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如果有相同之处,纯属于巧合,不是故意为之。雷同:指随声附和,也指不该相同而相同。在文艺评论中,“雷同”一词多用来批评那些缺乏新意、千人一面的作品。
1、戏剧创作具有虚构性,情节并不是完全真实的。
2、如果有相同的戏剧情节或者案例,仅仅是机缘巧合。
3、以此来告诉读者应该将剧情当初虚构故事不要过度投入导致偏激情绪。
“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是什么意思?
如果发现一样事物的话,那只是巧合罢了。
雷同的意思:相同事物等,一样形式的。
拼音:xiāng tóng
基本解释:彼此无差异
我国古时有一种说法,打雷时万物都同时响应。
《礼记·曲礼》说:“毋剿说,毋雷同。”汉代郑玄注:“雷之发声,物无不同时应者。人之言当各由己,不当然也。”意思是说,打雷时万物都有回声,但人应该用自己的心去判断其是非,不要取他人之说以为己语,像万物闻雷声惧怕而回应那样。因而,“雷同”还有“随声附和”之义。后来,雷同被人引入文学中来,便有了今天的意思。
唐 刘知几 《史通·列传》:“又传之为体,大抵相同,而述者多方,有时而异耳。”
明 李贽 《答邓石阳书》:“世间种种皆衣与饭类耳,故举衣与饭而世间种种自然在其中;非衣饭之外更有所谓种种绝与百姓不相同者也。”
清 孙枝蔚 《题吴宾贤处士陋轩》诗:“莫言英俊少, 楚 屈 宅相同。”如:大致相同;前后相同。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什么意思呢?
因为故事情节都是编剧编的,可是有些情节现实生活中又存在,还有些是根据生活中的一些事,受了启发或者直接改编而成,完成后又怕侵犯别人隐私,害怕侵权,惹官司,为了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标上“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就解决了不必要的麻烦~
【请问】什么是“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从著作权法角度看,其保护的核心是作品的“独创性”,注重的是创作人是否独立(注意:不是指数量上的单独一人)完成创作。内容是否与他人相同或相似,并不是著作权法考虑的。理论上及实践中,是存在高度相似的作品,但是创作人仍分别、独立的享有相应作品的著作权,彼此不受干扰。从这个角度上看,“如有雷同 纯属巧合”的抗辩是成立的。
从实践角度上看,越相似的作品越容易被判定侵权。司法实践中,为克服低概率的巧合事件(即真的出现了两个主体在未独立创作出相同或高度类似的作品的情况),对侵权认定采取接触+相似原则判断。即:如果后创作的作品与早创作的作品相似或相同,同时,后创作的作品的创作人接触过先出现的作品的,则认定侵权成立。因此,“如有雷同 纯属巧合”的抗辩几乎都不会被接受。
从专利法角度,其保护的核心是“创造性”,刨除掉“创造性”中的“功能性”方面的要素,实际上要求发明、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即后出现的相同发明,即使其真的是发明人独立发明创作的,也对已被国家专利保护的发明构成侵权,“如有雷同 纯属巧合”是不能构成免责的。因为后出现的“发明”是“旧”的,是“二手货”了。
极端的情况,即使两个人同时独立完成了相同发明,但A申请发明专利,B没有,则B 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合理使用。即:自己使用,而不能授权他人或扩大范围使用。否则,照样对A构成侵权,“如有雷同 纯属巧合”照样不能作为抗辩事由被接受。
为什么每个电影剧终后都会有一句“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这种声明其实是一种具有法律含义的前置性声明,其目的在早期主要是为了防止他人“对号入座”,主张影视剧中的人物就是自己,并且影视情节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或者名誉权。
发展到后来,随着著作权观念的不断普及,制片公司逐渐发现这种声明还具有另外一个功能,就是可以在面对他人的版权指控时作为一个前置性的抗辩理由,于是这个声明愈加流行。
这样的称呼来源于西方,是指以家庭问题为题材的连续剧,其主要观看的人群大多为家庭主妇。也就是家庭家庭主妇们可以一边做家务,一遍心不在焉地收看讲述家长里短的冗长而琐碎的长篇连续剧。
扩展资料:
"本故事纯属虚构"的声明动机,主要在于强调影视剧系自己原创,不是对他人作品的改编或者抄袭。"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是对前一句的补充说明,意思是,即使故事情节可能与某个作品有雷同之处,但那不是因为抄袭,而是因为巧合。
近年来,一大波IP剧、爆款剧如《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甄嬛传》、《如懿传》、《楚乔传》、《花千骨》、《锦绣未央》都被卷入抄袭的风波,反抄袭的声音也是一浪高过一浪,甚至涉嫌被抄袭的原作者们直接在微博开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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