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扣12分的规定如下: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管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清零记分,交回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绝参加学习或者参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宣布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或者两次达到24分以上的,车管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应当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驾驶考试。
扣12分:
1.驾驶机动车与准驾车型不符的;
2.酒驾;
3.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4.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的;
5.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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