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开征了农村教育事业经费附加。1985年,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国家增拨教育经费的同时,开辟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此,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并于同年7月1日开征。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凡代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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