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5年后,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再迎重大变革。3月7日下午,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肖捷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同“改革方案”)的说明。其中,关于金融机构改革包括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等六项内容。
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也成为本轮改革的重头戏。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设立,将从“一委一行两会一局”转变为“一委一行一总局一会一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的综合监管体系。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再迎重大变革 资料图
监管体系再升级
“这次改革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央地金融监管体系的再升级。”冠苕咨询创始人、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中央监管层面,根据改革方案,将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党的二十大作出明确部署,要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为解决金融领域长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肖捷在作上述说明时表示。
周毅钦表示,在机构监管方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吸收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在功能监管方面,吸收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实现了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统一功能监管。
与此同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不再保留银保监会。
银保监会 资料图
2003年,银监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监管职能分离,形成了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相互配合的分业监管体系。为切实强化金融监管,2017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批准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形成了“一委一行三会一局”格局。
一年后,金融监管体系有所调整。2018年3月,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同时,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至此,“一委一行三会一局”的监管体系转变为“一委一行两会一局”的综合金融监管体系。
这轮改革,证监会也有部分职能变化。根据改革方案,证监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并吸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
一位资深银行业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此次金融机构改革,主要解决职能理顺的问题。
“原本一些监管职能在央行,改革后,央行就专门负责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主要抓微观审慎和消费者保护;证监会专门管资本市场,发改委部分职责也划到证监会。这样,各部门就能理清职能,各司其职。”上述资深银行业人士说。
周毅钦也表示,这次改革把原先金融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些边界模糊、职责交叉、管理重叠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性地完善。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2年12月发表的《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一文中表示,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保护消费权益、打击金融犯罪、维护市场稳定、处置问题机构等要素共同构成了现代金融监管的基本内涵。
谈到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的重点举措时,郭树清指出,要健全“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加强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坚持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
“不再裁判员和运动员一肩挑”
改革方案提到,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同时,压实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2018年,经过一轮金融体制改革后,各地陆续建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时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工作办公室”等牌子。
资料画面
通常来讲,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包括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市场的审批和监管。同时,部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职能还包括推进当地企业融资、上市、并购重组以及发债等事宜。
“此次改革将地方金融监管局和金融办分离,不再裁判员和运动员一肩挑,这对于深化未来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有着深远的意义。”周毅钦说。
此外,改革方案提出,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属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分行。
早在1998年,人民银行设立了九家一级分行,逐渐形成大区行体制。而如今随着相关大区分行撤销,时隔25年,将重回省分行体制。
同时,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相关职能上收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
“央行县(市)支行业务量并不多,撤销它们,不会造成什么影响。”前述资深银行业人士说。
改革方案还提到,把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市场经营类机构剥离,相关国有金融资产划入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由其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统一规范管理。
记者:哈力克
2022年1月1日起试运行!银保监再出新规
互联网人身险新规的
配套补充政策出炉
近日,银保监会又下发一项新规—— 《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拟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试运行工作,试运行期一年。
据了解, 这项规定是对一个月前落地的互联网人身险新规的配套补充 ,明确要求各险企要每年定期对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定价与实际情况进行“回溯管理”,并要求各险企根据实际情况相较精算假设的偏差程度,主动采取予以关注、调整改进、主动报告及信息披露等举措,严防报行不一。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按年度对在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回溯 ,并每年提交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工作总结报告。 回溯产品范围为自上市至回溯期期末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排名前十名的产品。
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回溯再保后赔付率、费用率等两个指标 ;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回溯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四个指标。
《通知》还要求,各保险公司应由总精算师担任试运行工作负责人,组织产品、精算、财务等部门推进相关工作,并指定联系人协调对接试运行期间具体任务。
实际费用率超假设
30%须调整改进
10月下发的互联网人身险新规提出,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 ;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新规要求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在精算报告中列明中介费用率上限,项下不得直接列支因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运营所产生的信息技术支持和信息技术服务类费用,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这些规定令业内不禁担心互联网人身险的附加费用率被锁定后将直接产品的渠道竞争力 。
此次《通知》的下发解答了这一疑虑, 配套政策给市场化的费用率竞争留下了一定空间 ,而且对于互联网人身险费用率的管理目前还只是要求险企实施定价回溯管理,在试运行期间,银保监会暂不针对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结果采取监管措施。
但同时, 《通知》指出,一旦实际费用率与精算假设的偏差大于等于10%,且小于30%,保险公司须予以关注 ;偏差大于等于30%,且小于50%时,保险公司须调整改进;偏差大于等于50%时,保险公司则须主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除了费用率以外,其他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定价指标, 包括再保后赔付率、发生率、投资收益率、退保率等也都须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定期回溯。
监管推动建立良性竞争格局
相隔一个月,《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相继下发, 折射出监管治理互联网保队销售乱象、推动建立良性竞争格局的决心与行动。
两个《通知》旨在引导互联网渠道产品设计低于传统渠道的费率水平, 体现互联网渠道直销属性,预计将优化行业渠道成本限制过度公域引流,进而让利于民。
从产品端来看,基于互联网人身险新规的《通知》中对资本资质的监管要求, 中小保险公司线上销售人身险产品将普遍受限 ,若无法完成线下队伍自建,将面临保费负增长风险。 大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将不再具备十年期以上寿险(除定期寿险)和年金险的销售资质,而大型险企或更为受益。
《通知》落地后将有效改善行业乱象、优化竞争格局 ,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 健康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银保监怎么样
具体如下:
银保监会全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正部级。
主要负责银行与保险业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工作内容有以下方面:
1、对全国的银行业和保险业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
2、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或保险公司。
3、规范银行业、保险业的组织机构及业务实行,
4、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发布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
5、建立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风险监控、评价和预警体系,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运行状况进行跟踪分析,做到及时的监测和预测。
6、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业务包括:
(1)审批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 监督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查处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3) 制订、修订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进行监管;
(4)查处和取缔非法保险机构以及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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