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交通事故残疾赔偿标准是什么
合肥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多少?
1.残疾补偿
(一)伤残赔偿金自自伤残之日起计算20年,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2)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一年将降低一岁;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低,但职业公害严重影响其就业的,伤残赔偿金可以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按照通用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损伤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器具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参照编制机构意见确定。
3.超过补偿期的病人的治疗费用。
(一)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赔偿权利人在确定的护理期、辅助器具费支付期或者残疾赔偿期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支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请求;
(二)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准备辅助器具,或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五年至十年。
合肥交通事故快速理赔责任如何划分
合肥市交通事故快速理赔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对机动车造成损害的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责任可分为完全责任、无责任和各方平等责任两类。
一般原则:事故责任应按过错原则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或者三人以上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有过错的当事人在交通保险范围内自行承担损失,超出部分按比例承担,共同承担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1)追尾;2)换向轧制;3)逆向行驶;4)通过道路,变更车道;5)违反交通信号;6)遇到释放信号时,依次传递失败;7)未按规定放弃银行;8)开关门;9)违反规定掉头超车;10)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11)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或交警指挥的情况下通过路口,未让右车先行;12)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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