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后工业化”之前,确实产业报酬”这一部分剥削,对工人阶级在某种可能性中是有利的,因为产业报酬”的最终结果是进行再投资。在后工业化”之前的三次工业革命进程中,科技进步和再投资总是能创造比上一代更多更好更体面更柔性的就业岗位,因而虽然对现有的工人构成剥削,却对下一代工人的就业岗位数量构成一种保障。于是此时产业报酬”具有迷惑性。于是后工业化”过程中,资本家就搞产业转移,不再在本国进行直接产业再投资,而是要么在外国进行资本输出、在外国开新厂、把本国老厂关掉,或者投资于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用机器人取代人,尽可能少雇佣工人。于是此时产业报酬”具有严重的阶级压迫性。
如何正确看待私有制中的剥削现象
剥削是私有制必然存在的现象,生产资料私有制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实现分离,作为劳动者没有所有权,从而处于不利地位,而所有者资本家以攫取超额利润为生产目的,不断追求剩余价值,通过对劳动者的剥削来实现
而私有制是剥削存在的基础,私有制存在剥削必然存在,消灭剥削必须消灭私有制
国有经济是如何体现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所有的,普通百姓不是给钱了嘛
百度知道
为什么说国有经济生产资料属于全体劳动者...展开
执业律师小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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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分两种,一种是私有制,一种是公有制。
私有制里,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不归劳动者所有,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脱离的。
公有制里,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公有,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结合的。
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决定了劳动者的命运。所以经济制度才是人类社会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决定了人类社会的一切。这也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意思。私有制里,劳动者没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就决定了劳动成果不归劳动者所有,而归资本家所有,劳动者是为资本家劳动的,有资本家来操刀分配劳动成果。公有制里,劳动者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公有,这就决定劳动成果归劳动者公有,劳动者为自己劳动,然后由劳动者自己操刀来分配劳动成果。公有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私心,私有制则保护的是资本家的私心。公有制承认人人都自私,人人都有私心,人人的私心都应该受到保护。私有制里的剥削阶级只认为他们才是人,只有他们才配自私,只有他们的私心才应该受到保护,劳动者都不是人,都是牲口工具,都不应该自私,都应该向他们无私奉献。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相对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下,生产资料属于个人,那么理所应当的,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生产资料应该是公共财产。但是,“公共”一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因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范围也有大有小,小的主要有集体经济,大的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即国营经济。但无论如何,尽管范围有大有小,但在公有制经济下,生产资料属于自由人的结社是不错的。至于所谓“国有经济”,实际上是“政府所有制”,它由行政力量掌控,实际上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一种形式。
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般特征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对吗?
是的,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一般特征之一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通过拥有和控制生产资料(如土地、工厂和机器)以及雇佣工人来实现其利润的最大化。资本家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给工人的劳动价值只是其所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而剩余的价值则被资本家占有和支配。这种剩余价值的占有和支配就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
在这种关系下,资本家不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会导致工人处于弱势地位,被迫接受低廉的工资和恶劣的工作条件。同时,这种剥削也导致了社会的贫富差距和阶级矛盾的不断加剧。因此,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是资本主义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特征。
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问题
如何看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问题?
