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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54岁男子手术44小时后死亡,鉴定报告称院方抢救不及时不到位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上传 时间:06-12 手机版

4月17日,江西省新干县胡女士收到了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新干县中医医院在对患者胡荣梁诊疗过程中存在多项医疗过错,包括未充分认识和评估患者血栓风险、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抢救不及时不到位等。

同时,结合患者自身存在血栓形成、肺栓塞发生的危险因素。在导致患者的死亡损害后果中,“医方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新干县中医医院对患者胡荣梁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22年11月16日,江西54岁男子胡荣梁,因长期“双侧下肢大隐静脉曲张”入院治疗,11月19日在江西新干县中医医院进行“双侧大隐静脉高位结扎+抽剥术”手术。手术结束后44小时40分,他被宣布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认定,其因术后并发肺动脉血栓栓塞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4月24日,胡荣梁女儿胡女士向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表示,家属认为这份鉴定意见有失偏颇,“意见称‘肺栓塞是严重的并发症,有时难以防范’,但医院压根没有防。且在术后当天,父亲就提出身体不适,这点完全没提……”

4月25日,新干县中医医院有关负责人回应称,对于司法鉴定意见无异议,“待司法程序结束,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多少责任我们就承担多少责任。”该负责人称,涉事主治医生目前仍在执业,待司法判决出来后,卫健部门将针对其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54岁的胡荣梁在新干县中医医院手术后44小时死亡。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54岁男子静脉曲张手术后44小时死亡

胡女士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父亲胡荣梁有多年静脉曲张病史,“他之前一直在广东从事保安工作。因为广州天气较热,血管凸起后会导致皮肤瘙痒,一挠又容易破皮感染,所以年底他决定回家做个手术。”

病历材料显示,2022年11月16日上午,胡荣梁在江西新干县中医医院办理住院。现病史:患者20余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双侧下肢静脉迂曲扩张,小腿部呈蚯蚓样凸起,局部不红肿,站立时明显,平卧后消失。

“近1月来双侧小腿下段皮肤瘙痒、疼痛、色素沉着,行走时稍感胀痛,现至我院求治,拟‘双侧下肢大隐静脉曲张’收入住院,病程中患者精神食欲正常,大小便正常。”病历材料显示,胡荣梁被诊断为:1、双侧大隐静脉曲张;2、2型糖尿病;3、高血脂症。

11月19日上午8时15分,胡荣梁被推进手术室,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双侧大隐静脉高位结扎+抽剥术”。病程记录显示,手术时间为当日11时15分,“术中出血不多,手术顺利,术后安返病房。”

护理记录单则显示,当日13时15分胡荣梁被推回病房,此后至20日24时护士多次查房发现“患者精神软,感切口不适(疼痛)。”医生20日查房后建议患者适当下地活动,双下肢多做背屈运动,继续口服降糖药,控制血糖,监测血糖变化……

21日早上,意外发生,6时20分许,胡荣梁突发出冷汗,血糖监测为12.2mmol/L。“立即报告医师,遵医嘱立即给予输氧、输液、心电监测,于6:40复测血糖为24.8mmol/L。”

护理记录单显示,7:06患者自行上卫生间解大便,患者家属自诉患者脸色苍白,全身大汗淋漓,立即通知医生,并测血压:80/60mmHg,脉搏:140次/分,R24次/分。

“患者自诉胸闷,呼吸困难,遵医嘱于7:10分给患者做床边心电图,立即给予抽血,患者于7时35分突然出现昏迷不醒,心跳呼吸停止,立即予行胸外心脏按压,并予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mg静脉注射,于7时45分再次予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mg静脉注射,持续心肺复苏,经积极抢救无效,患者于7时55分宣告死亡。”护理记录单显示。

后经南昌大学医学院尸检鉴定,患者胡荣梁因“双侧大隐静脉高位结扎术+抽剥术后“并发肺动脉血栓栓塞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术后,胡荣梁腿部肿大。受访者供图

司法鉴定意见称医方存在多项医疗过错

“事发当日,院方的态度是他们没有任何错误,就是一个正常的死亡事件,把人赶紧给拉走。”胡女士回忆,直到次日自己和姐姐回家后查看病历和监控并咨询相关专家后,发现医院在其父亲的诊疗过程中出现诸多明显错误,如术前父亲血糖数值不稳定以及护理不到位、抢救不及时等问题。

