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是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办理核缴。
核基数的方式有三种:6月、12月份的工资表;
6月、12月份的个税申报明细;
统计报的人员情况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2022年残保金申报时间
2022年全国各地残保金申报审核已陆续开始,申报时间基本在3至10月份,但不同城市的实际申报时间存在一定差异。
例如2022年北京残保金申报时间6月1日-10月31日昌闷,今年残保金审核包含三种方式:网上审核、窗口审核、快递资料审核,建议用人单位采用网上审核的方式。
2022年残保金闷迅简年缴纳额=(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1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蚂裤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9年第18号)等文件规定。2022年9月征期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金申报时间
2020年残保金申报时间:
8月1日到9月30日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工)单位,请于8月1日至9月15日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优化征收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上一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三)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残保金申报时间
保障金按年申报缴费期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申报缴交上年度的保障金。当年新登记注册的 用人单位应当于次年的申报缴费期内申报缴纳保障金。
1、所属当年的残保金次年9月集中征收。
2、当年安置残疾人,次年1-6月向残联部门进行网上备案,次年9月享受抵减政策,如2022年安置残疾人就业,2023年享受抵减政策。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宁波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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