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是和剥削联系在一起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允许、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私人资本,由此引出初级阶段是否存在剥削以及如何看待剥削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究竟应如何看待呢?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剥削的基本观点:
现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关于剥削问题有很多争议,要科学地认识这一问题需要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剥削的基本观点。
1. 剥削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也是生产力不够发展的结果
马克思恩格斯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出发,对剥削的产生和存在的历史必然性以及剥削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历史进程,做出了科学的解释。
第一,剥削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存在是以剩余劳动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条件的。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人的全部劳动时间都用来生产维持生存所必需的产品,没有剩余劳动时间从而也没有剩余劳动,因而不可能产生剥削。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这种剩余时间,就不可能有剩余劳动,从而不可能有资本家,而且也不可能有奴隶主,不可能有封建贵族,一句话,不可能有大占有者阶级。"在生产力有了一定的发展,产品出现了剩余以后,剥削现象也就随之出现了。 剥削作为一种制度的存在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条件的。生产资料为少数人所占有,劳动者失去了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从而也失去了对自己剩余劳动的占有权,使得生产资料所有者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成为现实。正如马克思所说:"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
第二,剥削方式在不同历史阶段有所不同,剥削将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消亡。在人类发展史上,依次出现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三种剥削的社会形式。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无偿占有丧失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提供的剩余劳动。但是在不同社会形态中,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手段以及剩余劳动的表现形式又是不同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主对奴隶、封建主对农民和农奴的剥削表现为超经济强制或经济强制,剩余劳动表现为剩余产品,剥削关系直接反映出来。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对剩余劳动的占有表现为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资本主义剥削在"资本"和"劳动"平等交换的表象下具有隐蔽性。 剥削只有在社会生产力极大发展以后才能消灭。恩格斯指出,剥削阶级的存在,"这只是因为在人类发展的以前一切阶段上,生产还很不发达,以致历史的发展只能在这种对立形式中进行","只有通过大工业所达到的生产力的大大提高,才有可能把劳动无例外地分配于一切社会成员,从而把每个人的劳动时间大大缩短,使一切人都有足够的自由时间来参加社会的理论的和实际的公共事务。因此,只是在现在,任何统治阶级和剥削阶级才成为多余的,而且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
2.要历史地评判人类历史发展中的剥削制度和剥削现象
第一,不能从一般的道义原则出发抽象地评判剥削。对剥削的评判不能仅仅从道义原则出发,而应该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待不同剥削形式的历史必然性。恩格斯在评价奴隶制度时曾经说过:"讲一些泛泛的空话来痛骂奴隶制和其他类似的现象,对这些可耻的现象发泄高尚的义愤,这是最容易不过的事情。……但是,这种制度是怎样产生的,它为什么存在,它在历史上起了什么作用,关于这些问题,我们并没有因此而得到任何的说明。如果我们深入地研究一下这些问题,我们就不得不说--尽管听起来是多么矛盾和离奇,--在当时的情况下,采用奴隶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说过这样一段话:"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说什么自然正义,这是荒谬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5卷,第379页。)所以,对人类不同发展阶段的剥削,我们不能抽象地绝对地说"好"或者"不好",也不能仅仅从道义角度评判"应该"或者"不应该",而应把它放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以其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为标准进行客观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历史上出现过的三种剥削方式在与其相应的历史阶段都起到过积极作用,并且不同剥削方式的更替具有历史进步性。在谈到奴隶制的历史作用时恩格斯指出:"只有奴隶制才使农业和工业之间的更大规模的分工成为可能,从而使古代世界的繁荣,使希腊文化成为可能。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我们永远不应该忘记,我们的全部经济、政治和智力的发展,是以奴隶制既成为必要、同样又得到公认这种状况为前提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理由说: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奴隶制的剥削无疑是非常残酷的,但"甚至对奴隶来说,这也是一种进步;成为大批奴隶来源的战俘以前都被杀掉,在更早的时候甚至被吃掉,现在至少能保全生命了。" 在人类发展史上出现过的三种剥削方式,都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剩余劳动的占有,因而都只会有利于剥削者的发展而不利于被剥削者的发展。但从历史上看,新的剥削方式比旧的剥削方式要更有利于被剥削者的发展。奴隶制是最残酷最野蛮的剥削方式,劳动秩序和纪律是用皮鞭和棍棒维持的;封建剥削比奴隶制剥削前进了一步,对劳动者的超经济强制减轻了一些;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有了人身自由,剥削表现为经济强制。显然,对劳动者的发展来说,后一种剥削方式比前一种剥削方式是一种进步。马克思说:"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列宁也曾说过:"同社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是祸害。但同中世纪制度、同小生产、同小生产者涣散性引起的官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则是幸福。"
第三,任何剥削方式的作用都是历史的、相对的。任何一种剥削形式都只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即它同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历史时期才起到推动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而不是在任何时期都起这种作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到交易的正义性时指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5卷,第379页。)可见剥削方式在与其相适应的社会形态中可以起到一定的历史推动作用,具有历史进步性,但在其后的社会形态中就是落后的、不适宜的。任何一种剥削形式都会由同生产方式相适应变为不适应,其积极作用都只是在一定时期才具有的,因而都是暂时的而不是永恒的。人类社会最终要消灭一切剥削,进入社会主义。建立在生产力高度
发达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得"劳动者占有自己的全部劳动",所以不再存在剥削。
二、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
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是建立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基础上的,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那么,在我国现阶段是否存在剥削?或者说需要重新理解剥削?