胡女士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父亲死亡后第二天晚上,当地卫健委组织医方、患方进行交流会,会上他们将疑问提出后,“医院的态度从‘没有责任’变成了‘可能存在一小丢丢失误’,且坚决不同意调解,也未向家属道歉。”

此后,家属将新干县中医医院起诉至法院。在法院组织协调下,医院和患者家属选定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

2023年4月10日,鉴定意见出炉。经对诊疗行为分析,鉴定机构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1、医方术前诊断明确,对患者行大隐静脉曲张高位结扎+抽剥术手术治疗,有手术适应症,手术方式选择符合一般常规,但术前对替代方案,手术风险等告知不充分;2、患者有糖尿病、高血脂症,术前D二聚体偏高、血糖高,医方未引起重视,术中一次性对双下肢行手术,可能增加发生血栓的风险;3、住院期间未行血栓风险评估及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4、护理记录未按照相应护理界别执行,记录不完善;5、患者11月21日病情突发变化后,医方未监测血氧,未行血气分析等检查,采取有效的呼吸及循环支持等,结合监控视频,医方抢救不及时、不到位。

“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分析”一项显示,鉴定机构认为,患者患有糖尿病、高血脂症,因双侧大隐静脉曲张行大隐静脉高位结扎+抽剥术,其自身存在血栓形成、肺栓塞发生的危险因素,肺栓塞是严重的并发症,有时难以防范,一旦发生,往往病情凶险,致死率高。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充分认识和评估患者的血栓风险、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抢救不及时不到位等医疗过错,未尽到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与患者的死亡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称,该两种因素在患者的损害后果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难分主次,医方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新干县中医医院对患者胡荣梁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医院称涉事医生执业中,将尊重法院判决

4月25日,胡女士等家属向记者表示,他们认为这次鉴定报告有避重就轻或者角色不中立的嫌疑。

胡女士称,鉴定意见中提到“肺栓塞属于严重并发症,有时难以防范”,但综合病历以及监控视频,医院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干预预防,“虽然肺栓塞是严重的并发症,但不是有时可以避免,而是采取必要有效的措施即可以大概率可以避免。”

胡女士还称,家属通过监控发现,在父亲死亡当天6:20突发出冷汗后,护士在测完血糖并未第一时间给予心电监护,并且通知值班医生,而是去了其他患者的病房,直到7:15才拿到监护仪器到病房。

“患者6点20出现病情变化后,值班医生到7点13分才来查看患者,足足延误了将近一个小时,医生到场后也没有及时请相关心内科和呼吸内科会诊,直到7点20才请内科进行会诊。”胡女士说。

根据事发当日抢救记录,患者在7:35分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监控视频显示,护士在7:45左右才将抢救车推入病房。医方在整个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仅仅在7:46和7:47时分别使用了1mg肾上腺素静脉注射。”

胡女士等家属认为,院方抢救措施简单不力,没有进行气管插管和呼吸机辅助通气,心肺复苏未按照医疗操作常规的要求和规定,抢救不及时、不到位。“虽然抢救记录中有多名医生参与抢救,但实际上通过监控我们发现职称较高的副主任医师卢某和副主任医师姚某基本在抢救快结束才到。”

家属认为,整个抢救过程中,医方怠于抢救,放任患者病情发展,是导致父亲在50分钟内死亡的主因。“而且术后当天即有不适应症状,这点在鉴定意见中完全没有提及。”

胡女士告诉记者,目前家属还未决定是否申请进行二次鉴定。

4月25日,该院相关负责人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事发后,当地政法委等部门牵头协调处理此事,院方先行补偿了家属10万块费用,“安抚家属情绪。”

“后续就走法院起诉、司法鉴定等程序,法院判决我们承担多少责任就承担多少责任,就是走正常的诉讼程序解决这个医疗纠纷。”该负责人还称,对于前述司法鉴定意见,院方无异议。

该负责人透露,涉事主治医生目前仍在执业中,“待法院宣判后,卫健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新干县卫健委负责人回应称,关于胡荣梁死亡纠纷一案,尚需等待法院判决结果,才能进一步作出相应处理。

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

编辑:邹渝

责编:郎清湘 官毅

审核:冯飞

接到危急值报告后,应及时识别。危急值报告若与临床症状不符,应如何处理?

