大多是熟人作案。此案绑匪肯定是熟人或熟人雇凶作案,此熟人是非常亲近的熟人,对受害者家庭太了解了。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对于这样不讲信用的人 。我觉得千刀万剐 ,凌迟处死,五马分尸都不为过 。拿了钱还把小姑娘给杀了 ,这真的是天理难容啊 !他脑子是被驴给踢了 !

现在 社会 贫富悬殊是越来越大了 ,阶层固化的很严重 ,倘若我们放平自己的心态。 认清自己的形势 ,不去攀比。 懂得知足常乐 ,在我们自己的这个阶层里也可以过的如鱼得水 ,欣欣向荣 。一份工作 。虽然不能让你飞黄腾达,光耀门楣, 但足可以解决你的一日三餐 四季温饱 。懂得认清自己,有多大能力做多大事 。别去攀比 ,因为越攀比心态越失衡 ,过好自己的日子比什么都重要 。大家觉得我说的对吗?欢迎一起探讨!

虽然人已经抓到到了但是为时已晚,留下的只是无限的遗憾和惋惜。

8月4日,河北省任丘市麻家务镇一名13岁的女孩遭绑架杀害。在女孩被绑架后家属遭到了嫌犯的勒索,要100万的赎金。

8月5日,家属按嫌犯要求放置赎金,在交完赎金后并没有等到受害人回家,6日,在赵先生家附近的玉米地里发现了婷婷的遗体。

知情者的话称:“是给了赎金100万见不到人质回来才报的警……小女孩是活埋的,报警晚了所以还没抓到人”。该知情人士表示,孩子家长着急急蒙了,该偷偷的报警的。

虽然家属痛失爱女,但造成这样的局面,家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就是没有第一时间求助于警方。

在现今 社会 如果还相信报警就会撕票这种鬼话,无疑是在将自己孩子亲手推向深渊,如果家属能够第一时间报警,那么警察就有机会在交赎金时将犯罪嫌疑人控制住,进而解救被困女孩。

一点都不开心,什么大快人心,这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啊,即使破案了嫌犯被抓了也只感觉很悲哀。

都是邻居何至于发展到如此地步呢,都说远亲不如近邻,但是往往邻里之间很难处的很和谐,甚至发生各种矛盾的更是比比皆是,因为鸡毛蒜皮的事发生口角,甚至大打出手的大有人在。

我原先做除甲醛的时候给一户人家做治理,闲聊的时候她一直给在抱怨邻居,她们买的是二手房,那时刚刚怀孕,因为邻里的事心情一直不好。

原来他们邻居养了一只大狗,邻居经常让狗在门口自由活动,那只狗从来不栓链子,而且最恶心的是那只狗大小便都在楼道,甚至她家门口,进门的垫子都换了好几个了,天天门口臭气熏天,她们和邻居反应过,但是每次都是嘴上说的好,回头还是我行我素,她们给我说这事的时候都是咬牙切齿的,对于这事我都不知道怎么劝, 想劝她们大度吧我又膈应,不劝吧又担心以后出事,哎。

以前不是有个新闻还是段子,大意是说自己家的wifi改密码了,邻居过来一顿喷,说改密影响她们蹭网了,耽误她们孩子考大学了,这真是人过一百形形色色啊,什么样的奇葩邻居都有。

所以买房子不仅要考虑地段还要考虑邻居啊,一个好的邻居会少很多糟心事,不指望能帮多大忙,至少别找麻烦就谢天谢地了。

罪犯抓到了,可人死了。意义可有可无,人心也大快不起来,只是罪犯立即得已死刑,并由受害者家属,任意刮割致死,这也只是一句气话,何其可能。人们值得讨论的是,这罪犯的心肠,何其毒也,给了赎金,还要了人命。还有法律能治服他们的罪恶之念头吗。我认为从小的法制教育,必有空缺。是爱财不惜生命,还是解恨出至报复,这必然是教育的育人所引起,伴致法治教育也必须从严,从现实出发,以达到有效为目的。

虽然说警方已经破案,犯罪嫌疑人已经抓获,但是终究是一个悲剧。

8月4日半夜时分,犯罪嫌疑人潜入受害人家中,将小女孩绑架后致其死亡,并向其家人索要100万元赎金。8月5日2时许,因为担心女儿的安危,没让警方布控,犯罪嫌疑人随后将赎金取走并藏匿。8月8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张某某抓获,并缴获涉案赃款100万元。

不要伸手,伸手就要被抓。如果单纯是为了100万,钱到手就算了,没必要把小孩杀了,现在是故意杀人又涉及敲诈勒索,两罪并罚,估计这个案子审判下来没有什么好的结果,可怜了家里的三个孩子,以后没了爹妈该怎么生活?