1.不需要通过重新界定剥削来否定剥削的存在
过去,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人们认为剥削和社会主义格格不入,把消除剥削既作为长远目标也作为当前现实的任务。党总结历史经验,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确立了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于是我们有人担心承认剥削的存在,会影响改革,从而提出需要重新界定剥削。如有人提出以是否合法和能否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作为判断剥削的依据。这不是创新,而是有悖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剥削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剥削的产生、发展和消亡不是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剥削存在的客观性和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具有的积极作用,就表明了它存在的历史正当性和合法性。承认剥削存在的历史正当性,并不需要通过重新界定剥削的方式给它改换名义。须知,重新界定剥削,这并不能改变剥削存在的事实。这样做有两种危害:第一,理论上引起混乱。如果以是否"合法"、是否促进了资源配置来判断是否剥削,那就会导致任何一种剥削制度中都不存在剥削的结论。因为在任何剥削制度中,相应的剥削方式都是合法的,相应的剥削方式在当时都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在实践上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改变剥削的内涵无非是让人们理解和接受现实中存在的剥削,使其名正言顺地发展。而这样做,除了使人们本来清醒的头脑变得糊涂起来之外,不会带来任何有利于社会主义发展的效果。说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的"历史正当性",需要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因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
2.承认非公有制经济中存在剥削和承认它在社吅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不矛盾
有人认为,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吅囯的改吅革开放和社吅会主吅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能说在这些所有制经济中还存在剥削,如若说它们有剥削实际上是否定了它们的作用。还有人认为,私营企业主没有把其所得的全部或大部用于个人消费,而是用于扩大再生产,其资产实际上已经成为社吅会资产,因此,不能说他们剥削。的确,改吅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社吅会主吅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已经成为我吅囯社吅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满足人吅民需要以及社吅会主吅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承认它们对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同其性质的规定性是两码事。不能因为承认其作用,就改变了这种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改变了在其中存在剥削的事实。反过来说,承认在这些所有制经济中存在剥削,也并不是要否定它们的作用。在内有追求剩余价值的动机、外有竞争压力的情况下,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进行资本积累、扩大再生产,改进技术和管理,是企业的必然选择。这种选择的客观作用(其资产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不能够改变其资产来源的性质。应该明确,肯定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历吅史性贡献和它们是否存在剥削是两回事,既不能因为它们有重要贡献就否定其剥削,也不能因为它们有剥削就否定或贬低它们的作用。
何为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所有?
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归全民所有吗?
1 、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将我国目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即生产资料由国家占有和管理的形式,称为全民所有制。以下,我们对这种所有制的实质略作探讨。
2 、几乎所有"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和其他有关论著,在论述现行的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及其优越性时,主要依据都是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对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特性的表述和预见。就是说,"某一对象的特性不是从对象本身去认识,而是从对象的概念中逻辑地推论出来"(引自《反杜林论》第93页)。
3 、全民所有制的定义主要有两种表述:
第一种: 全民所有制是"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见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
第二种: 全民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见宋涛主编《政治经济学(下卷)》)。
无论那种表述,都是马克思恩格斯有关论述的再版。问题在于:导师论述的是他们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特征。而我们的理论和宣传用这些定义去说明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并据此推论其种种优越性。
4 、如果我们不只是将"全体人民"理解为一种名义,一个概念,那就必须认识到: 它不单是一个概念,也是实实在在的群体;不但是整体,同时又必须是现实的各个个人所组成。在这个全体人民中,有各种各样的劳动者,也有一些有劳动能力却不劳而获的人。从腰缠万贯的致富能人,到沿街乞讨的流浪者,我们都不能凭主观意志将其中任何人逐出"全体人民"的范围。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属于全体人民,也属于那些有劳动能力却不劳而获的成员吗?
5 、定义的第二种表述,避免了第一种表述的明显缺陷。然而,全体劳动者,依靠工资生活的国有企业职工,以集体形式占有某些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的劳动者,以私有形式占有一定生产资料的小生产者,以及那些腰缠万贯的新生富豪们,都是国家和现行经济、政治理论承认的劳动者。全体劳动者是全民所有制的所有者,是不是说: 全体劳动者的这几个在社会经济地位上极为不同的部分,对全民所有制财产具有同等的权利呢?如果不是,那"共同占有"岂不是空谈么?
6 、谁也无法否认,在目前的社会,无论是全体人民,还是全体劳动者,仍是由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极为不同的各个部分,由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具有不平等的地位和权利的各个部分,即由不同的阶级组成。说生产资料属于"全体",属于不同的阶级,无非是说: 它不属于任何阶级!
