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开药店需要什么证件
一、私人开药店需要的材料:\x0d\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x0d\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x0d\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x0d\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x0d\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x0d\二、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x0d\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x0d\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x0d\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x0d\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x0d\三、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x0d\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至少要有一个驻店药师、一个营业员(要高中以上或与药学相关毕业的或经过药监部门考核获得上岗证的人员)。\x0d\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营业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x0d\3、要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然后还要去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x0d\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开药店需要什么手续
开药店要的手续是:
1、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2、选定经营场所后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办理健康证、卫生许可证;
4、办理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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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大药房需要什么证件
一、许可内容《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许可条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二)具有依法经过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在城区设置零售药店,必须配有2名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1人担任质量负责人;在镇、村设置零售药店必须配有1的药学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其中,城区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镇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村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五)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六)符合GSP的要求。
四、许可程序
(一)申请筹建,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提交筹建申请材料,受理后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出具意见然后在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二)申请验收,申请人筹建完毕,到受理窗口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受理后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经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后,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五、申请材料
(一)筹建申请 申办人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一份) 1、开办企业申请报告。说明申办人的基本情况,开办原因,企业性质,经营地址、范围,配备人员、设备、设施等情况。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新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A、身份证、暂住证或户口B、任命通知(国有、集体、股份企业)。
4、药学技术人员:A、身份证、暂住证或户口簿; B、执业资格、职称证书;C、劳动合同、聘书;D、在职在岗不兼职证明材料。
5、经营、仓库场地产权证及租赁协议,或自有产权证明。
6、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1、验收发证的申请。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申请表。
3、企业自查报告。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药品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个人简历。
5、与经营相适应的在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待业证、身份证等复印件,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聘请书、劳动合同。
6、营业场所、仓库的使用证明材料。
7、各种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8、经营场所药品分类陈列平面示意图。
9、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目录。
10、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七、申请表格下载。
扩展资料: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1、从业人员熟悉药事管理法律法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药品零售企业具有良好的卫生环境,配备与经营规范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3、药品零售企业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具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要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售药。
4、营业场所最低要求:在县城主要街道设立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企业,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在乡镇开办营业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村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在实现电子信息技术订购药品、具备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药品售出后能得到及时补充的的前提下,可以不设仓库。
5、企业质量负责人低限要求:县城单体药店应具有执(从)业药师资格,乡镇连锁门店和乡镇、村级单体药店应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村级连锁门店可由经过培训取得村级药店药学从业人员合格证的高中毕业生担任。
6、药店所有人员取得上岗培训合格证。
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提出筹建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拟办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
2、拟办企业质量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和职称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说明(相当于申请报告);
4、拟设药店的地理位置图;
5、拟经营场所、仓库示意图(注明使用面积);
6、经营场所、仓库所配设施设备情况说明;
7、拟办药店所有人员的上岗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村级药店申办人员中的药学从业人员必须提供药学从业人员合格证复印件。
8、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开大药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5、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二、开大药房需要持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扩展资料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荷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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