接到危急值报告后,应及时识别。危急值报告若与临床症状不符,处理方法如下:

临床科室接到危急值报告后应及时评价,若与临床症状不符,要判断样本的留取是否存在缺陷,如有需要,即应当重新留取标本进行复查;若与临床症状相符,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抢救病人生命,确保医疗安全。

危急值 (Critical Values)是指某项或某类检验异常结果,而当这种检验异常结果出现时,表明患者可能正处于有生命危险的边缘状态。

临床医生需要及时得到检验信息,迅速给予患者有效的干预措施或治疗,就可能挽救患者生命,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严重后果,失去最佳抢救机会。

质控与考核:

1、临床、医技科室要认真组织学习“危急值”报告制度,人人掌握“危急值”报告项目与“危急值”范围和报告程序。

科室要有专人负责本科室“危急值”报告制度实施情况的督察,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文件下发之日起,“危急值”报告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将纳入科室一级质量考核内容。督察室、医务科、护理部等职能部门将对各临床医技科室“危急值”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来自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等危重病人集中科室的“危急值”报告进行检查,提出“危急值”报告制度持续改进的具体措施。

老人手术后变成植物人躺3年后去世,院方为何被判无责?

78岁的冯大爷突然晕厥,家人赶紧送到医院,医院诊断为听神经瘤,通过手术切除了肿瘤,但大爷却陷入了昏迷,三年后才死亡。家人不明白,好好的手术为何就成为了植物人,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宣判医院没有责任,这是为什么?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及患者病历等,认定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所以驳回了冯大爷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家属不认可,就开始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冯大爷的家属对法院和医院有着敌意和不信任,到检察院去申诉,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要求医院进行病理真伪鉴定,结果意外发现签字存在问题,不是家属签字的,那么,和解就是一个最佳选项。

在检察院的协调下,双方开始了赔偿金额的拉锯战,最终,在检察院的调解下,涉案医院同意一次性补偿患者家属32万元,家属不再追究医院的责任,这场矛盾最终化解了。


有网友认为,这个过程中医院一定是有问题的,尤其是签字方面竟然不是家属填写,这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医院拿出这点钱来买平安也算是他们比较幸运了,这种家属签字都可以代替,还有什么不能做的?所以,医院一定要赔偿!

也有网友认为,家属就是典型的医闹。一审、二审都很明确,医生和医院都没有问题,他们就开始到医院去闹,要求院长解决问题,这样的结果,不仅让院长的工作没有办法进行,还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秩序,要是这样和解了,那么就意味着谁能闹,就给谁钱。这是在变相鼓励医闹。大家对医院没有责任却赔偿30万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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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故申请书7篇

无事故申请书篇1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x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请人妇产科分娩,于6日0时55分接受被申请人施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1时03分顺利产下一男婴,并安全返回病房,婴儿于1时08分转被申请人儿科治疗,转科诊断:

1、早产极低体重儿,

2、新生儿肺透明膜病。鉴于婴儿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机械通气机(呼吸机)进行机械通气治疗,在医护人员告知后,申请人当即签字同意被申请人采取该措施治疗。但因被申请人缺乏充足的治疗设备(其呼吸机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请人束手无策,一直没有对婴儿进行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更甚的是,直至3时05分,被申请人才迟迟告知申请人建议转茂x市人民医院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申请人为抢救孩子,使其能及时得到治疗,二话没说,亦当即签字同意转院。可是,直至4时,被申请人才迟迟办理转至x市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收治婴儿后,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出具转院记录,需要重新化验、诊断,确诊病情,至5时,才使用呼吸机治疗。