7 、"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无论个人还是群体,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决定了他在分配、交换和消费中的地位,因此也就是他在所有制关系中的地位。所有者的权力,首先是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资料运用的权力。因此,劳动者和社会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的直接结合,是社会主义生产过程的根本特点。毫无疑问,个体劳动者和集体所有所有制单位的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是不可能直接结合的。而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国家(事实上是国家权力的代表)的允许方能进入生产过程,运用生产资料。这是有媒介的,间接的结合。可以认为,在现实社会中,无论个体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者、还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都没有直接运用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权力。
8 、许多有关著述将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提合理化建议作为论证劳动者是企业主人、所有者的佐证。然而在实质上,这是远远不够的。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中,合理化建议活动比我们深入的多,广泛的多,能认为那些劳动者是在发挥所有者主人翁的作用吗?至于企业管理民主化,且不说目前发展到怎样的程度,最起码民主管理是企业领导者认可方能实行。甚至许多企业的工会也只是起着福利部门的作用。
9 、诚然,劳动者在所有制中的地位,是由目前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但这恰恰说明,用已有的定义、概念去说明现实的全民所有制是不适当的。劳动者能否成为真正的所有者,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不取决于概念的逻辑推论,不取决于任何法律规定。"正如其他一切社会进步一样,这种占有之所以能够实现,并不是由于人们意识到阶级的存在同正义、平等等等相矛盾,也不仅仅是由于人们希望废除阶级,而是由于具备了一定的新的经济条件"(恩格斯《反杜林论》第278页)。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是生产社会化发展的要求和结果,而不是人们主观愿望的结果,不是法律强制规定的结果。当生产力发展水平还较为落后时,当生产社会化程度还不足以使全社会劳动者在经济上密切相联、从而是政治上也密切相联时,当工人阶级还没有强大到能够自己代表自己的时候,当劳动还只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只是为了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延续,当全体劳动者还是由经济利益不同的部分,即由不同的阶级组成时,全体劳动者成为社会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是不可能的。
10 、"什么都不据为己有的占有,是自相矛盾"。仅将概念与现实对比,就已经使我们陷于困境了。曾经有人在1986年以前就尖锐地指出:"我们三十多年来一直对国营企业职工进行主人翁思想教育这件事,恰恰证明了国营企业职工还不是企业的主人。"(转引自《新华文摘》1986年第十期《理论狂人》)。多少年来,经济理论谈及所有制问题,只好抽象地谈论社会劳动者整体占有,而很少涉及劳动者的现实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对财产的权力以及权力的具体运用。没有权力具体运用的"权力"是不存在的。
11、 全体劳动者(或全体人民)只是全民所有制财产的名义所有者,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只是在名义上归全民所有。
与国家所有制有关的问题
12、名义的所有制要采取现实的形式。名义的全民所有制,采取了国家所有的形式,在分析国家所有制之前,有必要先分析几个根深蒂固的观点。
13、国家是所有者。这种观点不但在教科书和理论宣传中经常看到,它也深深置根于人们的头脑之中。
国家不是所有者,也不可能是所有者。无论是什么性质的国家。
所有者是所有权的人格化。所有权必须通过现实的各个个人方能实施,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
目前任何现存的社会形式,都还不能消灭阶级差别和对立,因而也就消灭不了作为国家的国家。国家并没有脱离它原来的意义,它还是作为阶级政治统治机器存在的。
国家是某个时代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政治体现。即使经济发展要求国家担负经济管理职能,这也只是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的最高形式。但仍不能认为国家是所有者。
国家所有,不过是某个阶级或集团借助国家的形式实施的占有。归根结蒂,谁支配国家,谁就是名义上属于国家的财产的所有者。说国家是所有者,无非是说支配和掌握国家政治权力的人是所有者。
14、国家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个观点如果用于宣传上,也许是必要的。有哪个现代国家不宣称自己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呢?但将它用于理论研究,用于探讨社会问题,却是不科学的。当社会是由不同的阶级组成时,国家就不可能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同阶级的根本利益是根本不同的。小生产者希望那种"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永远保持下去,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加入有产者的行列。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只有在消灭了阶级,从而最终使国家归于消亡,才能彻底实现。
我们的社会目前还是小生产者的汪洋大海。以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为目的的国家,不是要代表他们的根本利益, 而是要遵循社会发展的要求,用经济的力量去摧毁小生产,使小生产者脱离他们原在的行列。
并且,说国家是某一群体的代表,就不能不涉及这个群体对其代表者的选择和制约等等问题。在我们社会中,人民的现实主体除了企望"好官政治",对国家权力的代表们能有多少权力呢?
