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族社会时期,国中有“媵制”,这是一种氏族首领才有资格实行的婚姻制度。即女儿出嫁时,岳家必须以同姓侄女辈陪嫁。陪嫁过去的姊妹或女奴,属于媵妾,而姊妹媵妾的身份比女奴要高。 再往后,便正式出现了“妾”。妾在家庭中,虽然承担着生儿育女的义务,却享受不了“妻”的待遇。因为为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于妾。妾一般都来自卑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战败方奉献的礼品。 因此,妻为“娶”,而妾为“纳”,娶妻时送到岳家的财物被称为“聘礼”,而纳妾时给予的财物,则被称为“买妾之资”。
"侍妾”是相比“妾”,有时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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