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职责包括: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法官的基本工作职责
(1)参加合议审判案件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审判案件是指法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以查明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以作出判决的活动。
(2)还必须依法审查起诉以决定是否立案;
(3)依法裁定予以减刑、假释;
(4)依法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
(5)依法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6)依法对妨害诉讼者决定给予强制措施;
(7)依法解决下级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
(8)依法指导下级法院工作;
(9)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等。
(10)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11)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法官的职业责任范围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
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掣肘、刚正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在民事诉讼审判中法官应当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的,依法行使国家民事诉讼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而且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应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干扰。法官应当是独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权,具有当然的裁判权威的第三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也规定了法官的权利和义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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