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利益这一观点,常被用来证明国有财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有的文章认为: 国有制的财产归全体人民所有,是由国家的性质——即所谓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决定的。似乎不是所有制的性质决定国家的性质,不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是相反。这种观点是明显错误的,论证也是不能成立的。
15、国有制等于公有制。
有关著述论证此观点时,其依据依然是革命导师对未来社会经济关系的设想和预测。其中多出自恩格斯《反杜林论》。"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名义占有生产资料......"。以上这段话几乎被所有论证国有制即公有制的论者引用。同时,几乎所有引用者将紧接着的一句:"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用省略号代替了。引用者们深知,恩格斯所说的国家和现实中的国家有本质的不同。科学论断被肢解,被各取所需,这真是理论的悲哀。(以上引言见《反杜林论》第277页)
恩格斯指出:"国有化在经济上已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国有化才意味着经济上的进步,才意味着在由社会本身占有一切生产力方面达到了一个新的准备阶段"(《反杜林论》第274页)。也就是说,即使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社会生产过程的管理,国有化也只是为社会本身占有生产力做准备,而不能等同于社会占有,更不要说由于非经济目的而实行的国有化了。国家所有制首先是经济行为,是为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而存在,而不是为了保证人们自以为具有的某种社会政治性质。
全民所有制的实质
16、定义:国家所有制是由国家代表全体劳动者占有社会财产、行使所有权。
17、无论我们申明国家具有什么政治性质,国家的性质也不能决定所有制的性质。那么,国家所有制的实质是什么?无疑,这不能由对象的概念逻辑地推论出来,只能通过对对象本身的现象去研究,只能从所有权运用过程中去研究。
18、经济学家们认识到:"由国家代替全体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占有生产资料,绝不意味着这些生产资料是由国家政权支配和使用"(见宋涛主编《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国家的任何权力,都是通过各级国家行政机构行使的。国家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国家各级机构、以至于国有企业,都具有了双重身份。它们首先是一定范围的政治权力主体,并且因此具有支配相应范围内财产的权力。名义上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具体的不同的财产,在形式上表现为各级国家行政机构、各级不同的行政政治权力主体所有。
《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恩格斯也指出“要不是每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就不能得到解放。”在谈及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时,马克思多次采用了“联合起来的个人”这个提法,突出个人在未来经济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如“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受联合起来的个人支配”,“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重建个人所有制”,“实现个人所有权”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他还把个人所有权同自由联结在一起,认为“生产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不能获得自由的”。可见,在马克思的心目中,未来社会的占有制度,称之为社会所有制也好,公有制也好,共有制也好,都包含着劳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即生产资料所有权。排斥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的占有方式,绝对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可是,在中国的传统观念里,“公”等同于国家、官府,个人、家庭则归入“私”的范畴,两者是绝对对立的。所谓“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都是把王家的田称为“公田”,老百姓的田称为“私田”。康有为在《大同书》里把国家所有的工商业称为“公工”、“公商”。孙中山更是明确地声言:“公有即为国有,国为民国,国有何异于民有”。他们都把“公”理解为国家和代表国家的君主,却与老百姓无缘。在这种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以这样的思维方式,自然不容易正确理解和接受强调个人和自由的马克思主义。
由此可见,我们传统所理解的公有,不符合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所有和公有的概念。它妨碍我们对我国现有经济结构的正确认识,尤其是不能正确理解国有经济的性质。以前往往有人把国有企业的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的改革,说成是“资本主义化”,“私有化”,其认识根源就在这里。
对公有制的错误认识必然伴随着对私有制的误解。曾经有这么几年,“反对私有化”的呼声相当高。有些人把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股份制、职工持股等,统统斥为“私有化”。在推行“抓大放小”的方针时,有人还高呼“坚持公有制”。《中国改革》1999年第7期发表评论员文章《非国有化:国企改革的根本出路》,不但遭到左派杂志的抨击,而且还受到有关当局的惩处。应该指出:《中国改革》评论员的文章是有道理的,问题是那些自命正确的批判者顽固地站在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高级形式的错误立场上。他们的公式是国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因而非国有化=非公有化=私有化。而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审视,国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公有制,非国有化当然就不等于非公有化,不等于私有化、资本主义化了。非国有化的涵义,主要是进一步公有化,如股份制改造、职工持股、由民营企业兼并等,都是增加了而不是削弱了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因素。当然,非国有化也包括了私有化,它有两种情况,一是国有企业资产被贪官污吏掏空或转移,企业性质早已不是国有制而是官僚所有制了,这是一种私有化;另一种是中外资本家兼并或收购国有企业,这对于那些濒临破产,即将蜕化为官有制的国有企业来说,未尝不是一种进步,因为私有化可以为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注入来自利润动机和竞争动机的活力,以及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自我调节功能。所以,我们应当反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化公为私的私有化,支持资本主义企业兼并或收购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因为前者意味着倒退,后者意味着进步。
