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与跨境电商进出口通关直接相关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五种,分别是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
一、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海关监管代码为“9710”。选择该模式出口的企业申报前需要先上传交易电子信息,在网上订单中填写收货人姓名等关键信息,企业提供的物流服务还需要上传物流电子信息。在线支付的订单在交易平台完成后,可以选择加传其收款信息。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或“互联网+海关”的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系统和货物申报系统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
二、9810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
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模式,海关监管代码为“9810”。该监管方式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包括亚马逊FBA、第三方海外仓以及自建海外仓。但是如果海外仓备货模式按新的此监管方式报关出口,如果货物报关离境但还未销售,则暂不符合出口退税的条件,要等到跨境电商在平台零售后按交易订单来确认销售后申请退税。而且由于该模式由于还未实现销售,若想收汇还得等在平台销售后境内公司才能实现。
三、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海关监管代码为“9610”。该模式能够化整为零,灵活便捷满足境外消费者需求,具有链路短、成本低、限制少的特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并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加强对海关风险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数据支持,配合海关进行有效管理。
四、1210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该模式的重点在于保税、备货和进口,海关监管代码为“1210”。该监管方式相当于境内企业把生产出的货物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的仓库中,即可申请出口退税,之后按照订单由仓库发往境外消费者。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五、1239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
国内保税进口分为两种:一是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前批复的具备保税进口试点的城市,二是新政后开放保税进口业务的其他城市。对于免通关单的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杭州、宁波、青岛、广州、深圳、成都、苏州、合肥、福州、郑州、平潭、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这37个试点城市继续使用“1210”代码,对于需要提供通关单的其他非试点城市采用新代码“1239”。
1210和1239监管代码适用场景不同,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第一条解释“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1210当时的要求开展区域必须是批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城市的特殊监管区域,目前获批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城市只有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而1239监管代码没有对城市做具体要求,意味着只要“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两个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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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通关的主要模式
1、9610-一般出口模式
一般出口模式(9610出口),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电商出口商品以邮、快件方式分批运送,海关凭清单核放出境,定期把已核放清单数据汇总形成出口报关单,电商企业或平台凭此办理结汇、退税手续。
2、1210-保税出口模式
海关总署发布2014年第57号文件,自2014年8月1日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俗称“备货模式”。
1210要求开展区域必须是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城市的特殊监管区域,从2013年开始开展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进行,第一批有上海、杭州、宁波、郑州、重庆、广州、深圳前海为前驱,后有福州、平潭、天津,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发展跨境电商,现在已经是10个试点城市了。
简单来说,商家将商品批量备货至海关监管下的保税仓库,消费者下单后,电商企业根据订单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在保税仓库完成贴面单和打包,经海关查验放行后,由电商企业委托物流配送至消费者手中。
优点:提前批量存货到保税仓库,国际物流成本低,订货后立即从保税仓库交货,清关快,并及时响应售后服务需求,用户体验良好。
缺点:使用保税仓库有仓储成本,备货占用资金大。
适用:业务规模大,业务量稳定的阶段。可通过大批量订货或备货降低采购成本,逐步从空运过渡到海运降低国际物流成本。
3、9610-直购进口模式
海关总署曾发布2014年第12号公告表示,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自2014年2月10日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
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小额多单的特点,传统的B2C出口企业主要在物流中使用航空包裹,邮政邮件,快递包裹,快件等。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不包括模块贸易。据海关统计,新增9610海关代码将分开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有利于监管。
简而言之,商家将多个已售出商品统一打包,通过国际物流运送至国内的保税仓库,电商企业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经海关查验放行后,由电商企业委托国内快递派送至消费者手中。每个订单附有海关单据。
优点:灵活,不需要提前备货,相对于快件清关而言,物流通关效率较高,整体物流成本有所降低。
缺点:需在海外完成打包操作,海外操作成本高,且从海外发货,物流时间稍长。
适用:业务量迅速增长的阶段,每周都有多笔订单。
4、1239-保税电商A模式
18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75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与“1210”监管方式相比,“1239”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同时,区别于“1210”监管方式的是,上海、杭州、宁波、郑州、重庆、广州、深圳、福州、平潭、天津10个试点城市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
论述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制度
法律分析:1.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商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2.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商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3.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
4.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跨境电商监管方式9610到底是个啥
“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商家将多个已售出商品统一打包,通过国际物流运送至国内的保税仓库(暂存区),电商企业拆大包按小包(单个订单包裹)逐个申报,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再由国内快递派送至消费者手中。每个订单附有海关单据。
扩展资料: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浙江电子口岸-海关监管方式9610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跨境电商如何选择合适的报关模式?
跨境电商的报关模式主要有:9810、9710、9610、1210“9810”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指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将产品送达境外购买者手中。
“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交易,然后将商品直邮到境外消费者手中。
“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境内企业把生产出的货物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的仓库中,即可申请出口退税,之后按照订单由仓库发往境外消费者。
“9610”、“1210”适用于跨境电商B2C模式,“9810”、“9710”适用于跨境电商B2B模式,可根据跨境电商模式来选择合适的报关模式。
跨境电商有哪些运营模式
1、在自助平台+平台模式
有些是自助的,有些是允许企业入驻的。具有较强的供应链管理能力,流行标准产品采用自支撑,非标准产品可引入业务,SKU丰富;货真价实,与品牌建立稳固关系,开拓产品流通环节,注重资产模式。
优势:它深入参与跨境供应链,具有很大的后续发展潜力;
缺点:招商速度慢,前期流动相对不足;前期所需资金较大;
2、海外直邮平台模式
引入海外专业买家提供商品服务,依托自身的官方国际物流,确保商品来自海外,全程密封安全。买家众多,商品多样化,100%来自海外。同时,国际物流门槛已经确立,运输时效性得到保证,
优点:配送非常灵活。一件可交付,无需备货;
缺点:国外直邮物流时间长,数量大成本会急剧上升;
3、垂直自营B2C模式
品类专业化程度高,注重特定领域的深度培育,供应链模式多样,您可以选择代理挖掘、直接挖掘、保税和直接邮件。单一类别的细分程度很高,在早期阶段需要更多的财政支持。在选择自营类别时,平台将重点关注特定类别,如食品、奢侈品、化妆品、服装等。
优势:供应商管理能力较强;
缺点:早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4、海外采购平台
海外采购平台的运营重点是吸引尽可能多的合格第三方卖家,不会深入参与采购、销售和跨境物流。在平台上落户的卖家一般是具有海外购买能力或跨境贸易能力的小企业或个人。他们会定期或根据消费者订单购买特定商品,然后在收到消费者订单后通过转运或直邮将商品发送到中国。
优势:为消费者提供相对丰富的海外产品种类选择,用户流量大。
缺点:消费者对入驻商户的真实资质持怀疑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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