被申请人在婴儿病历中记录使用固尔苏治疗,有诸多疑点:一是固尔苏价格昂贵,被申请人使用固尔苏没有记录使用时间,其记录顺序反而出现在出院以后;二是被申请人医嘱与处方为不同医生书写,伪造假处方的可能性很大,因被申请人在要求申请人购买固尔苏时并未开具处方,只是书写一便条,申请人凭该便条到收款处交款,凭收款单到药房取药,整个过程从来没有过处方的出现;三是申请人领取的药品性状与固尔苏不符,固尔苏为低温保存的水剂,申请人所领的药品为常温状态下的粉剂;四是固尔苏的使用需要与呼吸机配合,没有呼吸机显然不能使用固尔苏,即是说,在病房没有呼吸机情况下使用固尔苏是违规的;五是如果使用了固尔苏,在8小时内不能吸痰,被申请人在转院前没有出具转院记录,实为掩盖其没有使用固尔苏的`结果。

婴儿到x市人民医院后,经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因婴儿出生后需要及时使用呼吸机辅助治疗,而被申请人没有该设备,使婴儿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长期处于低氧状态,最终导致肺出血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特向贵局提出医疗鉴定申请,请求贵局依法给予鉴定。

此致

x市卫生

申请人:

无事故申请书篇2

申请人:谢本平,男, 44岁, 汉族

住 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兴湖村9组

申请事项

请求对南川区人民医院与徐红梅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1x年8月13日,重庆市医学会受南川区人民法院委托,对“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重庆医鉴

[201x]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不足以成为本案的判案依据。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在一审中主张的最根本的法律关系是“过错赔偿”,这应该是法院委托鉴定的重点,而不是“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委托鉴定。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主要是追究南川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而一审法院直接以“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为由委托重庆市医学会进行鉴定,显然有误导当事人的意思,是欺负申请人不懂法律、不懂医疗诉讼程序的恶劣行径,是从法律上蛮横的了申请人,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

二、重庆医鉴[201x]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鉴定意见中表述的医方过失行为与鉴定结论自相矛盾,其过错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表达严重不符合客观逻辑。

羊水栓塞的死因是否可以掩盖医疗机构的一切过错责任?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后果与整个手术诊疗过程究竟有没有关系?是否徐红梅此次手术必然会发生羊水栓塞? 申请人认为:徐红梅作为39岁高龄产妇,有前二次剖宫史,目前是实施第三次剖宫术,本来发生各类产科并发症的机率就较大,而医方在主观意识上并没有将徐红梅列入高危产妇,也没有配备足够应对高危产妇的技术力量来实施本次手术,甚至连最常规的术前多项必要的检查也是延用十天前的产检结果正所谓“意识决定成败”医方的主观轻率意识是造成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的主观因素,应当承担主要或完全责任。任谁都可以看出,重庆医学会下达的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的鉴定结论与医方存在的过失之间是不符合逻辑的,我们有理由认为:医学会是站在医疗机构的立场上给予的结论,是一种对医疗机构过失的保护行为,因此需要重新对医方过错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三、重庆医鉴[201x]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有遗漏。在鉴定现场,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论用口述还是书面提出,均应成为专家鉴定的参考,患方当时曾口头提出医方在手术前未对徐红梅做血常规、尿常规、b超、心电图等一系列的术前常规检查,而是采用十天前徐红梅在该院检查的结果作为手术依据(详见病历),这符合诊疗法规吗?但在《鉴定书》中,专家只字未提。这些常规检查延用十天前的结果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如果不符合诊疗规范,是否属于术前准备不充分的过失范畴?这需要在过错责任鉴定中进一步鉴定。另外,医方在手术过程中,在对病人实施所谓的抢救过程中,让病人家属签署了两份病危通知书,这是怎么回事?合符诊疗规范吗?如果不符合规范,是否涉嫌病历造假?这些疑问也需要在司法鉴定中予以鉴定。

四、通过对羊水栓塞病理的研究而得出的几点推断。

大家都知道羊水栓塞是羊水进入母体循环引发的产科并发症,但羊水在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进入母体循环的,除非达到下列条件:

1、损伤:产程中,宫颈扩张过程过速或某些手术操作损伤宫颈内静脉或剥离胎膜时蜕膜血窦破裂。

2、过高的宫内压:不恰当或不正确地使用缩宫素以致宫缩过强。另外在第2产程中强力压迫子宫以迫使胎儿娩出,这些都是人为地导致afe的重要因素;而双胎、巨大儿、羊水过多则系病理性因素的宫腔内压过高而使羊水经破裂的胎膜从开放的血窦进入母体血循环。