在反对私有化的呼声中,还有一个理论性的混淆,就是把个人所有制同私有制混为一谈。作为私有制社会的占有制度,私有制和个人所有制都意味着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但私有制指的是剥削者(奴隶主、封建主、资本家等)凭藉占有的生产资料驱使他人劳动,以剥削其剩余劳动;个人所有制则是劳动者(小商贩、小手工业者、自耕农等)依靠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来进行劳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利,他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利。”所谓“消灭私有制”,指的就是对后一种占有的剥夺;对前一种占有,包括对一定生产资料的占有,即个人所有制,根本不存在剥夺问题。相反,在它被资本主义排挤以致消灭之后,当生产力发展到相当程度时,还要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和原来的个人所有制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原来的个人所有制是劳动者个人各自占有生产资料,而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种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
澄清关于公有私有的糊涂观念,对于正确认识民有经济,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长期以来,我们自以为在这个问题上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实际上接受了曲解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观点。在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每一步有利于生产发展的改革都会遭遇到强大的阻力,这些阻力不仅来自某些既得利益集团,也来自范围更为宽广、影响更为深刻的传统观念。在社会所有制问题上,我们在“以俄为师”的思想指导下,无条件地接受了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观。这种同马克思主义背道而驰的社会主义模式,曾经并且继续给我们带来观念的混乱和实践的迷茫。现在,应该是彻底摆脱斯大林模式、回归马克思主义的时候了。我们要运用马克思的基本观点,考察世界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我国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得出新的结论。这是当代理论工作者的不可推诿的历史责任。
http://www.taosl.net/ac/duguang20.htm
http://www.hubce.edu.cn/cbb/qwjs/lib/11147.html
第三节剥削与资本论疑问
一 剥削和剥削阶级
剥削是指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财富和资源的占有或垄断,利用信息、技术,不公平的收入分配权利等各种经济优势;减少和剥夺那些没有或者缺少相关资源的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的劳动价值和个人财产的经济行为和方式。现指使用[他人] 劳动力而不给予公平的或相当的报酬,是无偿地占有别人劳动或收入的经济行为。
在经济学中剥削行为主要凭借生产资料和商品的私人所有权来进行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实行生产资料和财富商品私人占有制度;剥削和交换占主导地位,劳动成果归资本家所有。所以整个社会就是一架剥削劳动者和消费者的机器,剥削无处不在,成为基本的经济制度。
由于人类存在着自私和聪慧的理性,我们所熟知的经济领域如生产、交换和服务等领域经济人群;他们为了获取最大剩余劳动价值以满足自身和相关人群的经济需求;,在付出了自己的劳动价值外,他们也或多或少的进行着剥削行为。如产品垄断和价格歧视……
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属性。而价值因劳动而具有劳动价值,也会因交换产生交换市场价值。所谓市场价值就是因市场需求增减而产生的劳动价值比例交换。他们的差异性就是剩余价值。资本家为追求剩余价值,一方面会改善经营策略,减少劳动价值。另一方面也会加强市场营销和垄断能力,使商品市场价格提高。所以剥削是广泛的和相互的客观存在。
在社会文明的发展中,由于自私和劳动能力的的不同,确实存在着资源分配不平衡,财富集中,土地兼并,贫富悬殊加大等一系列社会现象的发生。这不单是各人劳动劳动价值的不同,这也是剥削行为相互掺杂造成的结果。
在劳动力市场上,主导工人工资的是企业家,而不是工人,工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力是不稀缺的,所以价格低于劳动价值。这种不等价交换交换,就是剥削的真相!在国际贸易中,不等价交换也一直存在!科技含量高的工业品价格远远高于技术含量低的农业品,美其名曰剪刀差。这就是发达国家在剥削发展中国家的方式。
剥削是人类贪欲的产物。社会上剩余产品的出现是剥削产生的物质前提条件,社会分工的发展和财产私有的产生以及社会阶层分化是剥削产生的现实基础。
剥削的产生出自于交换和分配,不仅指消费物资的交换和分配,而且指生产条件的交换分配。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取决于财产的占有。
在市场经济下,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是通过劳动市场的交易进行的,劳动为商品,资本按劳动价格支付工资给劳动者;劳动价格与劳动发挥作用所创造的财富是不等的,后者大于前者,这个差额就是财富的剩余。因此,商品交换就成为资产阶级追求其内在剩余价值的主要工具。
剥削制度的依次更替,表明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是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状况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表现为历史上的一种进步,这种进步是通过激烈的社会矛盾来实现的。但是,剥削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
在一些乌托邦思想家设想中,人民作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会推翻剥削制度,建立没有阶层、没有剥削的乌托邦社会。
在人类社会历史上,先后出现过三种剥削制度:即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的剥削制度。这些剥削制度有着共同的本质:对剩余劳动的剥削。然而,不同的剥削制度,榨取剩余劳动的具体形式又有区别。在奴隶社会,生产资料和奴隶本身都为奴隶主所有,奴隶主的剥削采取直接占有无报酬的奴隶劳动及其产品的形式,这是一种最残酷、最野蛮的剥削形式。
