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马上就是3月15日了,而一般这天网上会出现很多产品,而这些产品大部分都是有质量问题的,也有相关人员出现宣传关于打假的知识。对此,不少人都好奇:3月15号是什么日子呢?到底每年3月15日是干嘛的日子啊?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这个节日。
3月15号是什么日子
315打假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我国又叫打假日。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另外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分别是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该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且其主题是“凝聚你我力量”。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应通过哪些途径?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可通过以下五种办法解决:
(1)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消费者协会调解,当然这种调解是自愿的且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维权可从第一级至第五级跨级反映,但不能由第五级至第一级越级倒找。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哪些?
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不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不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不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不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经营者不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产品和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不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5、不明码标价;
6、经营者不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7、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8、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
9、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0、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
1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12、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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