3、某些病理性妊娠因素:胎盘早期剥离、前置胎盘、胎盘边缘血窦破裂,羊水可经破裂的羊膜及已开放的血窦进入母血循环。

申请人认为:徐红梅产生羊水栓塞,符合第二个条件:过高的宫内压。重庆市医学会在组织鉴定会时,南川区人民医院麻醉医师王福田是唯一一名全程参予手术并到场参加鉴定会的见证人。他用很直观语言描述了手术现场:当胎膜刺破后,羊水一下子就“标”出来了,溅得主治医师张敏口罩和帽子上都是,紧接着病人徐红梅就出现异常情况以上描述,可以推断出:徐红梅是在羊水“标”出之后才引发的羊水栓塞。申请人曾询问在场专家:是否属宫缩过强的表现?专家回复:全身麻醉情况下,无宫缩。由此是否可以推断:徐红梅羊水能“标”出老高的前提条件,要么是人为的强力压迫子宫,要么是羊水过多,如果羊水过多,则是可以通过b超检查出来的。以上推断,是否可以断定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系医师手术操作不当或术前准备不充分而导致的呢?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仅以重庆医鉴[201x]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唯一依据来判决本案,让医方在徐红梅的死亡后果中只承担轻微责任,于法理不通,于情理更是不通。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请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请予批准。 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人:谢晓东

201x年6月7日

电话:

无事故申请书篇3

申请人:xxx,男:汉族,出生年月:1962年1月23日,地址:河南省清丰县纸房乡李家庄村55号,联系电话:1548578941

被申请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治疗经过:

20xx年10月6日 申请人被打伤面部,20xx年11月2日到被申请处入院诊断治疗,经被申请处ct检查诊断意见为:左侧下颌骨骨折,20xx年11月8日下午,被申请处医师龚建民为申请人进行手术,术后,申请人一直无法张嘴,张口爱限,住院22天,申请人一直未见好转,而且面部已无感觉,但被申请人却执意让申请人回家休息,20xx年11月24日,申请人输出院手续,申请人回家后,病情越来越严重,后于20xx年xx月14日,申请人到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进行检查,给该医院步荣发及布静秋医生诊断为:左侧髁状突粉碎性骨折伴张口受限及疼痛,左侧面褆神经损伤。现在申请人已面瘫而且听力明显下降,张口受限。

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入院诊断记录专科检查已写明,口腔状张口受限,开口型正中,颌面部,双侧颌面对称,给过诊院手术后,申请人伤未治愈,而且病情加重,又因为手术导致申请人增加了新的病症,被申请人处手术明显存在严重错误。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无事故申请书篇4

申请人:xxxx信,男,现年xx岁。住址: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xx人民医院

申请事项:

一、请求对南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是否错误进行鉴定。

二、请求对申请人继续治疗所需费用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之妻朱启英因突发失语、左侧肢体功能障碍4小时于20___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请人处,入院诊断为:1.脑出血;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3.脑梗死恢复期;4.颅内动脉瘤。

诊疗经过:经过26天住院治疗,于20___年10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情况:患者失语较前有所好转,右侧肢体偏瘫。事实,申请人出院后,病情并未如医院所述,实际情况更加严重,目前完全失语,肢体不但偏瘫,且逐渐萎缩,接近植物人状态,让申请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溃状态。经咨询医疗专家,申请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请人的诊疗过错造成,原因是医师行微创引流术,部位偏离,误伤神经。为此,特申请依法鉴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无事故申请书篇5

申请人:xxx,男,42岁,住xx县xx镇先农街x号楼xx号,身份证号:51052419xxxxx,川exxx号车驾驶员,电话:xxx

复核请求:

撤销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xx】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责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认定。

理由:

x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xx】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该次事故中申请人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理由为申请人所驾驶的机动车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申请人认为,该认定结论不正确。理由如下:

一、认定申请人超速缺乏依据。

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所驾驶川exxx号超速行驶系依据《交通事故车速鉴定报告》作出的结论,但该作出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不是符合全国人大常委和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其作出的鉴定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且该鉴定报告并没有科学依据,仅能作为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材料,但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却只依据该鉴定报告的结论,在没有其它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申请人所驾驶的川e**号车超速行驶,明显缺乏客观的、科学的证据。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认定结论不符合规定。

