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
视频剪辑 舒隆焕
近日,西安小伙吴波(化名)提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要近3年约3000小时加班费29万余元,公司回应称,加班费已依规发放在年终奖中。此事引发关注和热议后,有网友对其劳动仲裁索要加班费表示支持,也有网友对近3年加班约3000小时、年终奖代替加班费产生质疑。
“年终奖不能代替加班工资,应该分别计算。”律师表示,通过劳动仲裁索要加班费,需要劳动者提供相关证据。然而现实中,由于多数员工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使得通过仲裁索要加班费的胜算偏低。该案例中,若上述员工近3年加班约3000小时属实,公司或涉嫌违法。
吴波提供的部分加班记录(媒体报道截图)
小伙索要约3000小时29万加班费
据华商报报道,吴波2016年7月进入中国石油东方地球物理勘探西安物探装备公司,任职操作服务岗,已经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正式工。
吴波称,他所从事的组装零件工作是三班倒,常上中班和夜班,活多则需常常加班。例如去年有几个月活多,有100天几乎车间所有人都是天天上班15小时,加班折合1小时9元,在年底和年终奖混着一起发,但不清到底发了没,究竟发了多少。
吴波认为,公司未依据《劳动法》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他向西安高新区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索要2020年8月到2023年2月底的加班费292623.71元,总加班时间约3000小时。其中,延时(1855.81小时)加班费123268.53元,休息日(164.25天每天8小时)加班费157699.7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655.47元。
吴波称,29万多元的加班费是他依据《劳动法》,按照实际每月应发工资平均后计算出来的,“不一定准确,最后看劳动部门如何裁定。”
吴波表示,部分法定节假日公司是发了加班工费的,工资信息里有,但还有很多不清不楚,同事们也说不清。去年12月底,吴波收到了奖金近3万元,但其中没有标注加班费项目。
上述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属于企业,收入主要依据效益,加班费有明确规定。加班是个人自愿的,可以不加班,也可以换休。操作服务岗执行的是8小时72元的效益工资,因此加班费应该也是依据这个计算的,都发在了年终奖里,否则也不可能一个人年终奖发两三万元。
该工作人员说,吴波在单位表现一直不错,有时候还主动要求多干。其之所以现在提出仲裁,是因为要离开单位,想多要些钱,“自己的说法不一定准,应该由人事部门来解释。”
劳动仲裁申请(媒体报道截图)
律师称年终奖不能代替加班工资
此事引发关注和热议后,有网友对吴波劳动仲裁索要加班费表示支持,也有网友对近3年加班约3000小时、年终奖代替加班费产生质疑。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年终奖的发放,一般是按照企业自己制定的考评指标、评价方法、发放规则来进行的,目的是奖励和激励合格优秀员工一年来的工作业绩。而加班费和年终奖不能混为一谈,加班费是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不能代替加班工资,应该分别计算。”
付建律师表示,加班费属于员工工资的范畴,通常情况下,加班费应当按天或者按月支付,劳动合同有约定的,可以遵照合同约定。如果用人单位将年终奖和加班费一起发放,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告知,否则属于非法侵吞职工加班费。
付建律师认为,吴波通过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要加班费,合法合理。索要加班费是职工最基本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主动足额支付职工加班费,如果未按照规定支付,员工有权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涉事公司 (图源华商报)
不过付建律师同时表示,通过劳动仲裁索要加班费,需要劳动者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然而现实中,由于多数员工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使得通过仲裁索要加班费的胜算偏低。付建建议,吴波可以收集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加班的条款、考勤记录和工资条、加班审批表、相关录音、录像、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相关证据,以此来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加班事实、加班时间、企业加班费用未发放。
付建律师提醒,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付建律师表示,该案例中若上述员工近3年加班约3000小时属实,公司或涉嫌违法。《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班费被换成补休,合理吗?
加班费被换成补休,这种做法是否合理还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优点:
1 可以避免企业额外支付加班费用,有利于企业节省成本。
2 给员工提供额外休息时间,可以减轻员工工作负荷,缓解工作压力。
缺点:
1 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加班应该获得经济补偿。补休代替加班费,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2 员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被打乱,可能无法很好安排补休时间,影响工作生活平衡。
3 无形中增加了员工的工作时间,但报酬并未增加,存在被剥削的问题。
综合来说,如果是基于减轻员工负荷及保障员工权益的考虑而采取的临时措施,且员工同意并认为公平,那么这种做法还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长期以补休代替加班费,侵害员工权益,增加员工工作负荷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就不太合理,也不符合劳动法规定,需要予以改善。
对于企业来说,可以在保障员工权益的前提下,适当采用补休的形式以达到一定节省成本的目的,但不能以此替代加班费的合法支付。对于员工来说,如果企业常年要求以补休替代加班费,建议主动和用人单位协商,要求依法支付加班费用;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经常有网友问,公司没有加班费,说是已经包含在奖金里面了,这样做是否合理?答案是肯定的。很多人都有加班的经历,有的甚至是从早7点开始加班,一直到第二天中午12点,甚至到第二天凌晨2点才结束。有的人加班时长甚至达到了6-7个小时,而且还是加班8-10个小时以上。有些人还会到劳动部门投诉。
对于公司来说,如果你的岗位是夜班或者双休,那么你就没有加班费,因为公司的加班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我们要以“加班”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话,那只能说你是一个受害者。我们每天都会和客户沟通,包括和领导沟通。如果我们不了解行业规则,可能他们就会告诉你,其实加班费是包含在奖金里面了。我们只需要明白道理即可。
从劳动部门了解到,现在加班费用一般有三种:加班工资、加班费补贴和加班费差额。其中加班工资是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确定的,而加班费补贴是根据工作天数确定的,二者是不同的。现在加班工资基本为每天工资200元-300元不等。有的时候大家还是希望自己的工作时间更长一些。但由于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已经不允许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天都要加班10小时以上才能够发放加班费的。所以在劳动部门看来并不能用这样的标准来衡量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毕竟加班已经成为了一种习惯了!
加班是员工应该承担的责任,没有人会想着靠加班赚钱补贴家用,因此加班要谨慎,千万不要认为不干了一天工作,就可以高枕无忧。一旦发生了相关纠纷,老板和员工都很难拿到赔偿金。其次,对员工而言,无论从精神层面还是经济层面上考虑,都不要经常加班。很多时候工作中难免会出现突发状况、急事、紧急项目等情况,如果没有做好心理准备的话,容易出现过度紧张、精神崩溃的情况。最后,要知道每个人的工作时间都是不一样的,有些员工还需要提前一天下班才能做好接下来的工作任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加班是很正常的,也要注意尽量提前上班结束周末等特殊时期加班,并且与企业协商约定一个合理时间来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项目。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的话,一天可以休息24小时。如果每天工作8小时,每天休息8小时的话,每天不能超过36小时。另外劳动合同当中约定了最低工资的标准,例如是日工资225元。每天工作8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话就属于加班工资吗?答案当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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