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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设置三司使是各有什么作用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时间:03-29 手机版

明朝的三司是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

1、承宣布政使司前身为元朝的行中书省,随着太祖洪武九年的行政区划变革,太祖高皇帝将原行中书省一分为三,其中负责一省民事事务的部分列出设立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一词源于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之意,同时在废除行中书省的同时亦改革了官制,将原行中书省的最高长官行中书省平章事废除。

2、提刑按察使司是官署名,明朝设立,有按察使、副使,掌管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兼具司法和监察职能,按察使为正三品、副使为正四品、佥事为

明代三司是哪三司,分别掌管什么职务

明朝的“三司 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查使司,督指挥使司主要是加强皇权! 都指挥使司为明代地区军事总机构,长官有都指挥使1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2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4人(正三品),其属有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断事司断事(正六品)、副断事(正七品)、吏目各1人。司狱司司狱(从九品),仓库、草场、大使、副使各一人。行都指挥使司,设官与都指挥使司同。长官之中有一人统司事,称掌印,简称都司,位次在布、按两司之上。《明史职官志五》说:“都司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于五府,而听于兵部。” 卫指挥使司设官与京卫同。外卫皆统于都司及行都司。卫以下为千户所,千户所又辖百户所。千户所有正千户1人(正五品),副千户2人(从五品),镇抚2人(从六品)。其属吏目1人。千户所辖百户所10个,共有百户10人(正六品),总旗20人,小旗100人。刑狱则归镇抚掌管。凡卫所皆隶于都司,而都司又分隶于五军都督府。自卫所以下,其官兵多世袭,这是明代特殊制度之一。 都督府的都督名称后来变为空头的官阶,而统兵之官则须别加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将军、守备、把总等名目。《明史职官志五》:“总镇一方者为镇守,独镇一路者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为守备,与主将同守一城者为协守。又有提督、提调、巡视、备御、领班、备倭等名。凡总兵、副总兵一职均须有公、侯、伯、都督爵衔者充任。其总兵挂印称将军者,云南曰征南将军,大同曰征西将军,湖广曰平蛮将军,两广曰征蛮将军……其在蓟镇、贵州、湖广、四川及儹运淮安者,不得称将军挂印。宣德间,又设山西、陕西二总兵。嘉靖间,分设广东、广西、贵州、湖广二总兵为四,改设福建、保定副总兵为总兵,又添设浙江总兵。万历间,又在临洮、山海增设总兵。至明代末年,总兵官增置繁多,不可胜记。总兵在明代本为无品级之差委,至清代则为正二品的正规武职。 此外,还有军民府、土州、土县,其官员设置,与府、州、县制相同。 据何先生介绍,掌管天津卫的最高官员就是天津卫指挥使,一位正三品的军事长官。何教授说,明朝中央机构在初期设有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但这些基本上属于荣誉称号而非实授。处理具体政务的是中央设立的中书省,左右丞相总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到1380年,朱元璋废除中书省及丞相制,分中书省及丞相权力归属六部,由六部尚书(相当于各部的部长)直接对皇帝负责分理国家诸事。此外还设有具备司法功能的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纪检部门的都察院等一些职能部门。 在地方上,明朝在各省设立布政司,左、右布政使各1人,是本省的最高行政长官;提刑按察使1人,负责司法之事;而本省军事防务的责任就落到了都指挥使肩上。可谓是三司权责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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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朝建立后,地方实行三司分权,“三司”具体指的是什么?

在明朝建立后,地方实行三司分权,“三司”具体指的是什么?地方实行的所谓“三司”分别是指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地方宣传行政部门相当于现在的地方政府机构,主要行使人民政权;地方量刑法官司相当于目前的地方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当地总司令是当地军方机构,掌管当地驻军部队。每个地方最重要的三个方面被分配给三个不同的人。按照我们现在的说法,他们都是水平平等的,各有侧重,互不指挥。

1.行中书省

总司令是官员的签名,简称总司令,属于三司省之一。明朝最高的地方军事首领是机构,是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而设置的军事机构,类似于中国近代的军区。

2.布政司

宣布署是明清时期的地方行政机关,原名元朝的行中书省。意思取自“朝廷有德、有禁、有继承、有广播,以下为公司”。明代任命使臣的管辖范围为国家一级行政区,简称“使臣秘书”、“布政司”和“藩属秘书”,不称“省”。在公文中,避免使用元代的“省”字,所以在地名下加“等地”。

政务司有一左一右特使,即一级行政区的最高行政长官。然而,一个省的刑事名称和军事事务分别由省法官和指挥官管辖。布政司、按察司和都司合称“三司”,均为省级行政区最高机关;三司领导者与第二个产品具有相同的级别和相同的顺序。

3.按察司

按察司是明初中央政府的机构之一,属于都察院。入关后承袭明制,设置为省级地方政府机关,负责促进纪律、明确官吏管理、记录和审查各省犯人、调查口供和申诉等司法行政工作。英国统治下的香港法官也翻译为按察司。按察司相当于现任首席大法官。见香港大法官机构和香港行政长官按察司。

明代的机构设置可以说已经有了现代政治中机构设置的雏形,“三使司”的分权和相互制约在当地得以实施。在中央层面,在相应的废省制度中,有三司和三司官员互不隶属,直接对皇帝负责。同时废除了中书司、丞相,相权分设六部,为皇帝谋士设大学士阁。他们到达明神宗时,大学士被称为“阁老”,形成内阁制度,直接对皇帝负责,基本上管理所有政务。

明朝三司指哪三司?