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的规定: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本案中,即使申请人驾驶川exxx号超速,但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xxx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就已经侵犯了申请人通行权利,且转弯时的速度超过了30km/h,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xxx至少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在无充分证据证实申请人超速的情况下,xxxx更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重新认定结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重新作出认定。

此致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xxx

二○xx年十月二日

无事故申请书篇6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对相关文书的写作不了解。患者在医疗事故出现后,想要及时获得相关赔偿,必不可少的是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怎么写鉴定申请书?本文为您详细解答。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11月13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在离病床2米远的`地上,左脸有一伤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脚冰凉,已死亡。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未及时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给病人进行病理检查就让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经在给病人用肺血栓针(已经证实得了肺血栓,当天费用清单为证),第三天下午,才检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误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治身亡。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给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时,采取的均为二级护理,病房中无任何救治设备放置,且病人死亡时,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离自己病床2米远的地上,且脸上有血。从以上情形不难看出,院方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对病人未给予及时救治和护理,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请人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肺血栓”后,根据诊疗常规,在明知自己无医治条件的情况下,对病人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或特级护理,也未及时通知申请人陪护,亦未及时将病人病情严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即下发病危通知书)。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恶化,且抢救不力,也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诊断结论出来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还不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病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导致死亡。

四、被申请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员对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致,先前说是“肺血栓”,过后又不承认(此有病人的亲属及校方、同事的质询为证)。对院方的此做法,让人难以理解,使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对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医责的嫌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并且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病情恶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致

区卫生

无事故申请书篇7

申请人:李某,男,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市xx街道xx小区居民,住该市xx街道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张某,李某之母(如果申请人系未成年人,必须列明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王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xx市xx街道xx小区居民,住该市xx街道号。联系电话:。(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则只需列明属于哪个律师事务所即可,否则应当列明代理人的户籍所在地。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数。委托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申请事项:请求对申请人李某之父李某某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x年xx月xx日x时,申请人李某之父李某某步行于路上,xx公司雇佣的司机周某驾驶牌照为大货车失控冲向人行道,将正在行走的李某某撞伤。后李某某被送往xx医院急救。在急救的中,李某某于x年xx月xx日x时在xx医院死亡。经公安管理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尸检,结论为李某某的直接死因是心脏病突发,与交通事故缺乏直接的关系。申请人认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之前从没有心脏病的历史,其不存在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可能性,再者,即使确系心脏病死亡,其心脏病的突发与交通事故存在这直接的关系。因此,申请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3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李某某的死因重新进行鉴定,希望予以准许。

申请人:

(原告未成年,应注明)法定代理人:

(原告未成年,应注明)法定代表人:

20xx年xx月xx日

接受零风险手术以后博士死亡,这是不是有人蓄意谋杀?

这肯定不会是有人蓄意谋杀,毕竟没有一个人想让自己成为刽子手。只能说所有人都没有想到就是这样一个零风险手术居然还会造成一个人的死亡。

医院关于博士的死亡情况说明是这样写的,2019年8月17日该名博士杨超宇入住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耳鼻喉科,2019年8月20日下午全身麻醉下施行鼻中隔手术,术前检查正常,手术过程顺利。

术后7小时,患者出现心慌、全身无力、出冷汗、恶心等症状,急查心电图、电解质,提示重度低钾,经多学科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8月21日下午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尸体解剖以明确患者死亡原因。2019年8月27日晋中市卫健委委托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尸体解剖。

对于 患者杨某某突然死亡一事,我院深感惋惜,深表同情。逝者已逝,我们一定会依法依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尽快查明死亡原因,对应当由医院承担的责任,绝不推卸,给家属、社会一个合理的交代。

但是据死者的家属说,杨超宇感受到不舒服的时候已经找过值班医生,但是医生认为他只不过是缺少营养,所以给杨超宇补充了葡糖糖。我们都知道,当患者病重的时候,时间就是生命。所以杨超宇的父母认为很可能是医生造成了他们的死亡。

我们就按照杨超宇父母所说的医生拖延了时间,但是这只能说明这个医生没有认真检查。很可能是他认为这种情况是正常的,也没有预料过这样严重的后果,毕竟他做的就是一个零风险的手术。他和杨超宇并没有冤仇,所以根本就不存在蓄意谋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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