在封建社会,地主占有地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地租先后采取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的具体形式。
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成为商品,资本剥削剩余劳动占有剩余,相应地对劳动者的必要劳动支付工资。资本对工人的剩余劳动的剥削,工人的全部劳动都获得了报酬;工资是工人的劳动价格,是为维持工人生活的必要劳动部分;剩余劳动形成的利润为资本所有者所占有。
总之,在不同的剥削制度中,都存在过从属性质的剥削形式,如商人通过不等价交换进行的剥削,高利贷者的高利贷等等
2 按照剥削的定义,我们也能知道什么是剥削阶级。
剥削阶级,是指占有生产资料,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团体和集团。
阶级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生产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有了一定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劳动力有了价值,为阶级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但是,要使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还需要经过社会分工以及随着社会分工而产生的产品交换,出现生产资料私有制。恩格斯说:“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分工,指的是旧式分工或自发分工,即具有固定专业划分的分工。为什么说分工的规律是阶级划分的基础呢?首先,有分工,就必然有产品交换,而有了产品交换,就会加剧财产的积聚和集中,使财富日益掌握在部分人手屯从而促进私有制的形成和发展。有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就把社会成员一分为二,即分为占有生产资料的剥削阶级和不占有生产资料的被剥削阶级。其次,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和对立。由于这种分工,出现了只消费不生产、只享受不劳动的人。这些脱离生产劳动的人,专门从事生产的管理以及政务、司法等活动,成为剥削阶级的组成部分。
在阶级社会或特权等级社会里,特权者凭借社会制度所赋予的特权,剥削无权的被统治阶级和其它生产要素所有者(经营者)。这种剥削制度,是一种政治强制形成的剥削,即不是通过自愿自由的交易形成的剥削。资本主义社会之前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阶级社会,其剥削主要是权力剥削。而资本主义社会本身仍是一种阶级社会,通过资本的自身增值来进行剥削。当然这种方式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工人的斗争变得更加柔和,更加隐蔽。在我国三大改造顺利完成之后,剥削一度绝迹。
2.市场经济的垄断剥削
是在市场经济社会里,自由主义一向是主流力量,在封建时代成长起来的市民阶层转化为了资产阶级,在少数人占有土地和资本所有权,通过市场的自由交易对无产阶级的剩余价值的合法取得,实际上,对于一个具有专业技能的劳动者,他总要被资产阶级剥削或成为资产阶级基础上才能存活,因为只有市场有权评定这样人的价值。
一种意见认为,正因为阶级不仅是一个经济范畴,而且也是一个广泛的社会范畴,所以剥削阶级的消灭也必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一过程大体包括三个步骤:第一步,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推翻剥削阶级的统治,这是消灭剥削的先决条件;第二步,剥夺剥削阶级的生产资料变更所有制,这是消灭阶级剥削的决定性步骤;第三步,消灭作为剥削阶级的社会力量,包括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和将剥削阶级分子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三、什么是“资本”
资本家之所以能够无偿地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是因为他手里掌握着货币和厂房、机器等生产资料这些资本。但是,货币、厂房、机器等并不天然就是资本,资本家要使自己的货币能够增值并转化为资本,就必须用货币购买劳动力商品,把生产资料当作工人活劳动的吸收器、作为对工人剥削的手段。由此可见,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关键,是进行资本主义剥削的前提。因此,从本质上说,“资本不是一种物,而是一种以物为媒介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资本论》第1卷,第834页),也就是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关系。
马克思根据“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不同作用,把资本区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
不变资本是指资本家用于购买生产资料的那部分资本。这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只是借助于工人的具体劳动,把它原有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不会发生价值量的变化。
可变资本是指资本家用于购买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这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不仅能通过雇佣工人的劳动再生产出购买劳动力所支出的那部分价值,而且能生产出比这个价值更大的价值,即剩余价值。可见,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不是资本家垫支的全部资本,而只是可变资本。把资本区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揭露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实质。
四、资本家如何剥削工人
资本家为了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总是采用各种残酷、狡猾的手段尽可能提高对工人的剥削程度,其实现途径主要有两种:绝对剩余价值的产生和相对剩余价值的产生。
1、绝对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的劳动日,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两个部分。在必要劳动时间不变的情况下,一天的劳动时间越长,剩余劳动时间就越多,剩余价值率就越高。或者采用提高劳动强度的方法迫使工人进行紧张的劳动,在同样长的时间里支出更多的脑力、体力,生产出更多的产品。这种靠延长工作日增加剩余劳动时间或提高劳动强度变相延长劳动日而生产的剩余价值,叫做绝对剩余价值。