明朝三司指:都司(都指挥司)、布政司(承宣布政使司)、按察司(提刑按察使司)

1、都司

都指挥使司是官署名,简称都司,属于行省三司之一,明代地方最高军事领导机构,是明太祖朱元璋为强化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地方设置的军事机构,类似我国现代的军区。

2、布政司

承宣布政使司为明清两朝的地方行政机关,前身为元朝的行中书省。意涵取自“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明朝时承宣布政使的辖区是国家一级行政区,简称“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不称“行省”。在正式的文件中,避免使用元朝的“行省”一词,所以在地名下加“等处”。

布政使司设左、右承宣布政使各一人,即一级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而一省之刑名、军事则分别由提刑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管辖。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合称为“三司”,皆为省级行政区最高机关;三司首长同秩同阶从二品。

3、按察司

按察司为中国明朝及清朝初年中央政府机构之一,隶属于都察院。入关后承继明制,设为省级地方政府机关,职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点录及复审各省囚犯、勘验供辞与诉状等司法行政。香港英治时期法官也译为按察司。首席按察司相当于现在的首席法官。见香港司法机构、香港首席按察司。

扩展资料

三司,在唐代之前,同三公,是中国古代朝廷中最尊显的三个官职的合称。周代已有此词,西汉经今文学家据《尚书大传》、《礼记》等书以为三公指司马、司徒、司空(三司)。

古文经学家则据《周礼》以为太傅、太师、太保为三公。秦不设三公。西汉初承秦制,辅佐皇帝治国者主要是丞相和御史大夫。另有最高军事长官太尉,但不常置。从武帝时起,因受经学影响,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也被称为三公。

宋代以后,往往亦称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但其虚衔性质不变,并惭次演化成加官、赠官。明、清同。 唐代以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为“三司”。五代时,称盐铁、户部、度支为“三司”。金以户部之劝农、盐铁、度支为“三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司

明朝三司六部的作用

明朝的“三司“是: 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主要是加强中央集权。

承宣布政使司:专管一省或数个府的民政、财政、田土、户籍、钱粮、官员考核、沟通督抚与各府县。

提刑按察使司是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主管为提刑按察使或称为按察使。简称臬台、臬司。

都指挥使司强化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对中央和地方两级统治机构作了重大调整。

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明朝建立后,为加强中央集权,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三司”指的是

明朝“三司”指的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主要是加强中央集权。都指挥使司是军事总机构,承宣布政使司是民政总机构,提刑按察使司是司法总机构,分掌军事、地方行政和司法三方面事务。

明初废除元代行中书省,设13布政使司,俗称为省。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左、右参政等若干人,分掌县、州、府各级行政事务和财政,隶属吏部和户部。

提刑按察使司设按察使一人、副使、佥事等若干人,职掌司法和监察官民、提举兴革等事,官员笞杖以下的处罚由它执行处理,徒、流以上的处罚则由它报三法司处理,隶属都察院和刑部。

都指挥使司设指挥使等官,简称都司,一个都司统辖若干卫所,全国共17个都司,负责所辖军户的控制和生活安排,隶属五军都督府和兵部,根据皇帝的命令接受都督府的征调和兵部指挥。

三使司的建立是加强封建专制统治的措施,它们互相依靠,又互相牵制,便于专制政令的施行。

扩展资料

明朝为加强中央集权采取的措施有: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进一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使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获得高度发展。

(1)行政方面

在中央,明太祖借口胡惟庸案,撤销中书省和丞相,把相权分给六部,还设殿阁大学士,备皇帝顾问。在地方,明太祖为加强对地方控制,废行省,设三司,三司长官互不统属,直接对皇帝负责。

影响:丞相的废除意味着皇权的进一步加强。从体制上保证了君主的绝对权威;明成祖时,形成内阁制度,中央和地方的政权完全由皇帝控制。

(2)军事方面

在中央,明太祖设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共管兵权,相互牵制。明太祖又创立了卫所制度,各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统由中央五军都督府管辖。

影响:使兵部、都督府和卫所总兵将官都不能专军权,军权集中在皇帝手里。

(3)监察方面

明太祖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作为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与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合称“三法司”。“三法司”不能决断的案件,由皇帝裁决。

为了监视官吏和镇压人民反抗,明太祖设立锦衣卫,明成祖时设立“东厂”,明朝中期又设立“西厂”,锦衣卫、东厂、西厂都是特务机构,合称“厂卫”,明朝还有一种叫“廷杖”的刑罚,即皇帝在殿廷杖责官员。

影响:使国家司法权集中在皇帝手里,厂卫机构的设立是明朝君主专制空前加强的表现。

(4)文化方面

明代学校用以培育人才,秒举用以登进人才。学校在中央称为国子监,又名国学、太学,在地方上的为府、州、县学。在科举考试方面,考试分为两级,低一级的是乡试,高一级的是会试和殿试。考试的内容是儒学的四书、五经,应考者不许发挥独立见解,文体为“八股文”。

影响:八股取士束缚了知识分子的思想,加强了封建君主专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央集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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