女孩失踪案一出来,大家都推测这是熟人作案,因为对女孩子家太过于熟悉,大晚上的,可以神不知鬼不觉的进入女孩的房间,并把她带走,而且还骑走了大院里面的一辆电瓶车(钥匙没拔),犯罪嫌疑人真的是胆大心细,作案时又选择女孩的父亲不在家。

但是,我觉得这个案件的嫌疑人非常愚蠢,难怪警方这么快破案,绑架一个12岁的女孩就是一个错误,你把她绑了,不管被她听到还是看到,都会让她记住你这个人,况且又是熟人,绑架的唯一结局,你只能把她杀了,才能堵住孩子的嘴。

如果想远走高飞,那也不现实,现在天眼密布,你想逃根本逃不出去,女孩失踪,邻居也失踪,是个人都会知道跟你有关。

100万在你手里也就待了一两天,还没捂热,就被抓了起来,还搭上了两个人的命,何苦呢,真的是钻到钱眼里了。

彰显了一句古语:“财不露白”,绑匪必然是见财起意,在绑架之前肯定知道小女孩儿的家人有100万,这才起了歹意,这完全是有计划、有目的的绑架。

据说该男子绑架13岁小女孩儿之后,向其家属勒索100万赎金,绑匪承诺拿到赎金就放放人,小女孩儿的家属在支付赎金之后还不见人,这才报警。报警之后,当地警方也比较重视,开始悬赏寻找线索,最终采用“铁桶式”搜索,这才抓到了绑匪,但小女孩儿已经被绑匪活埋。

现在我都没想明白绑匪明明是求财,为什么又杀人呢?而且采用的还是活埋这种方式?这类案件在其他地区也发生过, 四川某地绑架15岁小孩儿,只向其父母索要2万块钱的赎金,而这起案件,绑匪上来就索要100万。虽然100万在有钱人眼里不算什么,但好巧不巧的就知道小女孩儿的父母能支付得起赎金,估计是熟人作案。之所以杀死小女孩儿,搞不好这个男子小女孩儿也认识,以防止自己暴漏,这才谋了财之后再害命。

现在小女孩儿也死了,绑匪也抓到了,案件进一步审理之后,也就算有了一个结果,他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啊,还有这事?看到这个提问,特地百度了一下,才知道事情的始末。

2020年八月四日凌晨河北任丘发生一起绑架案,一名13岁河北女孩遭绑架。

据警方透露,这起绑架案发生后,绑匪用小女孩的微信与孩子的父亲联系,要求100万元赎金,孩子的父亲当时不在本地,答应了他的要求,到了下午四点,小孩父亲与绑匪联系,说钱已经准备好,要求听到小孩子的声音,但是狡猾的绑匪说小孩子不在身边,于是按照要求把钱给了绑匪,直到此时也没有听到小女孩的声音,在场的人当时就想到可能是小孩子有了生命危险。直到八月六日,在距离小孩家三四公里的玉米地里抓到了犯罪嫌疑人二名,但非常不幸的是,小女孩没能逃过绑匪的魔爪。

就这个非常恶劣的刑事案件来说,可能是绑匪与小孩的家长认识,不然也不可能索要这么多的钱,也有可能小女孩的父亲与这些绑匪有什么旧恶。

对于这种事情,一定不能手下留情,像这些 社会 败类,一定要严惩,处于死刑,还 社会 一片安宁。 法制 社会 ,人人都要遵守法纪。在 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的今天,既然有这些亡命之徒,置法制于不顾,太没有人性了。

欢迎大家,对这件事情发表不同的看法。

有什么可以大快人心的,没有人会觉得大快人心,绑匪虽然已抓到,可是小女孩却被“撕票”。他们拿到100万现金之后,残忍的把13岁的小女孩活埋在离家3公里的玉米地里。

大家都是邻居,为什么会发展到如此地步?这些绑匪的心肠真的太毒了,给了赎金还要人命。

警方调查,绑匪宋某某(男)、张某某(女),他们觉得受害人家中经济条件比较好,所以他们俩合谋绑架。在他们伤害女孩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自己走上了不归之路。绑架和勒索都是大罪,杀了人更是无可厚非,他们面临的刑法,要么是无期徒刑,要么是死刑。

不是说远亲,还不如近邻吗?他们怎么可以下得了这么狠的手?为什么要生孩子,可怜无辜的孩子。愿孩子一路走好,让恶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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