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畅户扳鞠殖角帮携爆毛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规定:新办软件开发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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