2、相对剩余价值:延长劳动日和提高劳动强度的方法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和劳动者的反抗后,资本家采取了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的方式提高剩余价值率。即在劳动日长度一定的情况下,通过革新设备、改进工艺和强化管理等方法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缩短必要劳动时间。这种在劳动日长度不变的条件下,通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相对延长剩余劳动时间而生产的剩余价值,叫做相对剩余价值。
绝对剩余价值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技术发展缓慢条件下的主要剥削手段;相对剩余价值的产生是在资本主义发达阶段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采用的主要剥削手段。总之,在整个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资本家总是两种方法同时并用,不断加重对工人阶级的剥削。正如马克思指出的,
【“在资本主义体系内部,一切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方法都是靠牺牲工人个人来实现的;一切发展生产的手段都变成统治和剥削生产者的手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07页)】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和决定性动机是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规律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
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有限的生产资料和财富绝大部分逐步聚集到了极少数大资本家手里,普通劳动者根本没有资金和资源等条件去自主创业,即使从事小作坊、小商贩在资本垄断下也难以发展和存活。随着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广大城镇劳动人口下岗失业,乡村农民失地进城,使有人身自由没有经济来源的无产者大量涌现,他们为了生存只能被迫选择向资本家出卖劳动力换取生活资料,从而使劳动力市场永远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为资本家剥削劳动者提供了用之不竭的廉价劳动力资源。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即使科技再发达,自动化水平再高,只要存在雇佣制,剥削就不会消亡,直到资本主义被社会主义所取代。
到底什么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什么是生产资料私有制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由联合劳动者共同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所有制形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形式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以及股份合作制等。
生产资料私有制简称“私有制”。生产资料被私人占有的形式。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金属工具的使用。
人们对自然界的改造与征服能力加强,个体劳动成为可能,家庭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生产资料与产品归家庭占有,私有制随之产生。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加速了私有制的形成。
扩展资料:
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最主要的特征,是社会主义制度同资本主义制度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
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有利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大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马克思主义认为,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它决定人们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产品交换和分配的关系;生产关系的总和又构成整个社会的基础,它决定该社会的政治、法律、文化等制度。因此,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区别各种社会制度的根本标志。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生产资料私有制
百度百科-生产资料公有制
生产资料私有制?
生产资料: 也称“生产手段”。社会生产力中物的因素。包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与劳动力一起,构成生产力。同劳动一样,是物质财富的一个源泉。生产资料特别是生产工具的发展水平,反映人类支配自然的能力。生产资料归谁占有,就形成特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私有制 : 1.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的一种制度。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由联合劳动者共同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所有制形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形式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以及股份合作制等,它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特征,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私生产资料私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由私人单位或团体共同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所有制形式。
至于你感觉不到是公有制,那是因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能见到的基本上都是私营的企业活着个体。也就是说他们自己占有生产资料,雇佣劳动力进行生产,活着自己独立生产,其目的是为了这个私营的企业或者个体盈利,也就是赚钱。这种生产方式已经遍布整个中国的国民经济,你当然就看不到公有制企业了。当然也包含有国有企业,一般都是很大的公司,我们很难看到。
这就是我们看到的国有的和私有混合的公有制占主体的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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